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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不企圖建立學問。但在締造學問時,圖型乃至彼最初所與此學問之定義,罕能與彼之理念相合。蓋此種理念深藏理性中,有類一胚種,其中各部分尚未發達,即在顯微鏡之觀察下,亦僅約略認知之。是以因學問乃自某種普遍的利益之觀點所規劃者,故吾人不可依據其創立者對於此等學問之敘述以說明之而規定之,其說明規定應與理念相合,此種理念乃根據於理性自身,自吾人所已集合部分之自然的統一而來者也。蓋吾人斯時將發見其創立者及其最近之後繼者,皆在探索彼等永不能使其自身明晰之一種理念,因而彼等無力規定此學問之固有內容,以及其結構(系統的統一)限界等等。

僅在吾人按“潛藏吾人心中之理念之暗示”,浪費無數時間,以雜亂情形收集材料以後,且實在吾人以技術的形態長期間集合材料以後,始使吾人能更明晰認知其理念,以建築術的形態與理念相合規劃一全體,此誠不幸之至。體系之構成,其情形頗似下等有機體,由於融合所集合之概念而偶然發生(generatio aequivoca),其初極不完全,漸次達於完成,但此等逐漸發達之體系皆具有其圖型,在理性之純然自行發展中,宛如一本源的胚種。故不僅每一體系結構與理念相合,且此等體系又皆有機的聯結在一“人類知識之體系”中,有類全體之一部分,而容許有一種“人類總知識之建築”,建築此種人類總知識,就現時所集得材料之多,且能自古代體系之廢墟中獲得材料之點言之,不僅可能,且實非難事。在此處,吾人以完成吾人現有之業務為已足,即僅概述自純粹理性所發生一切知識之建築術之綱要;欲概述此等建築術,則吾人將自吾人知識能力之共同根幹分為二大支之點開始,此二大支之一即為理性。此處我之所謂理性,乃指高等知識能力之全部而言,因而以“理性的”與“經驗的”相對立。

我若抽去一切客觀的所視為知識內容等物,則一切知識自主觀的視之,或為歷史的、或為理性的。歷史的知識,乃接受所得之知識(cognitio ex datis);理性的知識,則由原理所得之知識(cog-nitio ex principiis)。授與吾人之知識即令為獨創的,但具有此知識之人,所知者若僅為自外所授與彼者(此即授彼知識之方式),則不問其由直接經驗或聽聞而來,或由(如在通常知識之事例中)教導而來,在具有此種知識之個人而言,仍僅為歷史的知識。故在習得(就此名詞之嚴格意義而言)一種哲學體系(例如完爾夫哲學體系)之人,雖能以此種體系所有之原理、說明、證明及其全部學說之形式的區分,——深印在心,如示諸掌,實亦僅有完爾夫哲學之完全歷史的知識耳。彼所知及所判斷者,僅為所授之彼者。吾人若駁斥其一定義,則彼殆不知自何處更得其他定義。彼以他人之心意構成彼所有之心意,模仿能力之本身,實非生產的。易言之,彼之知識在彼非自理性發生,就客觀言之,此雖亦由理性而來之知識,但就其主觀的性格而言,則純為歷史的知識。彼充分體會此種知識而保有之;即彼已完全習得之,而純為一生人之石膏模型。客觀的合理之理性的知識(即最初唯在人類理性中發生之知識),其所以亦能主觀的名之為理性的知識者,僅在此等知識自理性之普遍的源泉(即自原理)而來耳——此等源泉亦能自之發生批判,乃至自此源泉駁斥所習得者。

自理性發生之一切知識,或自概念而來,或自構成概念而來。前者名為哲學的,後者名為數學的。我在先驗方法論之第一章中,已論究此兩種知識間之根本區別。如吾人適所言及知識能客觀為哲學的而主觀則為歷史的,此在大多數之學徒及永不在出其學派以外終身甘為學徒之人皆如是。但數學的知識,則就其主觀的性格及適如其所學習者之點而言,亦能視為自理性所發生之知識,因而關於數學,並無吾人在哲學知識中所設立之區別,此則大可注意者也。此由於教師所唯一能引取其知識之源泉,不在他處,唯在理性之基本的本有的原理中,因而學徒不能自任何其他源泉以得知識,且亦不能爭論其是非,且此又由於理性在此處之使用,雖亦先天的,但僅具體的,即在“純粹的因而無誤”之直觀中使用,排除一切幻相及誤謬。故一切自理性發生之(先天的)學問中,唯有數學可以學習;哲學則除歷史的以外,絕不能學習;至關於與理性有關之事項,則吾人至多學習哲學化而已。

哲學乃一切哲學的知識之體系。吾人若以哲學指評衡“一切哲學化企圖”之原型而言,又若此種原型為評衡各種主觀的哲學(此種哲學之結構,往往分歧繁複而易於改變)之用,則此種哲學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