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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指示一種特殊綜合,由此種綜合,依據規律,在甲事物上設定與之全然不同之乙事物。至現象何以應包含此種事物(經驗不能引為其論證,蓋所欲證明者乃先天的概念之客觀的效力),則非先天的所能顯示,故此一種概念是否純然空虛,以及現象中在任何處所並無其物件,乃先天的可疑之事。感性直觀之物件必與先天的存在心中之“感性方式條件”相合,事極明顯,蓋不如是,則此類物件將不能成為吾人之物件。但謂此類物件亦必須與“為使思維之綜合的統一悟性所須之條件”相合,則為理由不明之結論矣。現象固可如是組成,即悟性不能發見其與其悟性所有統一之條件相合。現象中之一切事物固可如是混雜,即在現象之系列中,無一事物呈現其能產生綜合規律而合於因果概念。於是此因果概念將全然空虛而無意義矣。但因直觀無須任何思維機能,故現象仍呈現物件於吾人之直觀。

吾人若思避免此等煩困之研究,而謂經驗不斷呈顯現象間所有此類規律性之例證,因而提供“抽出原因概念及確證此種概念所有客觀的效力”之無數機緣,則吾人殆未見及原因概念絕不能如是發生者也。原因概念只有二途,或全然先天的概據於悟性,或僅視為幻想擯除不用。蓋原因概念嚴格要求申事物必為“有其他某某乙事物必然的及依據絕對的普遍規律繼之而起者”。現象固亦呈顯種種事例,自此等事例能得“某某事物通常依以發生之一種規律”,但現象絕不證明其繼起為必然的。而因與果之綜合,實有一種尊嚴,非經驗的所能表現之者,即結果非僅繼原因以起而已,乃由原因所設定而自原因發生者也。此種規律之嚴格的普遍性,絕非經驗的規律所有;經驗的規律僅能由歸納獲得比較的普遍性,即應用極廣耳。故吾人若處理純粹悟性概念一若納為經驗的所產,則吾人將全然變更其使用之途矣。

一四 轉移至“範疇之先驗的演繹”之途程

綜合的表象與其物件之能聯結,相互間獲有必然的關係及所謂相互適合,僅有二途可能。或唯物件使表象可能,或唯表象使物件可能。在前一事例,此種關係僅為經驗的,其表象絕非先天的可能。就現象中所有屬於感覺之要素而言,現象正屬此類。在後一事例,就物件之存在而言,則表象自身並不產生其所有之物件,蓋吾人今非論及“表象由意志而有之原因性”也。但若在“僅由表象,始能知某某事物為一物件”之事例時,則表象仍為物件之先天的規定。顧物件之知識所唯一由以可能之條件共有兩種,第一為直觀,物件由直觀授與吾人(此物件雖僅為現象);第二為概念,與此直觀相應之物件,由概念始為吾人所思維。由以上所述可見第一條件(即物件由此條件始能為吾人所直觀)實際先天的存在心中,為物件之方式的概據。一切現象必須與此種感性之方式的條件相合,蓋因現象僅由此條件始能顯現,即經驗的為吾人所直觀而接與吾人。於是有問題發生,即:先天的概念是否亦用作先在條件,任何事物唯在此條件下,即不為吾人所直觀,亦仍能思維為普泛所謂物件。設令如是,則物件之一切經驗的知識必須與此類概念一致,蓋因僅以此類概念為前提,任何事物始能成為經驗之物件。蓋一切經驗在事物所由以授與之感官直觀以外,確曾包含“所視為由直觀所授與即視為所顯現之物件”之概念。因而普泛所謂物件之概念,實存在一切經驗的知識之根底中,而為其先天的條件。故“視為先天的概念之範疇”之客觀的效力就思維之方式而言,乃依據“經驗由範疇而始可能”之事實。範疇由其必然性及先天的與經驗之物件相關,蓋因經驗之任何物件,僅由範疇始能為吾人所思維也。

於是一切先天的概念之先驗的演繹,今乃具有全部研究所必須依據之原理,即先天的概念必須認為使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不問其為經驗中所有直觀之先天的條件,抑思維之先天的條件)。產生“使經驗可能之客觀的根據”之概念,亦即以此理由而為必然的。但說明“此類概念在其中見及”之經驗,則非此類概念之演繹而僅為其例證。蓋在此種說明中,此類概念純為偶然的。除由先天的概念與可能的經驗(知識之一切物件皆在此經驗中發見)之本源的關係以外,則凡先天的概念與任何物件之關係,皆為吾人所全然不能理解者也。

名①望素著之洛克未見及此,彼在經驗中覓取純粹悟性概念乃亦自經驗演繹之,但其見解又不一貫,又欲借純粹悟性概念之助,以得超越一切經驗限界之知識。休謨則知欲得此超越經驗之知識,此類概念之起源,必須為先天的。但因彼不能說明悟性何以能以“其自身既不在悟性中聯結”之概念,思維為必然在物件中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