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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部分

吾人使自然哲學化,一若有一“一切存在事物之必然的第一根據”——雖其目的僅在常追求“所視為想象的最後根據之理念”,以使吾人之知識有系統的統一。其另一原理則警戒吾人不可以現存事物之任何規定視為此種最後的根據,即不可以之為絕對的必然者,而常須留有更進一步推求其由來之餘地,即以任何規定皆視為“被其他事物所限制之受條件制限者”。但若在事物中所知覺之一切事物,吾人皆必須以之為受條件制限者,則在經驗上所容許授與之事物,無一能被視為絕對的必然者矣。

故因絕對的必然者僅意在用為獲得現象間最大可能的統一(此為現象之最後根據)之原理,又因——蓋以第二種規律,命令吾人常須以統一之一切經驗的原因視為有所由來者——吾人在世界內絕不能到達此種統一,故吾人必須以絕對的必然者視為在世界以外之存在者。

古代哲學家以自然中之一切方式皆視為偶然的;其視質料,則步武常人之判斷,視為本源的及必然的。但若不相對的以質料為現象之基體,而就質料之自身及其存在考慮之,則絕對的必然性之理念立即消失。蓋並無絕對強使理性接受“此種存在”之事物;反之,理性常能在思維中視之為無,而並無矛盾;誠以絕對的必然性,惟在思維中所見之必然性而已。故此種信念必由某種統制的原理而來。實際上延擴及不可入性(二者在古代哲學家間構成物質之概念)構成統一現象之最高經驗的原理,此種原理在其為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之限度內,具有統制的原理之性格。但因構成“現象中所有實在者”之質料,其一切規定(包含不可入性在內)乃一種結果(活動),結果則必有其原因,因而其性質常為有所由來者,故質料不合於——所視為一切有所由來者之統一原理之——必然的存在者理念。(蓋其所有實在的屬性乃有所由來者,皆不過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而已,因而能除去之者——於是質料之全部存在,皆能除去矣。)設不如是,則吾人應由經驗的方法到達統一之最後根據——一此則為第二種統制的原理所不許者。故其結果,質料及凡屬於世界之任何事物,皆不合於“必然的本源存在者之理念”,即在以此必然的本原存在者僅視為最大經驗的統一之原理時,亦復如是。此種存在者或原理,必須登之世界以外,一任吾人以堅強之信念自由從其他現象推求世界之現象及此等現象存在之由來,一若世界中並無必然的存在者,同時吾人又復自由以不斷努力趨向此種推溯由來之完成,一若預想有此種必然的存在者為一最後根據。

由此言之,最高存在者之理想,不過理性之統制的原理而已,此種原理導使吾人視世界中之一切聯結,一若皆自一“一切充足之必然的原因”所產生者。吾人能以在說明世界聯結時所有之系統的及——依據普遍的法則——必然的統一規律根據於此理想;但此理想並非即主張其自身必然的存在之一種主張。同時吾人不能避免失驗的潛行更替,由於先驗的更替,此種方式的原理乃表現為構成的原理,此種統一成為實體化。吾人在此處之進行,正類吾人在空間事例中之所為。空間僅為感性之原理,但因其為一切形體之基本源流及條件(一切形體僅為空間自身之種種限制而已),故遂以空間為獨立自存之絕對必然的某某事物,及先天的以其自身授與之物件。與此情形相同,因自然之系統的統一,除吾人預想有一所視為最高原因之實在的存在體之理念以外,不能制定其為“吾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原理,故此實在的存在體之理念應表現為現實的物件,實極自然,此種物件就其為最高條件之性格而言,又為必然的——於是統制的原理一變而為構成的原理矣。在吾人以此最高存在者(其與世界相關為絕對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為由自身存在之物自身時,此種更替實極顯然。蓋斯時吾人不能考慮其必然性意義之所在。至必然性之概念,僅存於吾人之理性中,而為思維之方式的條件;並不容許其實體化而為存在之實質的條件者也。

第六節 自然神學的證明之不可能

如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及任何普泛所謂存在之經驗,皆不足以應論證之所要求,則所留存之事,唯有嘗試探討一定的經驗,即現存世界所有事物之經驗,及此等事物之秩序與性質,是否能提供一種證明之基礎,此種證明乃能助吾人到達最高存在者之確定信念者。吾人擬名此種證明為自然神學的。設此種企圖亦復失敗,則其結果自必為與吾人先驗的理念相應之存在者,關於其存在絕不能由純然思辨的理性與以滿足之證明者也。

就以上所言觀之,吾人能以極簡易直截之詞答覆此問題,固極顯然。蓋任何經驗如何能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