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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部分

案只有一個:因為有大片的國家土地需要這些牛去耕種,如果耕牛減少或體質減弱,都會直接影響國家的農業收成。

同時,國家還有專門人員“牧公馬牛”,遊牧於若干縣或更大的地區之間。《廄苑律》要求:“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即遊牧到哪裡,有牛馬死亡,便應及時向所在縣呈報,再由縣加以核驗後上繳。這種國家管理的遊牧生產方式,如在有許多私有土地的地區是不可能進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屬於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條件下,才能進行生產。

另外,專供統治者遊獵玩賞的國有苑囿園池,也佔有後人難以想象的廣大國土。《徭律》說:“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這種包含著遠近山嶺的禁苑,要興徭役予以修繕,可見其面積之廣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築園池。“引渭水為長池,東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復“廣其宮,規模三百餘里,離宮別館,彌山跨谷,……表南山之巔以為闕,絡樊川以為池”。所營作的渭南上林苑,所佔面積已相當可觀,而秦始皇“嘗議欲大苑囿,東至函谷關,西至雍、陳倉”。如果秦推行或承認土地私有制,那麼上述的離宮別館、苑囿園池就很難修築了,而秦始皇那種擴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說夢了。換句話說,只有在土地國有制的基礎上,上述之事才是現實和可能的。

第四卷宋、唐、隋。。。第一百四十三章兩千年前的公有制社會(下)

更新時間:2011…12…23

田律還規定: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採取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鳥卵和幼鳥,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定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國家有資格管得如此之寬,清楚地說明,所有山澤、河川、林木、叢草及野生動物都屬國家所有,否則這些條令就毫無意義了。

總之,整部秦簡中非但沒有承認土地私有制的有關法律,甚至連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問》中關於“盜徙封,贖耐”的律文,只能是宣佈國有土地制度和支配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護什麼私有土地。據上分析,我們可以下這樣的結論:商鞅變法後秦國是土地國有制佔據了絕對支配的地位。

除了土地之外,很多地方,都表明了大秦是處於國有經濟體制下的。

如商鞅實行“壹山澤”政策,就是國家獨佔山澤之利,實行鹽鐵專賣,在各地設定鹽鐵官,控制其生產與流通領域。《秦律雜抄》中記載秦負責採礦、冶鐵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採鐵、左採鐵”,其官吏有“嗇夫、佐、曹長”等,可見規模不小。《史記·太史公自序》就說其祖司馬昌任過“秦主鐵官”。

商鞅主張國家嚴格管制糧食貿易,“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即商人不得進行糧食買賣。從上節國家土地所有制佔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意識到,其結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國家全面把握糧食的生產與流通。秦對農民“收泰半之賦”,一般民眾是不會有多餘的糧食出售給商人。《倉律》所記:“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說明國家府庫糧食十分充裕,從而使政府完全控制這一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最重要物資。

商鞅還嚴禁僱傭制及其在運輸業諸方面的經營。“無得取庸”,“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令送糧無取僦,無得反庸”。《效律》也規定:“上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僱傭與運輸可以視之為私營工商業生存的基本條件,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無*常運作了。同時,政府還嚴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勞役負擔。商鞅規定:“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童者必當名”。《司空律》對一般以勞役抵償債務而僱傭他人來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齡相當,都予允許。唯獨私營工商業者不得僱他人代役,“作務及賈而負債者,不得代”。可以說政府對私營工商業者特別歧視。

商鞅主張“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由此來阻止私營飲食業、釀酒業的發展。《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在這樣嚴厲壓抑私營工商業的政策之下,可以說秦國的私營工商業是不可能得到多少發展的。

所以,當戰國之際,東方諸國隨著工商業蓬勃發展,出現了許多星羅棋佈的商業都會,如“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