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由所與表象之雜多以規定內感,因而思維先天的感性直觀之雜多所有“統覺之綜合統一”…此為吾人人類直觀之一切物件所必須從屬之條件。範疇(其自身純為思維方式)以此種途徑得其客觀的實在性,即應用於能在直觀中授與吾人之物件。但此等物件僅為現象,蓋吾人僅能關於現象具有先天的直觀也。
此種感性直觀所有雜多之綜合(乃先天的可能而必然者),可名之為形象的綜合(synthesis speciosa),以與關於普泛所謂直觀之雜多在範疇中所思維之綜合相區別,此種綜合名為由於悟性之聯結(synthesis intellectulis)。二者皆先驗的,此非僅以其先天的發生而云然,且以其為其他先天的知識可能性之條件故耳。
但此形象的綜合,若僅就其與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之關係觀之,即僅就其與在範疇中所思維之先驗的統一之關係觀之,則因與純然智性的聯結區別之故,應名之為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想象力乃表現“當時並未存在之物件”於直觀之能力。惟以吾人之一切直觀皆為感性的,想象力由於“唯在其下想象力始能與悟性概念以相應的直觀”之主觀的條件,故亦屬於感性。但因想象力之綜合乃自發性之表現,為規定者,而非如感官之僅為被規定者,因而能依據統覺之統一,就感官之方式先天的規定感官,故在此範圍內想象力乃先天的規定感性之能力;其所有“綜合直觀”之綜合…若與範疇相符合,自必為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此種綜合乃悟性對於感性之一種活動;且為悟性對於吾人所有“可能的直觀之物件”之最初應用,因而為其他一切悟性應用之根據。以其為形象的綜合,須與“僅由悟性所行使而無須想象力之助”之智性的綜合相區別。在想象力為自發性之限度內,我又名之為產生的想象力,以與再生的想象力有別,此再生的想象力之綜合乃全然從屬經驗的法則即所謂聯想律者,故於說明先天的知識之所以可能,毫無所貢獻。再生的綜合屬於心理學領域,實不屬於先驗哲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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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為說明在吾人說明內感方式時(參觀六)令人感為怪誕者最適當之處:即內感表現吾人自身於“我之意識”,亦僅如吾人所顯現於吾人自身之相,而非吾人自體之說是也。蓋吾人直觀自身僅如吾人內部之所被激動者,此說頗覺矛盾,以斯時吾人對於自身應在被動之關係中矣。在心理學之體系中,欲避免此矛盾,通常乃視內感與統覺能力為同一之事物(吾人曾嚴密區別內感與統覺能力之不同)。
其規定內感者為悟性及悟性聯結直觀雜多之本源的能力,即使直觀雜多統攝於統覺(悟性自身所以可能之所依據者)下之本源能力。在吾人人類中之悟性,其自身非直觀能力,即令有直觀授與感性,亦不能聯結此等直觀以之為悟性自身所有直觀之雜多而收入於其自身中。故若僅就綜合之自身而觀,悟性之綜合,不過活動之統一而已,所謂活動,乃即令無感性之助,悟性自身亦能意識及之者之一種活動,但悟性由此種活動則又能規定感性。蓋即謂悟性關於“依據感性直觀方式所能授之悟性之雜多”能內部規定感性。此蓋悟性在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之名稱下,施行此種活動於受動的主觀(此種活動即此主觀之能力)之上,因而吾人乃得謂為內感由之而被激動也。統覺及其綜合的統一實與內感絕不相同。前者為一切聯結之根源,應用於普泛所謂直觀之雜多,且在改形為範疇時,先於一切感性直觀應用於普泛所謂物件。反之,內感僅包含直觀之純然方式,其中之雜多並無聯結,故不包含確定的直觀,此確定的直觀僅由我所名為形象的綜合者想象力之先驗的作用(悟性對於內感之綜合作用)而生“雜多之規定”之意識而可能者也。
此點我常能在我自身中知覺之。蓋若不在思維中引一直線,則我不能思維此直線,不作一圓,即不能思維此圓。吾人除自同一之點,設定三線,相互成為直角,即不能表現空間之三向量。乃至時間,吾人除在引一直線時(直線用為時間之外部的形象表象),唯注意吾人所由以連續的規定內感之“綜合雜多之活動”,以及因而注意內感中此種規定之連續以外,決不能表現時間。視為主觀活動,因而視為綜合空間中雜多之綜合(吾人如抽去此種雜多而唯注意於吾人所由以依據內感方式以規定內感之活動者)之運動(運動非視為物件之規定)乃最初發生連續之概念者。故悟性非在內感中發見此種雜多之聯結”,乃激動內感以產生此種聯結也。
何以思維之我能與直觀自身之我相區別(蓋我尚能表現至少視為可能之他種直觀形相),且因其為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