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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之性質不能在如是聯結以外以思維表象耳。此正懷疑論者之所大欲也。蓋若如是,則一切吾人之知識,依存於所假定為吾人判斷之各觀的效力者,至此乃全成幻影;且否認此種主觀的必然性者亦實不乏其人,蓋此為僅能感及之必然性耳。關於僅依據個人自身性質之事物,誠無人能與之爭辯者也。

此演繹之要點

演繹乃說明純粹悟性概念以及一切先天的理論知識為使經驗所以可能之原理——此處乃以此類原理為規定普泛所謂空間時間中現象之規定,此種規定因其終極自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而來,又復為悟性在與空間時間(即感性之本源方式)相關時之悟性方式。

* * *

我因論究基本的概念,故必須分清段落(自一以至二七)。今將進論此類基本概念之運用,故不再分段落而連續論述之。

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此為第一版之原文)

一概念,其自身既不包含於可能的經驗之概念中,又非由可能的經驗之要素所成,而應完全先天的產生,且必須與物件相關云云,此實極為矛盾而不可能者。蓋因無“與此概念相應之直觀”,則無內容;而物件所能由以授與吾人之普泛所謂直觀,則為構成可能的經驗之領域——即可能的經驗之全部物件。並不直接與經驗相關之先天的概念,僅為概念之邏輯方式,並非由之以思維某某事物之概念自身。純粹先天的概念如存在,自必不能包含經驗的事物;但此類概念唯能用為可能的經驗之先天的條件。其客觀的實在性,亦唯根據此點。

故吾人如欲知純粹悟性概念因何可能,則必須研究經驗所以可能之所依據,及自現象抽去一切經驗的事物後尚留存現象之根底中為其根據之先天的條件為何。普遍的充分的“表現此種經驗之方式的客觀的條件”之概念,當名之為純粹悟性概念。我一度具有純粹悟性概念,確能思維所視為不可能或“其自身雖或可能顧不能在任何經驗中授與吾人”之物件。蓋在聯結此類概念時,可以除去其所必然屬於“可能的經驗條件”之某某事物(如在精神概念中)。又或能推展純粹概念至經驗所不能追隨之地(如神之概念)。但一切先天的知識(即令其屬於任意想象及不自一致之空想者)之要素,雖皆非自經驗引來(因若自經驗引來,則不成其為先天的知識),但必須常包有“可能的經驗及經驗的物件之純粹先天的條件”。否則,將無“由此等概念所思維之事物”,且此等概念以其缺乏“資料”,其自身亦絕不能在思維中發生。

“先天的包含一切經驗中所含有之純粹思維”之概念,吾人在範疇中見之。吾人如能證明物件之能為吾人所思維,僅由於範疇,即此已足為範疇之演繹,且足證其客觀的效力之為正當。但因在此種思維中,所被促使活動者不僅思維之能力(即悟性),又因此種能力之自身,若以之為“與物件相關之知識能力”,則關於此種關係之所以可能,尚須為之說明,故吾人首須考慮“構成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之主觀的源流,此非在其經驗的性質中考慮之,乃在其先驗的性質中考慮之。

每一表象若與一切其他表象渺不相關,各自孤立,則當無“所謂知識之事”發生。蓋知識本為一全體,表象在其中互相比較而互相聯結。以感官在其直觀中包有雜多,我即以感官為具有概觀(Synopsis)。但對於此種概觀,必須有常與之相應之綜合;感受性之能使知識可能,僅在其與自發性相聯結。此種自發性乃一切經驗中所必然見及之三重綜合之根據,即直觀中“所視為心之變狀之表象”之感知,想象力中之表象再生,及概念中之認知表象。此蓋指知識之三種主觀的源流,此三種主觀的源流亦即使悟性自身可能者——因之使一切經驗(所視為悟性之經驗的所產者)可能。

論究前之預有注意

範疇之演繹,乃一異常困難之事,迫使吾人深入普泛所謂知識所以可能之最初根據,因之可避免一完備學說之經營煩勞,同時在此種研究中又一無所欠缺,故我以以下四項所論,宜為讀者準備,非即訓教讀者。至以下之第三節,始系統的說明此類悟性之要素。讀者務必不為此前數節中之晦昧難明所沮喪。在一從未嘗試之事業中晦昧難明之點,實所難免。我信在以下一節,晦昧之點終將消失而完全洞徹矣。

一 直觀中感知之綜合

不問吾人所有表象之起源何如,是否由於外物之影響,或由內的原因所產生,是否自先天的發生,抑為“自經驗發生之現象”,總之,一切表象皆為心之變狀而屬於內感。故吾人之一切知識終必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