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學的原理者也。
二 先驗邏輯
如吾人所述,普泛邏輯抽去一切知識內容,即抽去一切知識與物件間之關係,而僅考慮知識間相互關係之邏輯方式;即普泛邏輯乃論究“普泛所謂思維之方式”。但如先驗感性論所述,直觀有純粹的與經驗的之分,關於物件之思維亦當同一有純粹的與經驗的之別。由是而言,吾人當有一併不抽去全部知識內容之邏輯。唯此另一種僅包含“關於物件之純粹思維”一類規律之邏輯,則當唯一提斥一切具有經驗的內容之知識。且此種邏輯又當論究吾人所由以認知物件之方法之源流,誠以此種源流不能歸之於物件者。顧普泛邏輯則不問知識之源流,惟依據悟性在思維中所用以使表象相互關聯之法則,以考慮表象——此等表象不問其先天的起源於吾人自身,抑僅經驗的所與。故普泛邏輯之所論究,僅為“悟性所能賦與表象之方式”,至表象之從何種源流發生,則固非其所問也。
我今有一言,讀者務須深為注意,蓋以其影響遠及於後之一切所論也。即非一切種類先天的知識皆能稱為先驗的,僅有吾人以之知某某表象(直觀或概念)之能純粹先天的使用或先天的可能,及其所以然之故者,始能稱為先驗的。蓋此先驗的名詞,乃指與知識之先天的所以可能及其先天的使用有關之一類知識而言。故空間或“空間之先天的幾何學上規定”,皆非先驗的表象;所能唯一稱為先驗的,乃“此等表象非自經驗起源”云云之知識及此等表象能先天的與“經驗物件”相關云云之可能性。空間之應用於普泛所謂物件者,亦為先驗的,但若僅限於感官之物件,則為經驗的。故先驗的與經驗的之區別,僅屬於知識之批判範圍內;與“知識與其物件之關係”,固無關也。
在期望有先天的與物件相關之概念,且此先天的與物件相關非由於純粹的或感性的直觀,而僅為純粹思維之活動(即既非經驗的又非感性的起源之概念),吾人乃預行構成“屬於純粹悟性及純粹理性,吾人由之純然先天的以思維物件之一類知識”之一種學問之理念。規定此類知識之起源、範圍及客觀的效力之學問,當名之為先驗的邏輯,蓋因其與論究理性之經驗的及純粹的二種知識之普泛邏輯不同,僅在悟性及理性之法則先天的與物件相關之限度內,論究悟性及理性之法則。
三 普泛邏輯區分為分析論與辯證論
古來宣傳之問題所視為迫邏輯學者於窮地,使之或依恃可憐之偽辯,或自承其無知,因而自承其全部邏輯之為空虛者,即真理為何之問題。真理之名詞上的定義,即真理乃知識與其物件一致,已假定為人所公認者,今所研討之問題,乃一切知識之真理,其普泛及確實之標準為何耳。
凡知其應提何種問題為合理者,已足證其聰慧而具特見。蓋若問題之自身悖理而要求無謂之解答者,此不僅設問者之恥,且可誘致盲從者之悖理解答,殆如古諺所云,一人取牡羊之乳,而別有一人以篩承其下之笑談矣。
真理設成立在知識與物件之一致中,則此物件必因而與其他物件有別;蓋若知識不與其相關之物件相一致,即令其包含有對於其他物件適用有效之點,此知識亦為虛偽。顧真理之普泛標準,則必須為對於知識之一切事例皆能適用有效者,固不問其物件之差別何如。而此種標準(為普泛的)之不能顧及知識之各別內容(知識與其特殊物件之關係),則又彰彰明甚。然因真理正惟與此種內容有關,今乃欲求此類內容之普泛的真理標準,則自不可能而為悖理矣。充實而又普泛二者兼全之真理標準,實為不能求得之事。蓋吾人既名知識之內容為其質料,則吾人必預行承認關於知識之真理,在其與質料有關之限度內,實無普泛之標準可求。蓋此種標準就其性質言殆屬自相矛盾者也。
但在另一方面,就知識之純然方式(除去一切內容)以論知識,則在邏輯參明悟性之普遍的及必然的規律之限度內,必須在此等規律中提供真理之標準,又事之極明顯者也。凡與此等規律相背者皆為虛偽。蓋悟性將因而與其本身所有之普泛的思維規律相背,即與其自身相矛盾。但此類標準僅與真理之方式相關,即僅與普泛所謂思維之方式相關;在此限度內,此類標準,固極正確,但其自身則不充實。誠以吾人之知識,雖能與邏輯要求完全相合,即不致有自相矛盾之事,但此知識固仍能與其物件相矛盾者也。故真理之純然邏輯的標準,即知識與悟性理性之普泛的方式的法則相一致,乃一不可欠缺之條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因而為一切真理之消極的條件。越此限度,則非邏輯之所能矣。蓋邏輯並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