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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當其判斷物件,不以之為現象,而欲就“物件與悟性之關係”判斷之之時,空間與時間之表象,能不為之妨,此則為其所有之利益。但因彼等不能陳訴於真實的及客觀的有效之先天的直觀,故既不能說明先天的數學知說之可能,亦不能使經驗命題必然與先天的數學知識相合。唯在吾人所有關於“感性之兩種本源方式之真實性質”之理論中,此二種難點全免矣。

最後,先驗的感性論,除空間時間二要素以外,不能再包有其他要素。此就“屬於感性之一切其他概念”,甚至如聯結空間時間二要素之運動概念,皆以經驗的事物為前提者一事觀之即明矣。蓋運動以“關於某某運動事物之知覺”為前提。第就空間本身而言,則在空間中並無運動者其物;因之,此運動之事物必為僅由經驗始在空間中發見之事物,故必為經驗的質料。據此同一理由,先驗感性論,不能將變化概念列入其先天的質料中。蓋時間本身並不變化,所變化者僅為時間中之事物。故變化概念乃以某某事物之存在及其規定之繼起等知覺為前提者;蓋即謂變化概念以經驗為前提者也。

八 先驗感性論之全部要點

(一)欲避免一切誤解,則必須說明(務極明晰)吾人關於“普泛所謂感性知識之根本性質”所有之見解。

吾人所欲主張者乃為:吾人之一切直觀,僅為現象之表象;凡吾人所直觀之事物,其自身決非如吾人之所直觀者,而物自身所有之關係亦與其所顯現於吾人者不同,且若除去主觀,或僅除去普泛所謂感官之主觀的性質,則空間與時間中所有物件之全部性質及一切關係,乃至空間與時間本身,皆將因而消滅。蓋為現象,則不能自身獨立存在,唯存在吾人心中。至物件之自身為何,及離去吾人所有感性之一切感受性,則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者。吾人所知,僅為吾人所有“知覺此等物件之形相”——吾人所特有之一種形相,一切人類雖確具有,但非一切存在者皆必然具有者也。吾人所與之有關者,唯此吾人所特有之形相。

空間與時間為此形相之純粹方式,感覺則為其質料。僅此純粹方式為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即先於一切現實的知覺知之;故此類知識名為純粹直觀。至幹質料則在吾人知識中,乃引達其名為後天的知識,即經驗的直觀者。純粹方式,不問吾人感覺之為何種性質,其屬於吾人之感性,乃具有絕對的必然性者,至質料則可在種種狀態中存在。即令吾人能使吾人之直觀極度明晰,吾人亦不能因而接近物件自身所有之性質。吾人因此所知者,仍僅吾人之直觀形相,即仍僅吾人之感性。吾人自能詳知此直觀形相,但常須在空間與時間之條件下知之——此種條件乃根本屬於主觀者。故物件自身為何,即令於物件所唯一授與吾人者即現象有極其闡發詳明之知識,亦決不能使吾人知之者也。

吾人如以以下之見解為善,即以為吾人之全部感性,僅事物之雜駁表象,只包含屬於物自身之事物,唯在“吾人意識上尚未區分之種種性質及部分的表象”之集會狀態下所成之表象,則感性及現象之概念,將因之而成虛妄,且吾人關於此類概念之全部教說,亦將成為空虛而無意義矣。蓋雜駁表象與明晰表象間之區別,僅為邏輯的,而非關於內容者。正義概念(就常識所習用之意義而言)確包含精密思辨能自此發展之一切事物,顧在通常實踐的使用時,則吾人實未意識及此種思想中所含有之雜多表象。但吾人不能因而謂通常概念乃感性的,僅包含純然現象。蓋“正義”決不能成為現象;此乃悟性中之概念,而表現屬於行為自身之一種“行為性質”(道德的性質)。反之,直觀中所有物體之表象,則絕不包含能屬於物件自身之事物,而僅包含某某事物之現象,及吾人為此事物所激動之形相,吾人之知識能力所有此種感受性,名為感性。故即令此現象能完全為吾人知悉其底蘊,而此類知識與物件自身之知識,固依然有天淵之別者也。

萊布尼茲及完爾夫(Leibnitz-Wolfitan)之哲學,以感性事物與悟性事物間之差別,僅為邏輯的差別,故對於一切研究知識之本質及起源者,與以極誤謬之指導。蓋感性事物與悟性事物間之差別,固極明顯為先驗的。此非只關於二者之邏輯的方式,明晰或雜駁。乃關於二者之起源及內容。故非吾人由感性所能知之物自身性質,僅有雜駁狀態;乃吾人以任何方法絕不能知物自身。今如吾人之主觀的性質被除去,則所表現之物件,及感性的直觀所賦予此物件之性質,將無處存在,且亦不能存在矣。蓋規定物件形式之為現象者,即此主觀的性質。

吾人通常在現象中,區分為本質的屬於其直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