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二者又能為同一之我;因而我何以能謂所視為智性及思維之主觀認知所思維為物件之我自身,但在我亦在直觀中授與我自身之限度內,我僅認知我自身與其他現象相同,唯為所顯現於我自身之我,而非對於悟性存在之我——此等問題與“我如何能為我自身之物件”,尤其與“我如何能為直觀及內的知覺之物件”等問題,其難易正自相等。至其何以必屬如是,則吾人如容認空間純為外感現象之純粹方式,由以下之事實極易說明之,蓋吾人除在吾人所引之直線心象下,不能獲得非外的直觀物件之“時間表象”,且僅由此種引一直線之表現方法,吾人始能知時間向量之單一性;且對於一切內的知覺,吾人必從外的事物中所展示於吾人之變化中,推得其時間長度或時間點之規定,因而內感之規定,應整理為時間中之現象,正與外感之規定吾人在空間中整理之者相同。故若關於外感,吾人容認僅在吾人外部被激動之限度內,始認知物件,則吾人亦必須容認關於內感,亦僅在吾入內部被吾人自身激動之限度內,始能由內感直觀我自身;易言之,就內的直觀而言,吾人僅認知吾人之主觀為現象,而非其自身。
二五
反之在“普泛所謂表象之雜多”之先驗的綜合中,以及在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中,我意識我自身既非所顯現於我自身之相,亦非我自體,而僅為“我在”之一事。此種“我在”之表象,乃思維而非直觀。欲知我之自身,則在“使一切可能的直觀之雜多,統攝於統覺統一下”之思維活動以外,尚須雜多所由以授與吾人之一定直觀形相;是以我之存在雖確非現象(更非幻相),而我之存在之規定,則須與內感之方式一致,即依據我所聯結之雜多由以在內的直觀中授與我之特殊形相,始能發生。因之我關於我自體一無所知,所知者僅為所顯現於自身之相。雖由聯結雜多在一統覺中,一切範疇皆用為構成“關於普泛所謂物件之思維”顧此種自我之意識(統覺)尚遠不能成為自我之知識。欲得“與我相異之物件”之知識,除關於普泛所謂物件之思維(在範疇中)以外,尚須我由以規定此普泛的概念之直觀,故欲得關於我自身之知識,除意識(即關於我自身之思維)以外,尚須我由以規定此思維之直觀(我內部中所有雜多之直觀)。我為智性之存在,僅意識其聯結之能力;但關於其所應聯結之雜多,則我從屬一制限之條件(名為內感),即此種聯結僅有依據時間關係(嚴格言之此全然在悟性概念以外者)始能成為可直觀者。故此類智性所能認知之自我,僅為與直觀(非智性的且不能由悟性自身授與者)相關所顯現之相,非在“其直觀為智性時”所能認知之自體。(譯者按:智性的直觀上文已屢見之,殆為設想之一種直觀例如神之直觀一類是也。)
二六 純粹悟性概念在經驗中普遍的可能運用之先驗的演繹
在玄學的演繹中,由範疇與思維之普泛的邏輯機能完全一致,已證明範疇之起源為先天的;在先驗的演繹中,吾人亦已展示範疇為“關於普泛所謂直觀物件”之先天的知識之所以可能(參觀二0、二一)。吾人今須說明“先天的由範疇以知凡所表現於吾人感官之物件”之所以可能,此實非就其直觀之方式而言,乃就其聯結之法則而言,因而可謂就其對於自然規定法則,甚而使自然成為可能而言。蓋除範疇負此機能以外,決不能說明所能表現於吾人感官之一切事物,何以必須從屬“先天的僅起自悟性”之法則。
首先我應注意我之所謂感知之綜合(Synthesis der Appre-hension),乃指一經驗的直觀中雜多之聯結而言,知覺即直觀之經驗的意識(此即所視為現象者),乃由之而始可能者。
在空間與時間之表象中,吾人具有外的及內的感性直觀之先天的方式;現象所有雜多之感知綜合,則必須常與此種方式相合,蓋因舍此以外,別無綜合可以發生之途也。但空間與時間所先天的表現者,不僅為感性直觀之方式,且表現其自身為包有雜多(空間時間自身所有之雜多)之直觀,因而以“此種雜多之統一之規定”表現之(參觀先驗感性論)。是以在吾人以外或以內之雜多之綜合統一,以及“所表現為在空間或時間中規定之事物必須與之相合”之聯結,皆先天的授與吾人,為一切感知綜合之條件——非在此等直觀中授與,乃與此等直觀同時授與者。此種綜合的統一,在其“聯結”應用於吾人感性直觀之限度內,實不過依據範疇,在一本源的意識中普泛所謂所與直觀之雜多所有聯結之統一而已。故一切綜合乃至使知覺可能之綜合,皆從屬範疇;且因經驗為由聯結知覺所成之知識,故範疇為使經驗可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