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之統一,自無須綜合雜多之特殊活動。但人類之悟性,則僅思維而不直觀,此所以必須此種活動也。此實為人類悟性之第一原理,且為不可缺者,故吾人對於其他可能的悟性,——或其自身為直觀的,或則具有與空間時間種類不同之感性直觀之基本方式者,——皆不能形成絲毫概念者也。
一八 自覺意識之客觀的統一
統覺之先驗的統一,乃直觀中所授與之一切雜多由之而聯結在一“物件之概念”中之統一。故名之為客觀的,且必須以之與意識之主觀的統一相區別,此主觀的統一乃內感之一種規定——由此主觀的統一,客觀的聯結所須之直觀雜多始經驗的授與吾人。我是否能經驗的意識此雜多為同時的或繼續的,則一依情狀或經驗的條件。故由於表象聯想之“意識之經驗的統一”,其自身乃關於一現象者,且全然為偶然的。但時間中直觀之純粹方式,即純為包含一所與雜多之普泛所謂直觀,乃純由直觀之雜多與唯一之“我思”之必然的關係,即由-為經驗的綜合之先天的基本根據之——純粹悟性綜合,而從屬意識之本源的統一。僅此本源的統一有客觀的效力;至統覺之經驗的統一(吾人今不欲詳論之,且此乃在所與之具體的條件下純由本源的統一得來者),則僅具有主觀的效力。例如某語在某一人暗指某一事物,在別一人又暗指別一事物;在此種經驗的事物中意識之統一,對於所與之事物並非必然的及普遍的有效。
一九 一切判斷之邏輯方式由其所包含之概念所有“統覺之客觀的統一”所成
我絕不能承受邏輯學者對於普泛所謂判斷所與之說明。據彼等所言,判斷乃兩概念間之關係之表現。我今關於此種說明之缺點,並不欲與彼等有所爭辯——蓋此種說明在任何事例中亦僅能適用於斷言的判斷,而不能適用於假設的及抉擇的判斷(此後二者包含判斷間之關係,非概念間之關係),見不及此,始有種種頓困之結果發生。我僅須指示此種定義並不能說明其所主張之關係,究因何而成者。
但我若更精密審察判斷中所授與知識之關係,以之為屬於悟性,以與依據再生的想象之法則而僅有主觀的效力之關係相區別,則我發見判斷不過所授與知識由之到達“統覺之客觀的統一”之方法。此即繫辭“為”意向之所在。繫辭“為”乃用以使所授與表象之客觀的統一與主觀的統一相區別者。蓋繫辭“為”指示表象與本源的統覺之關係,及表象之必然的統一。就令判斷自身為經驗的,因而為偶然的,例如“物體為有重量者”之判斷,亦復如是。在此處我非主張此等表象在經驗的直觀中有必然的相互關係,所主張者乃表象之相互關係,實由於直觀綜合中統覺之必然的統一,蓋即依據一切表象所有客觀的規定之原理(在知識能由此等表象獲得之限度中)——此類原理皆由統覺之先驗的統一之基本原理引申來者。僅有如是,始能由此種關係發生判斷,蓋此為客觀的有效之關係,且因而能充分與僅有主觀的效力之表象關係(當其依據聯想律而聯結時)相區別者。在後之事例中,我所能言者僅為“我若支承此物體,我感有重量之壓迫”而不能謂“物體為有重量者”。蓋所謂“物體有重量者”不僅陳述兩表象常在我之知覺中聯結而已(不問此知覺之重複程度如何);乃在主張此等表象在物件中所聯結者(不問其主觀狀態如何)。
二0 一切感性直觀皆從屬範’,範疇乃感性直觀之雜多所唯一由之而能統攝在一意識中之條件
在一感性直觀中所授與之雜多,必然的從屬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蓋舍此以外,別無其他“直觀統一”之方法可能(參觀一七)。但所授與表象(不問其為直觀或概念)之雜多由之而統攝在一統覺下之悟性活動,乃判斷之邏輯機能(參觀一九)。故一切雜多,在其在“單一之經驗的直觀中”授與之限度內,乃就判斷之邏輯機能之一而規定之者,即由此機能而被統攝在一意識中。範疇則在其用以規定所與直觀之雜多限度內(參觀一三)正為此類判斷機能。故所與直觀中之雜多,必然的從屬範疇。
二一 註釋
包含在“我名為我所有之直觀”中之雜多,由悟性綜合,表現為屬於“自覺意識之必然的統一”;此事即由範疇而成者。故此須有範疇之一點,實顯示在一單一直觀中所與雜多之經驗的意識,乃從屬純粹先天的自覺意識,正與經驗的直觀從屬先天的發生之純粹感性直觀相同。在以上之命題中,即開始純粹悟性概念演繹;顧在此演繹中,以範疇唯源自悟性,而與感性無關,故必須抽去經驗的直觀之雜多所由以授與之形相,而專注意於以範疇之名由悟性所加入直觀中之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