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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範疇除對經驗之物件以外,在知識中別無其他應用之途
思維…物件與認知…物件乃截然不同之事。知識包含有兩種因素:第一為概念,普泛所謂物件概由概念始為吾人所思維(範疇);第二、直觀,物件由直觀始授與吾人。蓋若不能有與概念相應之直觀授與吾人,則此概念就其方式而言,雖仍為一思維,但絕無物件,且無任何事物之知識能由此概念成立。以我所知,斯時殆無“我之思維”所能應用之事物,且亦不能有者。如先驗感性論所述,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觀乃感性的;因之,由於純粹悟性概念所有“關於普泛所謂物件之思維”,僅在其概念與感官物件相關之限度內,始能成為吾人之知識。感性的直觀,或為純粹直觀(空間與時間),或為由感覺在空間時間中直接表現為現實的事物之經驗的直觀。由納粹直觀之規定,吾人能得物件之先天的知識,如在數學中者,但此僅關於物件(所視為現象者)之方式;至能否有必須在此方式中所直觀之事物,則尚留待未決。故除假定容有唯依據純粹感性直觀之方式以表現於吾人之事物以外,即數學的概念,其自身亦非知識。空間與時間中之事物,僅在其成為知覺之限度內,始授與吾人(即有感覺附隨之表象)——故僅由經驗的表象授與吾人。因之,純粹悟性概念,即在其應用於先天的直觀時,如在數學中者,亦僅限於此類直觀能應用於經驗的直觀(純粹概念由此類先天的直觀間接應用於經驗的直觀),始產生知識。故即以純粹直觀之助,範疇亦並不與吾人以事物之知識;至範疇之能與吾人以事物之知識,僅在其能應用於經驗的直觀耳。易言之,範疇僅用以使經驗的知識可能者;此類經驗的知識即吾人所名為經驗者也。
吾人之結論如是:範疇,就產生“事物之知識”而言,除僅對於能為經驗之物件者之事物以外,並無其應用之途。
二三
以上之命題極關重要;蓋其規定純粹悟性概念關於物件之使用限界,正與先驗感性論規定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之使用限界相同。空間與時間,作為物件所唯一能由以授與吾人之條件,僅適用於感官之物件,因而僅適用於經驗。在此等限界以外,空間時間絕不表現任何事物;蓋空間時間僅在感官中,在感官以外,即無真實性。至純粹悟性概念則無此種制限,且可推及於普泛所謂直觀之物件,僅須此直觀為感性的而非智性的,固不問此直觀與吾人所有者相似與否也。但擴大概念之用途至吾人之感性直觀以外,實於吾人無益。蓋作為物件之概念,則此等概念空無內容,且不能使吾人判斷其物件究否可能也。誠以斯時吾人並無統覺之綜合統一(此為構成思維方式之全部內容者)所能應用之直觀,並在其應用於直觀時規定一物件,故此等概念僅為思維之方式而無客觀的實在性。
故僅有吾人之感性的及經驗的直觀能與概念以實質及意義。
吾人如假定有一非感性的直觀之物件授與吾人,自能由“所包含在此預有前提——即無感性直觀所固有之特質——中之一切賓詞”以表現此物件;蓋即此物件非延擴的即非在空間中者,其延續非時間,以及其中無變化(變化為時間中所有規定之繼續)等等。但我若僅就物件之直觀”之所非者言之,而不能就其所包含在此直觀中者言之,則實不能成為真之知識。蓋斯時我並未明示我由純粹概念所思維之物件之可能,即不能授與吾人與此概念相應之直觀,所僅能言者則吾人所有之直觀不能適用於此物件而已。但所應唯一注意者,即無一範疇能適用於此類普泛所謂之某某事物。例如吾人不能以實體概念適用於此種物件,而以之為“僅能作為主詞存在而絕不作為賓詞存在”之某某事物。蓋除經驗的直觀能提供此概念所適用之事例以外,我實不知是否能有與此種思維方式相應之事物。但關於此點以後尚須論之。
二四 範疇適用於普泛所謂之感官物件
純粹悟性概念由悟性與普泛所謂直觀之物件相關,僅須此直觀為感性的,固不問其為吾人之所有抑為任何其他直觀。但即以此故,此等概念純為思維之方式,僅由此思維方式,則無確定之物件能為吾人所知。此類概念中所有雜多之綜合或聯結,僅與統覺之統一相關,因而為“使先天的知識所以可能”之根據(在此類先天的知識依據悟性之限度內)。故此種綜合,立即為先驗的,且又純為智性的。但因在吾人心中存有先天的感性直觀之某種方式,此為依存於表象能力之感受性者(感性),故自發性之悟性,能依據統覺之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