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若有純粹理性之任何正確運用,則在此種事例中必有其使用之法規,故此種法規非處理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乃處理理性之實踐的使用者。吾人今將進而研討此種理性之實踐的使用。
第一節 吾人所有理性純粹使用之終極目的
理性為其本性之傾向所驅,欲越出其經驗的使用之領域以外,突入純粹使用中,僅借理念到達一切知識之最後限界,除完成其在體會一“獨立自存之系統的全體”中所有之途徑以外,決不滿足。此種努力,是否純為理性所有思辨的利益之結果?抑或必須以之為其原由專在理性之實踐的利益?
我關於純粹理性在其思辨的發揮中之成就所有一切問題,姑置之不問,僅研討唯以其解決為理性之終極目的(不問到達與否)及以其他一切目的僅視為其方策之一類問題。此等最高目的必須自理性之本性有某種統一,蓋若如是統一,則此等目的能促進人類至高(不附屬於其他更高利益之下者)之利益。
理性之思辨在其先驗的使用中所指向之終極目的,與三種物件相關:即意志自由、靈魂不滅及神之存在是也。此三者與理性之純然思辨的利益,關係甚淺;若僅為理性之思辨的利益計,吾人殆不欲從事於先驗的研討之勞——與重重障礙爭鬥無已令人疲睏之一種事業——蓋凡關於此等事項所能有之發見,吾人皆不能以任何具體的有益形相用之,即不能用之於研究自然中。設令意志而為自由,此僅在吾人決意之直悟的原因上能有意義而已。蓋關於意志外部所表現之現象,即吾人行為之現象,吾人必須依據“吾人無之則不能以任何經驗的形相使用理性”之根本的及不可破棄之一種格率以說明其他一切自然現象之同一方法,即依據一不變的法則說明之。第二,吾人即能洞察心之精神的性質,因而洞察其不滅之精神的性質,吾人亦不能以此種洞察用為說明“此生”之現象或“來生”之特殊性質。蓋吾人所有非物質的性質之概念,純為消極的,絲毫未擴大吾人之知識,除純為空想不為哲學所容許者以外,對於此等推論,並未與以充分材料。第三,一最高智力之存在如被證明,吾人固能借此使“世界之構造及排列中所有之目的”大概可以理解,但絕不能保證能以任何特殊組織及佈置為自此最高智力而來或在知覺所不及之處貿然推論有任何如是等事。蓋自“完全超越吾人所有一切可能的知識之某某事物”以演繹吾人所知之某某事物,不可超越自然的原因,及廢棄能由經驗訓示吾人之事項,實為理性所有思辨的使用之必然的規律。總之,此三命題在思辨的理性,則常為超驗的,不容有內在的使用(即與經驗之物件相關,因而在某種形相中實際為有益於吾人之一種使有),且就命題之自身而言,第加重負於吾人之理性而已,實為完全無益之事。
故此三基本命題,如絕非知識所必需,而吾人之理性仍堅強推崇於吾人之前,則其重要所在,適切言之,自必僅在實踐的方面。
我之所謂“實踐的”乃指由自由所可能之一切事物。顧在“行使吾人自由意志之條件而為經驗的”之時,則理性對之只能有一統制的使用,且僅能用以產生“其在經驗的法則中之統一”。例如在處世條規中,理性之全部任務,惟在聯結“吾人之慾望所加於吾人之一切目的”在幸福之唯一目的中,及調整“所有到達此唯一目的之種種方策”與此目的相合而已。故在此領域內,為欲到達感性所提呈於吾人之種種目的起見,理性只能提供自由行動之實用的法則;不能與吾人以純粹的而完全先天所規定之法則也。此後一型別之法則,即純粹的實踐法則,其目的完全由理性先天所授與,且非以“經驗的條件所限制之形相”加於吾人,乃以絕對的形相命令吾人者,當為純粹理性之產物。此種法則,即道德律;故惟道德律屬於理性之實踐的運用,而容許有一種法規。
在“可名為純粹哲學之訓練”中,理性之全部準備,其實際目的皆在以上所舉之三問題。顧此等問題之自身,又復使吾人關涉更遠與以下之問題相關,即若意志而自由,有神有未來世界,則吾人之所應為者為何之問題是也。以此點與吾人對於最高目的之態度有關,故自然在其“為吾人所備之賢明準備中”,即在吾人所有理性之本性中,其最後意向,惟在道德的利益,此則極為明顯者也。
但在吾人之注意轉向“先驗的哲學以外之物件”時,吾人務須審慎,不可過為辭費,損及體系之統一,又不可過於簡略,以致欠缺明晰而使人不生信念。我竭其所能與先驗的因素密接,而完全除去“所能偶然隨伴之心理學的即經驗的因素”,以期避免此兩種危險。
我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