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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僅能謂我在道德上確信有“神之存在等等”耳。易言之,有神及另一世界之信仰,與我之道德情緒,參伍交織,故決無能自我奪去信仰之恐懼,正與我無絲毫理由俱有失去道德情緒相同。

其間唯一可疑之點,似為理性的信仰依據“道德情緒之假定”之一事。設吾人置此等道德情緒於不顧,而就一完全漠視道德律之人言之,則斯時理性所提供之問題,純成為一思辨之問題,且能由類推之堅強根據支援之,而非由此種必須強迫極端懷疑派屈服之根據支援之。但在此等問題中,無一人能超脫一切利害關係。蓋由缺乏善良情緒,彼雖可斷絕道德上之利害關心,但即在此種事例中,仍留有足以使被恐有神之存在及有來生。關於此點,僅須彼至少不能自以為有任何確實性斷言無神及無來生,即足證明之矣。蓋若以無神及無來生為確實,則應純由理性證明之,因而被應必然的證明神及來生之不可能,此則確無一人能合理的從事之者也。故此點可用為消極的信仰,固不能發生道德及善良情緒,但仍發生與此二者相類似之事,即一種強有力之抑止,使惡劣情緒不致突發也。

但或有人謂純粹理性在經驗限界以外所有之展望中,所成就者僅有此乎?果不出此二信條(神及來生)以外乎?設果如是則無須商之哲學家,通常悟性即優為之矣。

我在此處不再欲多論哲學由其批判之慘淡努力所盡力於人類理性之勞績,乃至最後承認此種勞績乃純然消極的;關於此點,在以下一節,當更詳言之。我所欲即時答覆者,即:公等實際所要求者,是否與一切人有關之知識,應超越通常悟性,而常由哲學家啟示公等?是則公等之所以為誤者,正為證實以上所有主張之正確無誤耳。蓋吾人因而發見最初所不能預見之事,即在平等無別與一切人有關之事項中,自然並無使天賦有偏頗之過誤,且關於人類本性所有之主要目的,最高哲學之所能到達者,亦不能逾越“在自然所賦與極平庸悟性之指導下所可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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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純粹理性之建築術

我之所謂建築術,乃指構成體系之技術而言。以系統的統一乃最初使通常知識躋於學問等級之事,即自知識之純然集合構成

一體系,故建築術乃吾人知識中關於構成學問之學說,因而必然成為方法論之一部分。

依據理性之立法的命令,吾人所有之紛歧知識不容納為斷片的,必須構成一體系。僅有如是,始能促進理性之主要目的。我之所謂體系,乃指雜多之知識在一理念下之統一而言。此種理念乃理性所提供之概念,即“一全體之方式”之概念——在“此種概念不僅先天的規定其所有雜多內容之範圍,且亦決定其所有部分間相互應占位置”之限度內。故理性之學問的概念,包含與此種要求適合之“全體之目的及方式”。目的之統一(所有一切部分皆與此統一相關,且一切部分皆在此統一之理念中相互關聯),能使吾人自“吾人所有知識之其他部分”決定是否有任何部分遺漏,以及阻止任何任意增加,或關於其全體之完成,阻止有“與先天的所決定之限界不相合”之任何不確定性。故全體乃一有機組織的統一體(articulatio)非一集合體(coacervatio)。此種統一體自內成長(perintussusceptionem由內攝取),非由外部的增加(Per appositionem由於附加)所致。故有類動物肉體,其成長非由新肢體之增加,乃由各肢體不變本有之比例日益增強,對於其所有之種種目的,更有效用耳。

理念為使其實現,需要一圖型,即需要其各部分所有構成分子之繁複,及一種秩序,此二者必須自其目的所闡明之原理先天的規定之。非依據理念即非就理性之終極目的所規劃,乃經驗的依據其偶有之目的(其數不能預知)所規劃之圖型,產生技術的統一;反之,自理念所創設之圖型(其中之目的乃理性先天的所提出,非俟經驗的授與之者)則用為建築術的統一之基礎。至吾人之所稱為學問者——其圖型必須與理念相合,包含綱領(Monogramma)及全體分為部分之區分,即先天的包含之,及包含此綱領及區分時,則必須以正確性及依據原理以與一切其他全體相區別——非就其繁複的構成分子之類似性,或為一切任意的外部目的起見偶然使用吾人之具體知識,以技術的形態構成之者,乃就其各部分之親和性及此等部分之自“其由之始能構成一全體之唯一最高的內部的目的”而來,以建築術的形態構成之也。

無論何人,除彼具有以為基礎之理念以外,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