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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但我對於範疇首先欲簡略說明其意義。範疇乃普泛所謂物件之概念,由此類概念,物件之直觀乃視為“就判斷之邏輯機能之一所規定者”。蓋斷言的判斷之機能,為主詞與賓詞關係之機能;例如“一切物體皆為可分的”。顧若以悟性之純然邏輯的使用而言,則兩概念之中,孰以主詞機能歸之,孰以賓詞機能歸之,仍為未定之事。蓋吾人亦可雲某某可分的事物為物體。但當以物體概念置於實體範疇之下,立即決定經驗中所有物體之經驗的直觀必須常視為主詞而決不能視為純然賓詞。一切其他範疇,亦與此相同。

①以下三段為第二版之所修正者,其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有三種基本的源流(心之效能或能力)包含“一切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且其自身亦不能從其他心之能力,即感官、想象力及統覺三者引來。根據此三者乃有(一)由於感官之“先天的概觀(Synopsis)雜多”;(二)由於想象力之“綜合(Synthesis)此雜多”;(三)由於本源的統覺之“統一(Einheit)此綜合”。所有此類能力皆具有僅關於方式之先驗的(亦復經驗的)使用,且為先天的可能者。關於感官,吾人已在第一部中論之矣;今將致力以理解其他二者之性質。

第二節 純粹悟性概念之先驗的演繹(此為第二版之修正文)

一五 普泛所謂聯結之所以可能

表象之雜多能在純為感性(即僅為感受性)之直觀中授與;而此種直觀之方式,則能先天的存在吾人之表象能力中,只為主觀在其中被激動之形相。但“普泛所謂雜多”之聯結,則決不能由感官而來,故不能已包含在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中。蓋聯結乃表象能力所有自發性之活動;且因此種能力與感生相區別,必須名為悟性,故一切聯結——不問吾人意識之與否,或為直觀(經驗的,或非經驗的)雜多之聯結,抑為種種概念之聯結,——皆為悟性之活動。對於此種活動,可以名為“綜合”之普泛的名稱歸之,以指示吾人自身若不預行聯結,則不能表現事物為在物件中聯結,且在一切表象中,聯結乃唯一不能由物件授與者。因其為主觀自身活動之一種活動,故除主觀自身以外,不能有此種活動。此種活動本只為一,而同一適用於一切聯結,即與聯結相反之分解,——即分析——亦常預以聯結為其前提,凡悟性所來預行聯結者,即不能有分解,蓋惟已為悟性所聯結,始能有容許分析之某某事物授之於“表象能力”也。

但“聯結之概念”所包括老,除雜多及其綜合之概念以外,尚有“統一雜多”之概念。聯結乃“雜多之綜合的統一”之表象。故此種統一之表象,不能自聯結髮生。反之,統一乃加其自身於“雜多之表象”,始使聯結之概念可能者。先天的先於一切“聯結之概念”之“統一”,非即統一之範疇(參觀十);蓋一切範疇皆根據於判斷之邏輯的機能,在此類機能中固已預思有聯結及所與概念之統一者也。蓋範疇預以聯結為其前提者。故吾人必須在更高處探求此種統一(為質的,參觀十二),即在其自身中包含“判斷中各種概念之統一及悟性所以可能——乃至關於悟性之邏輯的使用——之根據”者求之。

一六 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

“我思”之伴隨於我所有之一切表象,必為可能之事,蓋不如是,則表現於我心中者乃絕不能思維之某某事物,此殆等於謂表象不可能,或至少表象在我等於無。凡能先於一切思維授與吾人之表象,名為直觀。故一切直觀之雜多,與此雜多所在之同一主觀中之“我思”,有必然的關係。但此種“我思”表象乃自發性之活動,即不能視為屬於感性者。我名此表象為純粹統覺,以與經驗的統覺相區別,或又名之為本源的統覺,蓋因此為產生“我思”表象(此表象必須能伴隨一切其他表象,且在一切意識中,常為同一不變者)之自我意識,其自身不再能伴有更高之表象。此種統覺之統一,我又名之為自覺意識之先驗的統一,蓋欲指示自此統一發生先天的知識之可能性故耳。蓋在一直觀中所授與之雜多表象,若不屬於一自覺意識,則此一切表象即不能皆為我之表象。如為我之表象(就令我未意識其如是),則此種種表象必須與“其所唯一由以在一普遍的自覺意識中聯結”之條件相合,蓋不如是則此種種表象殆不能絕無例外皆屬於我矣。自此種本源的聯結,有種種結果發生。

“雜多(在直觀中所授與者)之統覺”之一貫的同一,包含表象之綜合,且此同一亦僅由此種綜合之意識而可能者。蓋伴隨種種不同表象之經驗的意識,其自身乃分歧的且與主觀之同一並無關係。此種與主觀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