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因而範疇先天的適用於經驗之一切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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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由於感知一居室之雜多,我使居室之經驗的直觀成為知覺時,空間及普泛所謂外的感性直觀之必然的統一,實存在我之感知之根底中,即我依據空間中雜多之綜合統一,以描寫此居室之輪廓。但我若抽去空間之方式,則此同一之綜合統一,實在悟性中,而為綜合普泛所謂直觀中同質的事物之範疇,即量的範疇。故感知之綜合——即所謂知覺——必須完全與此種範疇相合也。
今再舉一例言之,當我知覺水之冰凍時,我感知液體與固體之兩種狀態,此兩種狀態乃彼此相互在時間關係中者。但在——我所置於現象(在此現象為內的直觀之限度內)根底中之——時間內,我必然表現雜多之綜合的統一,無此種綜合的統一,則此時間關係不能成為就時間繼續所規定在一直觀中授與。顧此種綜合的統一,乃吾人所由以聯結“普泛所謂直觀之雜多”之先天的條件者,我如抽去我之內的直觀之常恆方式(即時間),則為原因之範疇,當我應用此原因範疇於我之感性時,則我由此範疇以規定一切所發生之事物與此範疇所規定之關係相合,即我在普泛所謂時間中規定之,於是我關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