已非以溫和之言辭出之,乃以確信的態度主張其必然的正確矣。蓋關於吾人所自稱知其為絕對必然之知識,其自身亦必須負荷有絕對的必然性者也。
先驗的理想之全部問題歸結如下:或授與絕對的必然性而探求具有此必然性之概念,或授與某某事物之概念,而發見此某某事物之為絕對必然者。二者之中如有一可能,則其他一點亦必可能;蓋理性僅以自概念而來之必然性認為絕對的必然者也。但此二者皆完全出乎“吾人關於此事所以滿足吾人悟性”之最大努力以外,且欲使悟性承服其無力之一切企圖亦皆無效。
吾人所必不可缺之“一切事物之最後承託者”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在人類理性實為一不可逾越之真實深淵。即如哈拉爾(Haller)就其所有一切森嚴可畏之崇高性所描述之“永恆”本身,其在精神上之印象,亦遠不及此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之烈;蓋永恆僅量度事物之延續而非支援之也。吾人所表現為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中最高之存在者,一若其一人獨語謂:我自永恆至永恆,在我之外,除由於我之意志使之存在者以外,絕無事物存在,顧我自何而來?此種思維,吾人雖不能擯絕,然亦不能耐受。此處吾人所有一切之支援點,皆喪失無餘;最大完成與最小完成相同,在純然思辨的理性之前亦空虛無實,此思辨的理性絕不以絲毫努力保留此二者之一,即容許此二者完全消失,亦不覺有所損失者也。
由某種結果以顯示其存在之種種自然力,永為吾人所難以探究之事;蓋吾人推溯此等自然力之原由,不能過於遠離觀察。在現象根底中之先驗的物件(以及吾人之感性何以從屬某某最高條件而不從屬其他條件之故),亦永為吾人難以探究之事。實有“物自身”授與吾人,但吾人不能洞察其本質。顧純粹理性之理想則大異於是;此則絕不能謂其難以探究者。蓋因關於其實在,除僅在理性一方由之以完成一切綜合的統一之需要以外,並不要求與以任何之信任確證;又因其絕非以之為可思維之物件而授與者,故不能以物件所由以存在之方法探究之而致難以探究。事適與此相反,以其純為理念,故必須在理性之本質中探求其所在及其解決,故必容許研討。蓋吾人應能以客觀的根據或主觀的根據(在純然幻相之事例)說明吾人所有一切之概念、意見及主張,此即理性之所以為理性者也。
關於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在一切先驗的證明中所有辯證的幻相之發見及說明
以上二種證明皆為先驗的,即皆在經驗的原理之外所嘗試者。蓋宇宙論的證明雖以一種普泛所謂經驗為前提,但在其應用於——由普泛所謂經驗的意識所授與之——一種存在時,非根據於此種經驗之任何特殊性質,乃根據於理性之純粹原理。更進一步則立即放棄此種經驗之導引,而以唯純粹概念是賴矣。於是在此等先驗的證明中——聯結必然性之概念與最高實在之概念,而使僅能成為理念者實在化實體化之——辯證的而又自然的幻相之原因究何在?吾人何以不得不假定存在之事物間有某一事物其自身乃必然的,同時又對此種存在者之存在退避不前,如臨深淵?吾人如何能使理性關於此事保持其自身一致,且使理性自“勉為贊同以後又復撤回之舉棋不定之狀態”中自拔,而到達確定的洞見?
事實上頗有令人奇異之處,即吾人一度假定某某事物之存在,即不能避免推論此存在之某某事物為必然的。宇宙論的論據即依據此種極自然之(雖非因而即謂為正確)推論。顧在另一方面,我任舉任何事物之概念(不問此事物為何),即見此事物之存在絕不能由我表現之為絕對的必然,且又見此存在之事物,不問其為何,皆不能阻我思維其非存在。是以我雖不得不假定某某必然的事物為普泛所謂存在之條件,但我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視為其自身乃必然的。易言之,除假定一必然的存在者以外,我絕不能完成關於存在條件之追溯,顧我又絕不能以此種存在者為起始者也。
我若不得不思維某某必然的事物為現存事物之條件,而又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視為其自身乃必然的,則其結果必為“必然性與偶然性並非與物自身有關”;否則將有矛盾發生矣。因之,此二種原理無一能為客觀的。但可視之為理性之主觀的原理。其一原理令吾人探求某某必然的事物為一切所與存在者之條件,即探求至到達完全先天的說明為止;其又一原理則永禁阻吾人有此種完成之期望,即禁阻吾人以任何經驗的事物為不受條件制限由之以解除吾人更進而求其由來之勞苦。由此觀之,此二種原理純為輔導的及統制的,且為僅與理性之方式的利益有關,故能並行不悖。其一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