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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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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由其自身構成一體系。顧幸福則不如是,除其與道德有精密比例以分配以外,別無體系可言。但此精密比例分配,僅在賢明之創造者及統治者支配下之直悟的世界中可能。理性不得不假定此種“統治者”及吾人所視為“未來世界中之生活”;不如是則將以道德律為空想,蓋因無此種基本沒想,則理性所以之與道德律聯結之必然的結果(按即幸福)將不能推得之矣。故一切人又視道德律為命令;但若道德律非先天的以適合之結果與其規律相聯結,因而伴隨有期許與逼迫,則道德律不能成為命令。但若道德律不存於“唯一能使目的的統一可能,所視為最高善之必然的存在者”之中,則道德律亦不能具有“期許”及“逼迫”之力。

在吾人僅就理性存在者在其中及彼等在最高善之統治下,依據道德律相互聯結而言之範圍內,萊布尼茲名此世界為恩寵之國(Das Reich der Gnaden)以與自然之國相區別,此等理性的存在者在自然之國固亦在道德律統治之下,但就其行為所可期待之結果而言,則除依據自然過程在吾人之感官世界中所可得之結果以外,別無其他結果可言。故視吾人自身為在恩寵國中之一事——此處除吾人由不值幸福之行為自行限制其所應得之分以外,一切幸福皆等待吾人之來臨——自實踐的觀點而言,乃理性之一種必然的理念。

實踐的法則在其為行為之主觀的根據(即主觀的原理)之限度內,名為格率。關於道德之“純潔程度及其結果”之評判,依據理念行之,至關於道德律之遵守,則依據格率行之。

吾人生活之全部途徑應從屬道德的格率,實為必然之事;但除“理性以純為理念之道德律與——對於依據道德律之行為,規定其有精密與吾人最高目的適合之一種結果(不問其在今生或來生)者——發動的原因相聯結”以外,此事殆不可能。故若無“神”及無“吾人今雖不可見而實期望之一種世界”,則光榮之道德理念,乃成為讚美歎賞之物件,而非目的及行為之發動所在矣。蓋因此等道德律,不能完全實現——在一切理性的存在者實為自然之事,且為此同一純粹理性先天所決定而使之成為必然的之——目的。

幸福就其自身而言,在吾人之理性視之遠非完全之善。理性除幸福與足值幸福(即道德的行為)聯結以外,並不稱許幸福(不問個人傾問,如何願望幸福)。道德就其自身及所伴隨之足享幸福之價值而言,亦遠非完全之善。欲使“善”完全,則行為足值“幸福”之人,必須能期望參與幸福。乃至毫無一切私人目的之理性,苟處於應分配一切幸福於他人之地位,則除福德一致以外,亦不能有其他之判斷;蓋在實踐的理念中,道德與幸福兩種要素本質上聯結一致,至其聯結之形相,則為道德性情乃參與幸福之條件及使之可能者,而非相反的,幸福之展望使道德性情可能者。蓋在後一情形中,此種性情殆非道德的,因而不值完全之幸福——幸福自理性之觀點而言,除由吾人之不道德行為所發生之制限以外,不容有任何制限。

故幸福僅在與理性的存在者之道德有精密之比例中(理性的存在者由此精密的比例致力於足值幸福之行為),構成——吾人依據純粹的而又實踐的理性之命令所不得不處身其中——此種世界之最高善。此種世界實僅為一種直悟的世界,蓋感性世界並不期許吾人能自事物本質有任何此種“目的之系統的統一”。且此種統一之實在性,除根據於本源的最高善之基本設想以外,亦無其他任何根據。在如是思維之最高善中,備有“最高原因之一切充足性”之目性具足之理性,依據最完備之計劃,以建設事物之普遍的秩序,且維持之而完成之——此一種秩序在感官世界中,大部分隱匿而不為吾人所見。

此種道德的神學,具有優於思辨的神學之特點,即道德的神學勢必引達“唯一的一切具足的理性的元始存在者”之概念,而思辨的神學則在客觀根據上甚至指示其途徑之程度亦無之,至關於其存在,則更不能與人以確信矣。蓋在先驗神學及自然神學中不問理效能引吾人到達如何之遠,吾人皆不能發見有任何相當根據以假定只有一唯一的存在者,此唯一的存在者,吾人極有理由應置之於一切自然的原因之先,且能在一切方面以此等自然的原因依存其下。顧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自所視為世界之必然的法則之“道德的統一”之觀點以考慮“所唯一能以其適切的結果授之於此種必然的法則,使此種法則因而對於吾人具有強迫力”之原因,必須為何種原因,則吾人自必斷言必須有一唯一的最高意志,此種最高意志乃包括一切此等法則在其自身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