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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部分

證明其相反方面之自身為偽,僅須指示自其相反方面所產生之結果中之一為偽即足,於是吾人所應證明之命題亦因而真實矣。

但迂迴的證明方法,僅在不能誤以吾人表象中所有主觀的事物更替客觀的事物(即物件中所有事物之知識)之學問中,方可行之。在能發生此種更替之學問中,則必常有以下之事,即所與命題之相反方面,僅與思維之主觀的條件相矛盾,並非與物件相矛盾,或兩命題僅在所誤為客觀的條件之主觀的條件下互相矛盾;此條件若偽,則兩方皆能為偽,固不能自一方之偽以推論他方之真也。

在數學中此種更替實不可能;因而迂迴的證明在數學中自有其真實地位。在自然科學中,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識,皆根據經驗的直觀,此種更替,大抵能由觀察之重複校訂防免之;但在此領域中,此種證明方法,大都並不置重。但純粹理性之先驗的規劃,皆在辯證的幻相所特適之領域內行之,即在主觀的事物之領域內行之,此種主觀的事物,在其前提中,對於理性表現為客觀的,甚或強理性以其自身為客觀的。故在此領域中,就綜合命題有關之範圍而言,絕不容“以否定其相反方面為證實其自身主張為正當”之事。蓋此種駁斥或僅為相反方面之意見與“任何事物唯在其下始能為吾人理性所考慮之主觀的條件”相沖突之表現,此種駁斥,固絲毫不足以否定事物自身者——例如一存在者存在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完全非吾人所能思議,因而必然的最高存在者之思辨的證明,在主觀的理由上自當反對之,但吾人尚無權利否定此種元始的存在者自身之可能性——或肯定方面與否定方面兩方同為先驗的幻相所欺,而以彼等之主張,根據於一不可能之物件概念。在此種事例中吾人能以“不存在之事物並不具有何種性質”(non entis nullasunt Predicata)之規律適用之,即關於物件所有之一切主張,不問其為肯定的或否定的,皆屬誤謬,因而吾人不能由駁斥相反方面迂迴到達真理之知識。例如今假定感性世界以其自身之總體授與吾人,則謂其非在空間中為無限的,即屬有限的制限的,實誤矣。此二者皆偽。蓋現象(以其為純然表象)而又以自身(以之為物件)授與,實為不可能之事;且此種想像的總體之無限性,固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但此則與概念中所以為前提之“量之不受條件制限之規定”(即總體之規定)相矛盾(因現象中之一切事物皆為受條件制限者)。

迂迴的證明方法,具有真實之誘惑勢力,獨斷的推理者常以之博得其讚美之人。此有類一斗士對於懷疑彼黨之名譽及權利者,必申請與之決鬥,以此扶植彼黨之名譽及其不可爭之權利。但此種傲慢誇大,於所爭事項之是非,實無所證明,僅表示鬥士間各自之強力而已,且此僅表示採取攻勢者之強力耳。旁觀者見及各孤迭為勝敗,致常疑及其所爭之物件。惟鬥爭者則無採取此種懷疑的態度之資格,當告以“時間本身不需代辯者”(non defensoribusistis tempus eget)已足。各人必須以合法之證明(此種證明伴有其所依據根據之先驗的演繹)直接防護其所主張。僅在此點實行以後,吾人始能決斷其主張所可認為合理者究至何種程度。若其論敵根據主觀的根據,則極易駁斥之。惟獨斷論者則不能沾有此種利益。蓋彼自身所有之判斷,通常亦皆根據主觀的勢力;彼同一能為其論敵所窘迫。但若兩方皆由直接的方法進行,則或彼等立即發見對於其主張提示根據之困難,乃至不可能,以致除乞求於“有時效的權威”之某種方式以外,一無所依恃;或吾人之批判極易發見彼等獨斷的程序所由以發生之幻相,迫使純粹理性放棄其在思辨領域中之誇大的僭越,而退至其所固有領域(實踐原理之領域)之限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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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純粹理性之法規

理性在其純粹使用中一無所成就,且須訓練以抑制其放縱而防免其由放縱所生之欺詐,此實使人類理性感受屈辱者也。顧在另一方面,若見及理性自身能夠且必須實行訓練,以及非強使其服屬任何外來的檢察,又若見及所強加於其思辨的使用上之限界,亦複製限其所有一切論敵之偽辯的僭妄主張,以及使彼能抵禦一切攻擊,保持“以前過分要求中之所可留存者”,則自必能使理性意氣復振而獲得自信。一切純粹理性之哲學,其所有最大(或為唯一的)之效用,僅為消極的;蓋哲學非用為擴大理性之工具,而僅為制限純粹理性之訓練,且其功效不在發見真理,僅有防免誤謬之尋常勞績耳。

但必須有——屬於純粹理性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