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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以後(參觀二六)將自“經驗的直觀在感性中授與之形相”以說明直觀之統一,只為範疇(依據二0)對於所與直觀之雜多所規定之統一而已。唯在證明範疇關於吾人所有感官之一切物件,具有先天的效力,則演繹之目的全達矣。

但在以上之證明中,尚有一端不能略去者,即所直觀之雜多,其授與必須先於悟性綜合,且與悟性無關。至此事原由如何,今尚留待未決。蓋吾人若思維一“其自身為直觀的”之悟性(例如神之悟性決不表現所與物件於其自身,乃由其表象物件應即授與即產生),則關於其所有知識,範疇絕無意義可言。範疇僅為“其全部能力由思維所成即由——使由直觀所授與悟性之雜多所有綜合由之統攝於統覺之統一下之——活動所成之悟性”之規律,此種悟性乃如是一種能力,即由其自身,絕不能認知事物,而僅聯結、整理知識之質料”(即直觀,此直觀必須由物件授之悟性者)。至吾人悟性所有此種特質,即惟由範疇始能產生統覺之先天的統一,且僅限於如此種類及數目之範疇,其不能更有所說明,正與吾人何以乃有此類判斷機能而不能別有其他判斷機能,以及空間時間何以為吾人所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