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雜多,且制限雜多使從屬“使統覺之統一可能”之條件。此種統一之概念乃一等於X之物件”之表象,此等於X之物件,我由以上所舉示三角形之賓詞而思維之。
一切知識皆須概念(此概念即極不完備或極晦昧)。但就概念之方式而言,概念常為用作規律之普遍的某某事物。例如物體概念乃由此概念所思維之雜多之統一,用為在吾人所有外的現象之知識中之規律。但概念之能成為直觀之規律,僅限於其在任何所與現象中表現其所有雜多之必然的再生,因而表現在吾人所有“現象之意識”中之綜合的統一。在“吾人以外之某某事物”之知覺中,物體概念,即所以使延擴表象及附隨之不可入性、形狀等等表象成為必然者。
一切必然性,絕無例外,皆根據於先驗的條件。故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雜多以及普泛所謂物件之概念乃至一切經驗之物件等等綜合中,皆必有一意識統一之先驗的根據,無此種先驗的根據,則欲思維吾人所有直觀之任何物件,殆不可能;蓋此種物件實不過“由其概念表現此種綜合之必然性”之某某事物而已。
此種本源的及先驗的條件,實僅先驗的統覺。“依據內的知覺中吾人所有狀態之種種規定”之自我意識,僅為經驗的,且常變易不定的。在內的現象之流轉中,實不能有常住不變之自我。此種意識通常名為內感,或經驗的統覺。所必然表現為數的同一者(按即種種變易之我即同一之我)不能由經驗的資料而思維其為如是。欲使此種先驗的前提(按即常住不變之同一我)有效,則必須有一先於一切經驗而使經驗可能之條件。
如無——先於一切直觀之資料及“與之相關,物件之表象始為可能”之——意識統一,則不能有知識,及知識互相間之聯結或統一。此種純粹本源的不變意識,我將名之為先驗的統覺。至其所以堪稱此名,則由以下一事即知之,蓋最純粹之客觀的統一,即先天的概念(空間與時間)之客觀的統一,亦僅由直觀與此種意識統一相關而始可能者。故此種統覺之數的統一,為一切概念之先天的根據,正與空間時間之雜多性為感性直觀之先天的根據相同。
此種統覺之先驗的統一,自——所能共在一經驗中之——一切可能的現象中,依據規律,構成一切此等表象之聯結。蓋若心在雜多之知識中,不能意識及——所由以綜合的聯結雜多在一知識中之——機能之同一,則此種意識統一,殆不可能。自我同一之本源的必然的意識,同時亦即一切現象依據概念——即依據不權使現象必然的再生且亦因而規定“其直觀之物件”(此物件,即現象必然在其中聯結之“某某事物之概念”)之規律——之綜合所有必然的統一之意識。蓋心若不見及——所由以使一切感知(此為經驗的)綜合從屬先驗的統一,使其依據先天的規律互相聯結因而可能之——心之活動之同一,則決不能在其表象之雜多中思維心之同一,且先天的思維之。
吾人今又能更適切規定吾人所有普泛所謂物件之概念。一切表象,以其為表象而言,皆有其物件,且其自身又能成為其他表象之物件。所能直接授與吾人之唯一物件為現象,其中直接與物件相關者,名直觀。但此等現象並非物自身;彼等僅為表象,故又復具有物件——此為非吾人所能直觀之物件,故當名之為非經驗的即等於X之先驗的物件。
此先驗的物件(此物件實際在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識中常為同一不變者)之純粹概念,乃唯一能以“與物件相關”即客觀的實在性授與吾人所有之一切普泛所謂經驗的概念者。此種概念不能具有任何規定的直觀,故僅與知識(與物件相關之知識)之雜多中所必須見及之統一相關。此種與物件之關係實不過意識之必然的統一,故亦為——由於聯結雜多在一表象中之心之共通機能——雜多之必然的綜合統一。以此種統一必須視為必然先天的(否則知識殆無物件),其與先驗的物件之關係——即吾人經驗的知識之客觀的實在性——實依據先驗的法則,故在物件由現象授與吾人之限度內,一切現象必須從屬——在經驗的直觀中,現象間之關係,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綜合的統一之先天的規律。易言之,經驗中之現象,必須從屬統覺之必然的統一之條件,正與在純然直觀中,現象必須從屬空間與時間之方式的條件相同。任何知識之能成為可能,唯繫於是。
四 先簡略說明“所視為先天的知識之範疇”之所以可能
只有一單一之經驗,一切知覺皆在其中表現為一貫的規律的聯結,正與僅有一空間一時間,現象之一切形相及存在或非存在之一切關係皆在其中顯現相同。當吾人言及種種不同經驗時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