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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驗的事物,所感是否相同,而研討此經驗的事物是否表現物件自身(所謂物件自身不能指雨點而言,蓋雨點已為經驗的物件,乃現象),則此表象與物件相關之問題,立成為先驗的。於是吾人知不僅雨點純為現象,即雨點之圓形,乃至其所降落之空間,皆非物自身而僅為吾人感性直觀之變狀或其基本的方式,至先驗的物件,則永為吾人所不能知者。

吾人之先驗感性論之第二要點,則為此理論不應成一博人讚美貌似真實之臆說,乃應具有“凡用為機官之任何理論”所必須之正確性,且不容有懷疑之者。欲完全證明此種正確性,吾人當擇一能使其所佔地位之確實效力因而明顯,及使第一節第三段中所言者,愈益彰明之事例。

今姑假定空間時間其本身為客觀的,且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條件。第一,關於空時二者,有無數先天必然的綜合命題,乃事之顯然者。此關於空間尤為真確,故吾人在此研討中首宜注意空間。今因幾何學之命題為先天綜合的,且以必然的正確性知之者,我特舉一問題相質,——公等自何處能得此類命題,且悟性在其努力以達此種絕對的必然及普遍的有效之真理時,其所依據者又為何?除由概念或直觀以外,當無其他方法;而此概念及直觀之授與吾人,則或為先天的,或為後天的。在後天的授與吾人時,則為經驗的概念,及為此種概念所根據之經驗的直觀,而此類概念與此類直觀之所產生者,除其自身亦為經驗的以外(即經驗命題),絕不能產生任何綜合的命題,即以此故,此類命題決不能具有必然性及絕對的普遍性,顧此二者乃一切幾何命題之特徵。至關於到達此類知識之唯一方法,即由概念或直觀先天的以達此類知識,則僅由純然概念之所得者,僅為分析的知識,而非綜合的知識,此又事之顯然者也。今舉“兩直線不能包圍一空間且無一圖形能成”之命題,公等試就直線及兩數之概念以抽繹此命題。今又舉“有三直線能成一圖形”之命題,公等試以同一態度就此命題所包含之概念以引申此命題。公等之一切努力,皆為虛擲;乃見及不得不依恃直觀,一如幾何學中之所習為者矣。於是公等惟在直觀中,授自身以物件。但此種直觀,果為何種直觀?其為純粹先天的直觀,抑為經驗的直觀?如為經驗的直觀,則普遍的有效之命題決不能由之而生——更無必然的命題——蓋經驗決不能產生此種命題者也。於是公等必須在直觀中,先天的授自身以物件,而公等之綜合命題亦即根據於此。故若無先天的直觀能力存於公等內部;又若主觀的條件就其方式言,同時非即外的直觀之物件所唯一由以可能之先天的普遍的條件;又若物件(三角形)為某某物自身而與公等之主觀無關,則公等如何能以必然的存於公等內部構成三角形之主觀的條件,謂亦必然屬於三角形自身?蓋此物件(就此種見解言)乃先於公等之知識授與公等,非因公等之知識而得,故公等不能以任何新事物(圖形)加於公等所有之概念(三直線)而以之為在物件中所必然見及者。是以空間(關於時間亦同一真實)若非純為公等直觀之方式而包含先天的條件——事物唯在此先天的條件下,始能成為公等之外的物件,若無此主觀的條件,則外的物件之自身亦無——則公等關於外的物件,不能有任何先天的綜合的規定。因之“為一切外的內的經驗之必然條件”之空間時間,純為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主觀的條件,一切物件皆與此種條件相關,故為純然現象,而非其現存形相之物自身云云,不僅可能或大致如是,實為真確而不容疑者。職是之故,關於現象之方式,自能先天的多所陳述,至對於現象根底中之物自身,則絕不能有所主張者也。

(二)欲確證外感內感及感官所有一切物件(僅視為現象者)之觀念性之理論,則尤宜詳察以下之點,即在知識中屬於直觀之一切事物(若樂之感情及意志,非知識,故剔除)僅包含關係;即直觀中之位置(延擴)、位置之變化(運動)、及此變化所由以規定之法則(動力)等等之關係。凡存在各特殊位置中之事物為何、即與位置變化無關之“物自身”中之活動,非直觀所能接與。蓋“物自身”不能僅由關係知之;故吾人所可斷言者,“以外感所能接與吾人者,僅有關係,是以在外感之表象中,僅包含物件與主觀之關係,而非物件自身之內部性質”。此在內感,亦同一真實,蓋不僅因外感之表象,構成吾人所以之佔有我心之本有質料,乃因吾人設定此等表象於其中之時間——時間在經驗中,先於“表象之意識”,且在表象之根底中,為吾人所由以設定表象在心中之一類形相之方式的條件——其自身僅包含繼起、同在及與繼起並存之延續等等之關係。為表象而能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