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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部分

十世紀等等,是否與第一世紀同屬於世紀?於是我以同一之態度問:延擴之概念是否屬於玄學?公等答以是。然則物體之概念是否亦如是?又答以是。然則液體之概念何如?則公等不勝其煩;蓋若如是推進,則一切事物皆將屬於玄學矣。故(在普遍下所有特殊之)純然隸屬階段,不能決定學問之限界,極為明顯;在今所考慮之事例中,唯規定種類及起源之完全不同始足決定其限界。但玄學之基本理念,尚在其他方面有所晦昧,此由於其顯示與數學有某種類似性(以其為先天的知識故)而起。在二者皆屬先天的起源之限度內,二者確有關係;但當憶及哲學知識與數學知識間之差異時(即一自概念而來,一則僅由構成概念以到達其先天的判斷),吾人應認知其有種類上之決定的差異,此種差異固常感覺之,但從未能以明晰之標準闡明之耳。於是乃有此種情形,因哲學家並彼等所有學問之理念亦不能發展,致彼等在締造其學問時,不能有確定之目的及安全之指導,因之,在此種任意所思之創業中,以彼不知應擇之途徑,致關於各人所自以為由其特殊途徑所得之發見,常互相爭執,其結果,彼等所有之學問,最初為局外人所輕視,終則即彼等自身亦輕視之矣。

一切純粹的先天知識,由於“此種知識所唯一能由以發生之特別知識能力,其自身具有一種特殊的統一;玄學乃以敘述此種系統的統一中之純粹先天的知識為其事業”之哲學。“特別佔有玄學名稱即吾人所名為自然玄學及以先天的概念在每一所有事物(非應有之事物)之範圍內,考慮每一事物”之思辨的部分,今分類如下。

玄學就其狹義而言,由先驗哲學及純粹理性之自然學而成。前者在“其與普泛所謂物件有關而不顧及其能授與之物件之原理及概念”之體系中,僅論究悟性及理性(Ontologia本體論);後者論究自然即論究所與物件之總和(不問授與感官或授與其他種類之直觀——吾人如願用此名詞),因而為自然學——雖僅為合理的。在此種合理的自然研究中之理性使用,或為物理的,或為超物理的,更以適當之名詞言之,即或為內在的或為超經驗的。前者論究所能在經驗(具體的)中應用之自然知識,後者則論究超越一切經驗之“經驗物件之聯結”。此種超經驗的自然學、或以內的聯結或以外的聯結為其物件,但二者皆超越可能的經驗。其論究內的聯結者,乃自然全體之自然學,即先驗的世界知識;其論究外的聯結者,則為自然全體與“在自然之上之存在者”有關之自然學,蓋即謂關於“神”之先驗的知識。

反之,內在的自然學,視自然為一切感官物件之總和,因而適如自然之所授與吾人者,唯與“自然所唯一能由以授與吾人”之先天的條件相合耳。故此等物件僅有兩種。一、外感之物件及其總和,即物的自然。二、內感之物件即心,及與“吾人所有關於心之基本概念”相合之物件,即思維的自然。物的自然之玄學,名為物理學;以其必須僅包含關於物的自然之先天的知識之原理,故為合理的物理學。思維的自然之玄學,名為心理學,以同一理由應僅指心理學之合理的知識而言。

於是玄學之全部體系由四種主要部分所成:(一)本體論;(二)合理的自然學;(三)合理的宇宙論;(四)合理的神學。其第二部分,即由純粹理性所發展之自然學說,包含二分科,即合理的物理學(Physica rationalis)及合理的心理學(Psychologla ra-tionalis)。

純粹理性自身之哲學所本有之理念,制定此種區分,故此種區分與理性之基本目的相合而為建築術的,非僅與偶然所觀察之類似性相合而為技術的,即非漫無方針所創設者。因之,此種區分亦為不變的,而有立法的權威。但尚有某某數點,頗似可疑,且足以減弱吾人關於其主張正當之信念。

第一、在此等物件授與吾人感官(即後天的授與吾人)之限度內,吾人如何能期待具有關於物件之先天的知識(以及玄學)?且如何能知事物之本性及先天的依據原理到達合理的自然學?其答覆如是:吾人所取之經驗者,除授與吾人以外感或內感之物件以外,不再需要其他任何事物。吾人由物質之純然概念(不可入性無生命的延擴)以得外感物件,由思維的存在者之概念(在所謂“我思”之經驗的內部表象中)以得內感物件。至其餘等等,則在全部玄學的論究此等物件時,吾人必須廢棄一切“意在為使吾人對於物件能有更進一步之判斷、以任何其他更為特殊的經驗加於此等概念上”之經驗的原理。

第二、吾人對於經驗的心理學應以何種態度視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