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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一之關係,非僅由我所伴隨各種表象之意識所成。乃純由我使一表象與其他表象聯結而意識此等表象之綜合所成者。故惟在我能聯結所與表象之雜多在一意識中之限度內,我始能表現此等表象中所有意識之同一於我自身。易言之,統覺之分析的統一,僅在綜合的統一之前提下,始可能者。

故“直觀中所授與之表象一切皆屬於我”云云之思維,正與“我聯結表象在一自覺意識中”(或至少能如是聯結之)云云之思維為同一之思維;此種思維其自身雖非綜合表象之意識,但以此種綜合之可能性為其前提者。易言之,僅在我能總括表象之雜多在一意識中,我始名此等表象一切皆為我之表象。否則我將有形形色色之自我,一如我所意識之種種表象之數。故視為先天的所產生之“直觀雜多之綜合的統一”,乃“統覺自身之同一”之根據,此統覺乃先天的先於我所有一切確定之思維者。但聯結非存於物件中,且不能得之物件,由知覺取入悟性中。反之,聯結實為悟性獨有之任務,蓋悟性自身亦只“先天的聯結所與表象之雜多而置之於統覺之統一下”之能力而已。故統覺之原理,乃人類知識全範圍中最高之原理。

此種“統覺之必然的統一”之原理,其自身實為同一律的命題,因而為分析的命題;但此原理啟示“在直觀中所授與雜多”之綜合之必然性,無此種綜合,則自覺意識之一貫的同一,決不能為吾人所思維。蓋由單純表象之“我”,絕無雜多授與吾人;僅在與此“我”不同之直觀中,始能有雜多授與;且僅由於聯結在一意識中,此雜多始能為吾人所思維。至於由於自覺意識,一切雜多即能在其自身中授與之一種悟性,殆為直觀的;顧吾人所有之悟性則僅能思維,若求直觀必須在感官中求之。我就直觀中所授與我之雜多表象,意識此自我為同一的,蓋因我稱此等表象一切皆為我之表象,因而以此等表象為構成一直觀。此等於謂我先天的意識此“表象之必然的綜合”,此即名為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凡所有授與我之一切表象,必須包攝在此本源的綜合統一之下,但亦由一種綜合,此等表象始能包括在此本源的綜合統一之下也。

一七 綜合的統一之原理為一切悟性運用之最高原理

一切直觀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與感性相關者,依據先驗感性論,為“一切直觀之雜多,應從屬空間與時間之方式的條件”。此直觀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與悟性相關者,則為“一切直觀之雜多,應從屬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之條件”。在直觀之雜多表象授與吾人之限度內,從屬前一原理;在其必須聯結在一意識中之限度內,則從屬後一原理。蓋無此種聯結,則無一事物能為吾人所思維,所認知,即因所與表象將不能共同具有“我思”統覺之活動,因而不能包括在一自覺意識中認知之。

泛言之,悟性為知識之能力。知識由“所與表象與物件之一定關係所成”;物件則為“所與直觀之雜多在物件之概念中所聯結之事物”。顧表象之一切統一,皆需表象綜合中之意識統一。因之,構成表象與物件之關係因而構成其客觀的效力,及使表象成為知識者,即唯此意識之統一;乃至悟性之所以可能,亦依據於此。

為其餘一切悟性運用所根據,同時又全然脫離感性直觀之一切條件之“元始的純粹悟性知識”,乃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之原理。故外的感性直觀之純然方式之空間,其自身尚非知識;僅為提供先天的直觀之雜多於“所可能之知識”者。欲知空間中之任何事物(例如線),我必須引長之於是綜合的以成所與雜多之一定的聯結,故此種活動之統一,同時即為意識之統一(如線上之概念中);由於此種意識之統一,物件(一限定的空間)始為吾人所知。故意識之綜合的統一,為一切知識之客觀的條件。此不僅為認知物件時我所必須之條件,乃一切直觀在其成為我之物件時所必須從屬之條件。否則,缺乏此種綜合,雜多將不能聯結在一意識中矣。

此種命題雖以綜合的統一為一切思維之條件,但此命題自身則為分析的(如上所述)。蓋此命題僅謂在任何直觀中所授與我之一切表象,必須從屬此種條件,即唯在此條件下我始能將此等表象歸之同一的自我而以之為我之表象,因而能由“我思”之普泛名詞包括此等表象綜合的聯結在一統覺中而瞭解之。

但此種原理不能視為可應用於一切可能的悟性,唯用之於此種悟性而已,即由其純粹的統覺,即在“我在”之表象中毫無雜多授與者。由其自覺意識,能提供直觀雜多於其自身之一種悟性——蓋即謂此種悟性,由於其所有表象而表象之種種物件,應即同時存在者——關於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