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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屬時間(即內感之方式的條件)。一切表象必須在時間中整理、聯結及使之相互成立關係。此為貫徹以後所論之共通要點,故必須切記在心,視為基礎事項。

一切直觀皆在其自身中包有雜多,至此雜多之能表現為雜多,僅在心於印象之相互繼起中區別時間;蓋每一表象,在其包含在單一剎那時,必為絕對的統一。欲自此種雜多發生直觀之統一(如空間表象中所需要之統一),最初必須概觀此雜多而聯結之。此種活動我名之為感知之綜合,蓋因其向直觀活動者,在直觀固自提供雜多,但若無此種綜合,則此雜多決不能表現為雜多,更不能表現為包含在單一之表象中者。

此種感知之綜合又必能先天的行之,即就非經驗的一類表象行之。蓋若無此種先天的感知綜合,則吾人決不能先天的具有空間或時間之表象。此種空間時間之先天的表象之所以能產生,僅由於感性在其本源的感受性中所呈現之“雜多之綜合”。於是吾人乃有純粹之感知綜合。

二 想像力中再生之綜合

常時互相追隨或伴隨之表象,終則成為聯合,設立一種關係,由此即無物件時,此等表象之一,亦能依據一定規律使心轉移至其他表象,惟此純為經驗的法則。但此種再生法則乃以二事為其前提者,即現象自身實際從屬此種規律,以及在此等表象之雜多中,有依據某種規律之“共在或繼起”發生。否則吾人之經驗的想象力將永無機緣就其固有能力行使而永藏心中,等於已死且非吾人所知之能力。蓋若硃砂時紅時黑,時輕時重,人時成此狀時成彼狀,國土在一永日中有時滿複果實,有時滿蔽冰雪,則我之經驗的想象力,永無機緣見紅色而思及有重量之硃砂矣。又如一名,時以之稱此物,時以之稱彼物,或同一之物,時以此名稱之,時以彼名稱之,而絕無現象自身所從屬之法則,則不能有再生之經驗的綜合。

故必有某某事物為現象之必然的綜合統一之先天的根據者,使現象之再生可能。至此某某事物為何,則吾人苟一思及現象非物自身而為吾人所有表象之活動,終極則歸之“內感之規定”,吾人即易發見此某某事物。蓋吾人若能展示除直觀包有“所以使再生之一貫的綜合可能”之雜多聯結以外,即吾人最純粹之先天的直觀,亦不產生知識,則此想象力之綜合,自亦先於一切經驗,根據於先天的原理;於是吾人必須假定一種想象力之純粹先驗的綜合為“使一切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蓋經驗本身乃必然以現象之再現性為前提者。當我欲在思維中引一線或思維一畫時之時間,又或表現某某特殊的數目,顯然其中所包含之種種雜多表象,必由我在思維中逐一感知之。但若我在思維中常消失先在之表象(線之首段,時間之先在部分,或在所表現之數目順序中之種種單位),當轉移至以後之表象時,先有表象並不再現,則決不能得一完全之表象;凡以上所舉示之種種思維,乃至空間時間之最純粹的最基本的表象,皆無一能發生矣。

故感知之綜合與再生之綜合實為固結而不可分者。又以感知之綜合乃構成“使一切知識所以可能”之先驗的根據——此不獨關於經驗的知識,關於先天的知識亦如是——故想象力之再生的綜合,應列入心之先驗的活動中。吾人因而名此種能力為想象力之先驗的能力。

三 概念中認知之綜合

吾人若非意識及吾人今之所思維者正與一剎那前所思維者相同,則在表象系列中之一切再生,殆為無益之事。蓋若如是,則吾人今所思維者,在其現在狀態中將為一新表象,而不屬於此表象所由以逐漸產生之活動矣。於是表象之雜多,將永不能成為一全體,蓋以其缺乏“唯有意識所能賦與此表象雜多之統一”。在計算中,我若忘所浮於心目之許多單位乃彼此繼續逐一所增加者,則我決不能知總數乃由單位逐一繼續增加所產生,因而永為不知數之人。蓋數之概念,實不過此種綜合所有統一之意識而已。

此“概念”一名詞,其自身即提示此種意義。蓋此種統一的意識乃所以聯結——繼續的所直觀所再生之——雜多在一表象中。此種意識往往極為微弱,故吾人並不與活動自身相聯結,即並不直接與產生表象之事相聯結,而僅與由此所表現之結果相聯結。其程度雖有此種區別,但此種意識(雖不顯著)則必須常在;如無此種意識,則概念以及物件之知識,皆不可能矣。

於此吾人必須說明吾人所謂“表象之物件”為何矣。以上吾人已論及現象自身實不過感性的表象,此感性的表象就其自身言決不可以之為所能存在於吾人表象能力以外之物件。於是在吾人言及“與吾人知識相應而又與之有別”之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