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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須視為客觀的哲學。所視為客觀的之哲學,乃一可能的學問(非具體的存在)之純然理念,但吾人由種種不同途徑努力接近此種理念,直至最後發見為感性產物所掩蔽之唯一真實途徑,以及迄今無成之心象能與此原型相類(在人力所能及之限度內)為止。非至此種時期,吾人不能學習哲學;蓋哲學在何處,何人有哲學,吾人如何認知哲學?吾人僅能學習哲學化,即依據理性之普遍原理在“某種實際存在之哲學上企圖”發揮理性之才能,但常保有“理性就此等原理所由來之源泉中,探討、證實或駁斥此等原理之權利”。

自來哲學之概念,純為一種學究的形式概念,即專就其所視為學問之性格探索,因而其所見者僅在學問所專有之系統的統一,其結果不過知識之邏輯的完成一種“知識體系之概念”。但尚有哲學之另一概念,即世界概念(Conceptus cosmicus),此種概念常構成哲學名稱之真實基礎,尤其在此種概念之宛然人格化,及其原型在理想的哲學家中表現時為然。就此種觀點而言,哲學乃一切知識與人類理性之基本目的(Teleologia rationis humanae)相關之學問,哲學家非理性領域之技術家,其自身乃人類理性之立法者。在此種意義中,凡有人自稱哲學家而自以為與“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