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姑假定為欲以所與概念與其他概念綜合的比較,吾人必須超越所與概念以外,須有一第三者,以唯在此第三者中,兩概念之綜合,始能成就。然則為一切綜合判斷媒介之第三者,又為何物?僅有一唯一之全體,吾人之一切表象皆包含其中,此即內感及其先天的方式、時間。表象之綜合依據想象力;其為判斷所必須之“表象之綜合的統一”,則依據統覺之統一。故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吾人必須在內感、想象力及統覺中求之;且因此三者包有先天的表象之源泉,故純粹之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亦必以此三者說明之。以此之故,此三者實為完全依據表象綜合而成之任何物件知識所絕對必須者也。
知識如具有客觀的實在性,即與物件相關而獲有關於物件之意義及價值,則其物件必能以某種方法授與吾人。否則此等概念空無內容;吾人雖由之有所思維,但在此思維中實際一無所知;僅以表象為遊戲而已。所謂授與一物件云云(此語若非指某某間接的純然程序,而指直觀中之直接表象而言),意義所在,純指“所由以思維物件者”之表象,與現實的或可能的經驗之相關而言。即如空間時間,其概念絕不含有任何經驗的事物,其完全先天的表現於心中亦極確實,但若不證明其必然應用於經驗之物件,則空間時間亦不能有客觀的效力,而無意義價值之可言。空間時間之表象,乃常與“引起——及集合——經驗物件”之再生想象力相關之純然圖型。一離經驗之物件,空間時間即失其意義。至關於其他一切種類之概念,亦復如是。
是以經驗之可能性乃對於吾人所有一切先天的知識授以客觀
的實在性者。但經驗憑藉現象之綜合的統一,即憑藉“依據普泛所謂現象之物件概念以綜合雜多之一種綜合”。一離此種綜合,經驗即不能成為知識而僅為知覺斷片,不適於依據“完全互相聯結的(可能的)意識”之規律之任何聯結,故亦不合於統覺之先驗的必然的統一。故經驗依存於經驗的方式所有之先天的原理,即依存於現象綜合中所有統一之普遍的規律。至此類規律之客觀的實在性,為經驗及經驗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條件者,則常能在經驗中舉示。一離此種關係,則先天的綜合原理絕不可能。蓋斯時先天的綜合原理,並無某某第三者事物即並無綜合的統一所能由以表現其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之物件。
吾人在綜合判斷中,關於普泛所謂空間及產生的想象力在空間中所描畫之圖形,雖能先天的知之甚多,且實際無須任何經驗即能獲得此類判斷,但若不以空間為——構成外的經驗質料之——現象之條件,則此種知識亦僅以幻想為戲而已。故此等純粹綜合判斷與可能的經驗或寧謂與經驗之可能性相關(雖僅間接的),且此等判斷之綜合之客觀的效力,亦唯建立於此。
蓋因所視為經驗的綜合之經驗,在此種經驗可能之限度內,乃其能以實在性賦與任何非經驗的綜合之唯一種類之知識,故視為先天的知識之非經驗的綜合,在其僅包含“普泛所謂經驗之綜合統一所必須者”之限度內,始能具有真理,即與物件相合。
故一切綜合判斷之最高原理為:一切物件從屬“可能的經驗中所有直觀雜多之綜合統一之必然的條件”。
是以在吾人使先天的直觀之方式條件、想象力之綜合、及“此種綜合在先驗的統覺中之必然的統一”,與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知識相關時,先天的綜合判斷始成為可能。於是吾人主張一切普泛所謂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亦即經驗之物件所以可能之條件,且此等條件,亦即以此故,在先天的綜合判斷中具有客觀的效力。
第三節 純粹悟性所有一切綜合原理之體系的敘述
凡成為原理者,皆由於純粹悟性。純粹悟性不僅為“關於所發生事象之規律能力”,且其自身為原理之源泉,依據此等原理凡一切事物對於吾人呈現為物件者必須與規律相合。蓋若無此類規律,則現象決不能產生“與之相應之物件”之知識。即如自然法則,所視為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原理者,負有必然性之名,故至少包含預示有自其先天的有效而先於一切經驗之根據而來之一種規定。自然法則絕無例外,一切皆從屬悟性之更高原理。蓋自然法則不過應用悟性之更高原理於現象領域中之特殊事例而已。唯有此類更高原理能提供其包含普泛所謂規律之條件者(即其解釋)之一類概念。經驗所授與吾人者,僅為從屬規律之事例耳。
其誤以純粹悟性原理為經驗的原理,或誤以經驗的原理為純粹悟性原理之危險,則固不能有者。蓋依據概念而來之必然性,乃純粹悟性原理所特有,在一切經驗的命題中,則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