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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其各部分及其一切量,僅能由“制限”確定表現之者,則其全體表象決不能由此等概念授與,蓋因此等概念僅包含部分的表象;反之,此等概念之自身,則必須依據直接的直觀。

五 時間概念之先驗的闡明

此處我參照以上一節之第三項,蓋本有屬之先驗的闡明者已列入玄學的闡明中,為簡便計,此處則從略。我今所增益者,乃變化概念及與之相聯之運動概念(即位置變化)僅由時間表象及在時間表象中始能成立;且此時間表象若非先天的(內的)直觀,則無一概念(不問其為何種概念),能使人理解變化之所以可能,即不能使人理解矛盾對立之賓詞何以能在同一物件中聯結,例如同一事物在同一處所之存在與不存在。唯在時間中,矛盾對立之賓詞始能在同一物件中見及,即彼此繼起。故說明運動通論中所提示之先天的綜合知識之所以可能(此等知識決非無用之物)者,即吾人之時間概念。

六 自此等概念所得之結論

(甲)時間非自身存在之事物,亦非屬於事物為一客觀的規定,故當抽去其直觀之一切主觀條件,則並無時間留存。設時間為獨立自存者,則形成為現實的事物而又非現實的物件矣。設時間為屬於物自身之規定或順序,則不能先於物件而為物件之條件,且不能由綜合命題先天的知之而直觀之矣。但若時間僅為直觀所唯一由以能在吾人內部中發生之主觀的條件,則即能先天的知之而直觀之。蓋唯如是,此種內的直觀之方式,庶能表現在物件之先因而先天的表現之。炫書ūmdtΧt。còm網

(乙)時間僅為內感之方式,即直觀吾人自身及內的狀態之方式。時間不能為外的現象之規定;蓋與形體、位置等無關、而唯與吾人內的狀態中所有“表象間之關係”相關。今因此種內的直觀不產生形體,吾人今以類推彌此缺憾。試以一進展無限之線表現時間連續,在此線中,時間之雜多,構成“僅為一向量”之系列;吾人即從此線之性質,以推論時間之一切性質,但有一例外,即線之各部分乃同時存在者,而時間之各部分則常為繼續的,此則不能比擬推論者。從一切時間關係亦容在外的直觀中表現之事實現之,則此時間表象自身之為直觀,益為明顯矣。

(丙)時間乃一切現象之先天的方式條件。空間限於其為一切外的現象之純粹方式,僅用為外的現象之先天的條件。但因一切表象,不問有無外的事物為其物件,其自身實為心之規定而屬於吾人之內的狀態;又因此內的狀態從屬內的直觀之方式條件,因而屬於時間,故時間為一切現象之先天的條件。蓋時間為(吾人心之)內的現象之直接條件,因而為外的現象之間接條件。正如吾人先天的能謂一切外的現象皆在空間中,且先天的依據空間關係所規定者,吾人自內感之原理亦能謂一切現象,即感官之一切物件,皆在時間中,且必須在時間關係中。

吾人如抽去吾人所有“內部直觀吾人自身之形相”(以直觀形相之名稱意義而言,吾人自亦能將一切外的直觀列入吾人之表象能力中)而將物件視為其自身所應有之形相考慮之,則無時間矣。時間僅關於現象始有客觀的效力,而現象則為吾人所視為“感官物件”之事物。吾人如抽去吾人直觀之感性,即抽去吾人所特有之表象形相而言及普泛所謂事物,則時間已非客觀的。故時間純為吾人(人類)直觀之主觀的條件(吾人之直觀常為感性的,即限於其為物件所激動),一離主觀則時間自身即無矣。但關於一切現象,以及關於能入吾人經驗中之一切事物,則時間必然為客觀的。吾入不能謂一切事物皆在時間中,蓋因在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中,吾人抽去事物之一切直觀形相以及物件所唯一由之而能表現其在時間中之條件。但若以此條件加之於其概念,而謂所視為現象之一切事物,即為感性直觀之物件者,皆在時間中,則此命題具有正當之客觀的效力及先天的普遍性。

是以吾人所主張者,為時間之經驗的實在性,即關於常容授之於吾人感官之一切物件,時間所有之客觀的效力。且因吾人之直觀常為感性的,凡不與時間條件相合之物件,決不能在經驗中授與吾人。在另一方面,吾人否定時間有絕對的實在性之一切主張;易言之,吾人否定“以時間為絕對的屬於事物,為事物之條件或性質,而與吾人感性直觀之方式毫不相關”之說;誠以此屬於物自身之性質,決不能由感官授與吾人者也。此即所以構成時間之先驗的觀念性者。吾人之所謂先驗的觀念性,意蓋指吾人如抽去感性直觀之主觀的條件,則時間即無,不能以之為實質或屬性而歸之物件自身(離去物件與吾人直觀之關係)。但此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