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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時間之觀念性與空間之觀念性相同,絕不容以感覺之誤謬類比說明之者,蓋斯時常假定感性的賓詞(譯者按:如色、味等等)所屬之現象,其自身有客觀的實在性者。在時間之事例中則除其僅為經驗的以外,即除吾人將物件自身僅視為現象以外,絕無此種客觀的實在性。關於此一點,讀者可參考前一節終結時之所論及者。

七 辯釋

我嘗聞明達之士嘗同聲反對此“容認時間之經驗的實在性而否定其絕對的及先驗的實在性”之說,因之我乃推想及凡不熟知此種思維方法之讀者自亦反對此說。至其反對之理由則如下。“變化乃實在的,此蓋以吾人自身所有表象之變化證明之者——就令一切外的現象以及現象之變化皆被否定。顧變化僅在時間中可能,故時間為實在的事物”。答覆此種反對,並非難事。蓋吾人固承認其全部論證。時間確為實在的事物,即內的直觀之實在的方式。即時間關於內的經驗具有主觀的實在性;易言之我實有時間表象及“在時間中我所有規定”之表象。故時間之被視為實在的,實非視為物件,而只視為我自身(所視為物件之我自身)之表現形相。設無須此種感性條件,我即能直觀我自身,或我自身為別一存在者所直觀,則吾人今在自身中所表現為變化之一類規定,將產生一種不容時間表象因而不容變化表象加入之知識矣。故對於“為吾人所有一切經驗之條件”之時間,應容許其有經驗的實在性;在吾人理論中所拒斥者,僅為其絕對的實在性。蓋時間僅為吾人內的直觀之方式。吾人如從內的直觀中取去吾人所有感性之特殊條件,則時間概念即消滅;誠以時間並不屬於物件而僅在直觀此等物件之主觀中。

至此種反對之所以如是同聲一致,且亦出於並不十分反對空間觀念性學說之人者,其理由如是。彼等並不期望能絕無疑義證明空間之絕對的實在性;蓋彼等已為觀念論所困,以觀念論之所教示者,謂外的物件之實在性,不容有嚴密的證明。顧在另一方面,吾人所有內感物件之實在性(我自身及我所有狀態之實在性),則由意識所直接證明者(據彼等之所論證)。故外的物件或許僅為幻相,而內感之物件,則以彼等之見解,實為不能否定之實在的事物。惟彼等之所未見及者,則此內外二者地位實相等;蓋二者就其為表象而言之實在性,固皆不容有所疑者,且二者皆僅屬於現象,而現象則常有兩方面,一則視物件為自身(不顧及直觀此物件之形相——故此物件之性質,常為疑問的),一則考慮此物件之直觀方式者。此種方式不能求之於物件自身,唯求之於顯現此物件之主觀中,但此方式仍真實的必然的屬於此物件之現象。

是以時間空間為種種先天的綜合知識所能自其中引來之二大知識源流(純粹數學乃此類知識之光輝的例證,其中尤以關於空間及空間關係者為著)。時間與空間,合而言之,為一切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而使先天的綜合命題所以可能者。但此二類先天的知識源流,僅為吾人所有感性之條件,亦即以此點規定其自身所有之限界,即此二者之應用於物件,僅限於物件被視為現象而非表現事物為物自身。此一點乃時空二者適用效力之唯一領域;吾人如超越此點,則時空二者即不能有客觀的效用。顧空間時間之觀念性,則並不影響及於經驗的知識之確實性,蓋不問此二種方式必然的屬於物自身,抑僅屬於吾人所有“事物之直觀”,吾人固同一保證此經驗的知識之確實。反之,在主張空間時間之絕對的實在性者,則不問其以時空為實質或僅以之為屬性,必然與經驗本身所有之原理相牴觸。蓋若彼等採取以時空為實質之說(此為數學的研究自然者通常所採取之觀點),則是彼等容認有(自身非實在的)包有一切實在的事物之永久、無限、獨立自存之二種虛構物(空間與時間)矣。又若採取以時空為屬性之說(此為某某玄學的研究自然者之所信奉),而視空間時間為互相併存或互相繼續之現象關係——自經驗抽象而來之關係,且在此種孤立狀態中混雜表現者——則彼等不得不否定先天的數學理論關於實在的事物(例如在空間中)有任何適用效力,至少亦須否定其必然的正確性。蓋因此類正確性非能求之於後天者。且由此種觀點而言,空間與時間之先天的概念,僅為想象力之產物,其來源必須求之經驗中,蓋想象力以自經驗抽象而來之關係,構成“包有此等關係中所有普泛性質”之事物,但離去自然所加於此等關係之制限,則此等事物即不能存在。凡主張前一說者,至少有使現象領域公開於數學命題之利益。顧當彼等欲以悟性超越現象領域時,則彼等即為此等等條件(空間與時間、永久、無限及獨立自存等)所困矣。而主張後一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