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一切人類之感官,皆感其為如是者,及僅偶然屬於其直觀且其能表現不在其與普泛所謂感性相關,而僅在其與某一感官之特殊位置或其構造之物質相關。於是前一種類之知識,被稱為表現物件自身,而後一種類,則稱為僅表現其現象。但此種區別僅為經驗的。吾人如即此而止(此為通常所習見者),不再前進(再進一步乃吾人所應為者),而將此經驗的直觀之本身視為現象(在現象中絕不能發見屬於物自身者),則吾人之先驗的區別因而喪失。故雖在感官世界中,吾人即深究感官之物件,仍僅與現象相涉,而斯時吾人則自信為知物自身。如乍雨乍晴時之虹可稱為現象,而雨則稱為物自身。此雨為物自身之概念,若僅在物理的意義言之則正當。蓋斯時雨僅被視為在一切經驗中,及一切與感官相關之位置中,皆規定其在吾人之直觀中常如是而非別一形相者。但若吾人對於此經驗的物件,第就其普泛的性質,不考慮一切人類之感官對此經驗的事物,所感是否相同,而研討此經驗的事物是否表現物件自身(所謂物件自身不能指雨點而言,蓋雨點已為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