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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檢驗某人之所主張是否純為彼一人之私見,抑至少為彼之主觀的確信(即彼之堅固的信仰),其通常方法,則為賭賽。常見有某種人以絕無錯誤之積極的不可妥協的自信態度,提出其主張。與之賭賽,即足以窘迫之。有時顯露彼所有之信仰,僅值一“竇開脫”而非十“竇開脫”。蓋彼極顧賭一“竇開脫”,當賭十“竇開脫”時,則彼已非先前情形,自覺彼之有誤,亦極可能。在某一事例中,吾人若以一生之幸福相賭,則吾人所有意氣飛揚之判斷,必大為減色;成為極端自餒,始發見召人之信仰,並未到如是程度。故實用的信仰程度不一,常按所儲之利害不同,可大可小者也。

但在許多事例中,當吾人處理一吾人對之不能有所作為之物件,因而關於此物件之判斷純為理論的之時,吾人能想像一種態度,對於此種態度,吾人自以為具有充分根據,但事實上並無到達其正確性之現存方策。故即在純然理論的判斷中,亦有實踐的判斷之類似者,就其心理的情形而言,極合於信仰之名詞,吾人可名之為學說的信仰。如借任何經驗能決定此問題,我願以一切所有賭此一事,即吾人所見之行星,至少其中之一,有人居住。故我謂其他世界有人居住之一事,非純然意見,乃一極強之信仰,蓋我願冒大險以賭其正確者也。

理人今必須承認“神”存在之說,屬於學說的信仰。蓋因關於世界之理論的知識,我不能引證任何事物必然以此種思想(按即神之存在說)為我說明世界所展示之現象之條件,毋寧謂為我不得不視一切事物一若純為自然,以使用我之理性。顧有目的的統一,乃應用我之理性於自然之一重要條件,我不能忽視之,尤其在經驗以如是豐富之目的的統一例證提供於我,更不能忽視之。但除“最高智力按其最賢明之目的以安排一切事物”之基本設想以外,我不知更有“此種統一能由之在我研究自然時供我以指導”之其他條件。因之,我必須設想一賢明之世界統治者以為“偶然的但非不重要的目的”即指導自然研究之條件。且我在說明自然時所有企圖之結果,屢屢證實此種設想之效用,故我謂“我若進而聲言僅以此種設想為一意見不足以盡其意”云云,實無任何可引以決定的反對此言之事。即在此種理論的關係中,亦能謂為我堅信神。故此種信仰,嚴格言之,非實踐的;必須名之為學說的信仰,自然之神學(自然神學)必常發生此種學說的信仰。見及人類本性天賦之優越,而生命之短,實不適於發揮吾人之能力,故吾人能在此同一之神的智慧中,發見“人類心靈之有來生”一種學說的信仰之,亦頗有充分根據。

在此種事例中,信仰之名詞,自客觀的觀點言之,乃謙抑之名詞,自主觀的觀點言之,則為吾人自信堅強之表白。我若進而以理論上所有信仰為我有正當理由所假定之假設,則我須因此保證我對於世界原因及另一世界等之性質,較之在我實際所能提供者以上,更有適切之概念。蓋我若有所假定,即令純為一種假設,我至少亦必須知“我所須假定者之性質”,此種性質非其概念,實其現實存在。故信仰之名詞,僅與“理念所授與我之指導”及“促進我之理性活動中——此使我堅信理念,且毋須我能與以思辨的說明,即能堅信——理念的主觀影響”相關。

但純然學說的信仰則頗缺堅定性;吾人由於遭逢思辨的困難屢失去此種信仰——吾人終極雖必回覆此種信仰。

至道德的信仰則全然不同。蓋在此處某某事象之必須發生,即我在一切方面必須與道德律相合之一事,乃絕對必然者。此處目的堅強確立,就我所能有之洞察,“此種目的能由以與其他一切目的聯結,因而具有實踐的效力之條件”,僅有一種可能的條件,即有“神”及有“未來世界”是也。我又確知無一人能知引達“此種在道德律下之目的統一”之任何其他條件。以道德的訓條同時即我之格率(理性命令其應如是者)故我必信有神及來生之存在,且確信絕無動搖此種信仰之事物,蓋以我之道德律將由動搖信念而顛覆,我若不成為自身所深惡痛疾之人,則不能廢棄此等道德律。

故即在理性所有超出經驗限界之一切抱有大望之企圖失敗以後,在與吾人實踐的立場有關之限度內,仍留有足以滿足吾人者也。世固無一人能自詡彼知神及來生之存在;設彼果知此事,則彼即為我所歷久尋覓未得之人。凡一切知識如與純然理性之物件相關,則能傳達;因而我自能期望在彼教導之下,我自身所有之知識,能以此種驚奇形態開展。否,我之確信,非邏輯的確實,乃道德的確實;且因此種確信依據(道德情緒之)主觀的根據,甚至我不可謂“神之存在等等,在道德上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