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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在產生形象中所有此種繼續的綜合。此為形成先天的感性直觀條件(外的現象之純粹概念之圖型,僅在此條件下始能發生)之公理之基礎——例如“兩點之間僅能作一直線”,“兩直線不能包圍一空間”等等。凡此兩點之間云云,嚴格言之,皆僅與量(quanta)本身相關之公理。

至關於量(quantitas)即關於答覆“某物之量若干”之問題者,則雖有許多命題乃綜合的且為直接的確實者(indemonstrabilia不可證者),但並無嚴格意義所謂之公理。如以等數加於等數,其和數亦皆相等,又如以等數減等數,則其餘數亦皆相等一類之命題,皆分析的命題;蓋我直接意識一方之數量與他方之數量正相同也。故此等命題非公理,蓋公理應為先天的綜合命題。在另一方面,數的關係之自明的命題,則實為綜合的,但不若幾何命題之普泛,故不能稱之為公理,而僅能名之為算式。如七加五等於十二之命題,非分析的命題。蓋在七之表象中,或五之表象中,以及兩數聯結之表象中,我皆末思及十二之數。(至二數之和中我必思及十二之一事,則非論點所在,蓋在分析命題中,問題所在,僅為是否我在主詞表象中實際思及賓詞耳)。但此命題雖為綜合的,亦僅單獨的。蓋以吾人今所注意者,僅為同質單位之綜合,故此等數目雖能普泛的使用,但其綜合,則僅能有一種方法行之。如我謂“由二者相加大於第三者之三直線,能成一三角形”,則我所言者,僅為產生的想象力之機能,由此機能,能將直線引之較大或較小,而使之適於任何可能的角形。反之七數僅能在一種方法中成立。由七與五綜合而生之十二數目,亦復如是。故此等命題不可稱之為公理(否則將有無量數之公理矣),而僅能稱之為算式。

現象所有此種數學之先驗的原理,擴大吾人之先天的知識甚廣。蓋唯有此種原理,始能使純粹數學以其極精確之度,應用於經驗之物件。如無此種原理,則其應用必不能如是之自明;且關於其應用思維當極混亂。蓋現象非即物自身。經驗的直觀則僅由空間時間之純粹直觀而可能者。故幾何學對於純粹直觀所主張者,對於經驗的直觀,能絕對的有效。謂感官之物件不適於空間中形象構成之規律(如線或角之無限可分性之規律等)之無聊反對論,應即擯除。蓋若此種反對論有效,則吾人否認空間及一切數學之客觀的效力,而將不明數學何以能應用於現象及其應用之程度矣。空間時間之綜合,以其為一切直觀之本質的方式之綜合,乃所以使現象之感知可能,因而使一切外部的經驗,及此種經驗物件之一切知識可能者。凡純粹數學關於“感知方式之綜合”所證明者,亦必對於所感知之物件有效。一切反對論僅為陷於虛偽之理性之偽辯,此種偽辯妄稱使感官之物件自吾人感性之方式條件脫離,在其本純為現象者,乃以之為接與悟性之物件自身。在此種假定上,關於物件自無任何種類之綜合知識能先天的得之;因而即由空間之純粹概念,關於物件亦不能綜合的有所知也。於是規定此等概念之幾何學,其自身亦將不可能矣。

①在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直觀之公理

純粹悟性之原理:一切現象,在其直觀中,皆為延擴的量。

②此第一段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二 知覺之預測(AnticiPationen der Wahtnehmung)

其原理為:在一切現象中,其為感覺物件之實在者,皆具有強弱的量,即具有強弱之度。①

證 明

知覺乃經驗的意識,即感覺所在之意識。為知覺物件之現象,與空間時間不同,非純粹的,(純為方式的)直觀。蓋空間時間之自身,乃不能為吾人所知覺者。現象在包含直觀以外,尚包含普泛所謂某某物件之質料(空間時間中存在之某某事物,由此質料而表現);蓋即謂現象包含僅為主觀的表象感覺之實在者,此實在者僅與吾人以主觀被激動之意識,及使吾人與普泛所謂某某物件相關者。顧自經驗的意識至純粹意識,其間能逐漸轉移,以至經驗的意識中之實在者完全消失,僅留存“空間時間中所有雜多之純然方式的先天意識”。故產生感覺量,“自其初等於零之純粹直觀,上達至任何所須要之量”之程序中所有之綜合,亦屬可能之事。但因感覺自身非客觀的表象,且空間或時間之直觀不應在其中見及之,故其量非延擴的,而為強弱的。此種量乃在感知之活動中所產生者,因之此種量之經驗的意識,由感知活動能在某一時間中自等於零之無,增進至所與之尺度。故與感覺所有此種強弱性相應,必須有一強弱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