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我由此範疇以規定一切所發生之事物與此範疇所規定之關係相合,即我在普泛所謂時間中規定之,於是我關於此一類事件之感知,以及所視為可能的知覺之事件自身,乃從屬因果關係之概念,關於其他事例,亦復如是。
範疇乃“對於現象以及對於一切現象總和之自然(natura materialiter spectata自內容所觀之自然)規定先天的法則”之概念。於是有問題發生,蓋自然必須依據“非從自然引來且非以自然為範型而模仿之者之範疇”而進行,如何能為吾人所理解;即範疇既非從自然引來,如何能先天的規定自然所有雜多之聯結。以下所論即為解決此謎者。
自然中所有現象之法則,必須與悟性及其先天的方式相合,即必須與“悟性聯結普泛所謂雜多之能力”相合,實與現象自身必須與先天的感性直觀之方式相合,其事相類,並不足令人更為驚異。蓋法則不存在現象中,而僅與現象所屬之主觀相關而存在(在主觀具有悟性之限度內),正與現象不存在其自身中而僅與其所屬之主觀相關而存在(在其具有感性之限度內)其事固相同也。物自身自必離認知事物之悟性而與其自身本有之法則相合。但現象僅為事物之表象,至此等事物關於其自身為何,則為不可知者。以現象僅為表象,其所從屬之聯結法則,除聯結能力所規定者以外,自無其他法則。聯結感性直觀之雜多者為想象力;想象力關於其智性的綜合之統一,則依據悟性,關於其感知之雜多,則依據感性。於是一切可能的知覺,皆依據感知之綜合,而此種經驗的綜合又復依據先驗的綜合,因而依據範疇。故一切可能的知覺,以及所能達於經驗的意識之一切事物,——即自然之一切現象——就其聯結而言,皆必須從屬範疇。自然(僅以之為普泛所謂自然)依據“所視為其所有必然與法則相合之本源的根據”之範疇(Natura formalierspectata自方式所觀之自然)。但純粹悟性除包含於普泛所謂自然中(即包含在空間時間中所有一切現象與法則相合之合法性中)之先天的法則以外,不能由範疇對於現象規定任何先天的法則。特殊的法則乃與經驗的所規定之現象有關,雖皆從屬範疇,但就其特殊性質而言,不能自範疇引來。欲得關於特殊法則之任何知識,必求之經驗,但關於普泛所謂經驗及“所能認知為經驗之物件者之為何”,則僅有先天的法則能垂教吾人。
二七 此種悟性概念演繹之結果
吾人除由範疇以外不能思維物件;除由與此類概念相應之直觀以外,不能認知所思維之物件。顧一切吾人之直觀皆為感性的;在有知識之物件授與之限度內,此種知識皆為經驗的。但經驗的知識乃經驗。故除關於可能的經驗之物件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知識。
此種知識雖限於經驗之物件,然不能因而謂為一切知識皆來自經驗。純粹直觀及納粹悟性概念為知識中之要素,二者皆先天的在吾人內部中。吾人所能由以說明經驗與其物件之概念必然一致者,僅有二途:或經驗使此類概念可能,或此類概念使經驗可能。前一假定不適用於範疇(亦不適用於純粹感性直觀);蓋範疇乃先天的概念,因而獨立於經驗之外,其以範疇為經驗的起源者,殆一種自然發生說(generatio aeqivoca)。於是所留存者僅有第二假定——此殆純粹理性之新生論(epigenesis)一種體系——即在悟性一方,範疇包有“使一切普泛所謂經驗所以可能”之根據。至範疇如何使經驗可能,及在範疇應用於現象時所提供“使經驗所以可能”之原理為何,則將於下章論判斷機能之先驗的運用時詳論之。
在上述二途之間尚可提議一中道,即範疇既非吾人知識之“思維自動所得之先天的第一原理”,亦非來自經驗,乃由造物主在吾人存在之最初剎那間所移植於吾人內部之“思維之主觀的傾向”,且為造物主所安置就緒使其運用完全與“經驗所依據以進行之自然法則”和諧——此乃一種純粹理性之預定和諧說(Praformations system)。但根據此假設,則吾人對於此種“屬於未來判斷之預定傾向”之假定漫無制限不能設定限界,今姑舍此難點不言,對於此提示之中道說,尚有一決定的難點,即屬於範疇本質之必然性,將由此而犧牲是也。例如原因概念,乃表現一事件在前提的條件下之必然性者,此原因概念如僅依賴所移植於吾人之——按因果關係之規律以聯結某某經驗的表象力——任意的主觀必然性,則此原因概念殆為虛偽。蓋我因此不能謂結果與原因在物件中結合,即不能謂其為必然的結合,而僅能謂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