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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象時,究指何而言?此極顯而易見,此物件必為“僅思維為等於X之普泛的某某事物”,蓋在吾人知識以外,吾人實無能以之與此知識相應而與之對立之事物。

吾人今發見吾人所有“一切知識與其物件相關”之思維,實附有一種必然性之要素;物件乃視為所以防免吾人知識之妄誕無稽,

而先天的以某種確定楷式規定知識者。蓋在知識與物件相關之限度內,知識自必彼此必然的互相一致,即必須具有構成“物件之概念”者之統一。

但因吾人所處理者僅有表象之雜多,又因與表象相應之X(物件)在吾人實等於無(此為應與吾人一切表象相異之某某事物),故“物件所使之成為必然的”之統一,實不過在表象之雜多綜合中“意識之方式的統一”而已。僅當吾人在直觀之雜多中產生綜合的統一時,吾人始能謂吾人認知物件。但若直觀不能由——所以使雜多之再生成為先天的必然,以及“使雜多在其中聯結”之概念可能之——綜合機能依據規律而產生,則此種統一實不可能。例如吾人思維一三角形為物件,實由於吾人意識三直線之聯結乃依據——三角形之直觀所常能由以表現之——規律。此種規律之統一實現定一切雜多,且制限雜多使從屬“使統覺之統一可能”之條件。此種統一之概念乃一等於X之物件”之表象,此等於X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