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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部分

復以始甘茂田宅賜之”。甘羅為故丞相甘茂之孫,如田宅為私有,何須朝廷復賜之,可見甘茂被讒害出奔外國,其田宅遂為國家收回。可以說,商鞅實行的田制改革,其實質就是土地國有化,而並非私有化。

《秦簡徭律》說:禁苑“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秦既按官爵等級分配田宅,而農民則予授田,那麼“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貴賤”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別了。許多人將此條律文作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證據,其論證是不嚴謹的。

《商君書·境內》規定:軍士“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頃,乃授田之數。就是說有軍功計程車卒,可得加倍授田,並派給無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這樣的軍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雜抄》規定:“戰死事不出,論其後”。只有父親為國戰死,兒子才能承 受'TXT小說下載:www。87book。com'其父的軍功爵田。如果“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可見子承父爵是被嚴格控制的,對違反者的懲罰是極其嚴厲的,甚至要降為奴隸。也說明父親的軍功爵田,不是兒子可以隨便世襲的,它依然是國有土地。

秦簡中沒有一條允許土地買賣和世襲的律文,就可以說明國家是不承認土地私有制的。《封診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裡士伍甲的家產,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其後一一詳記,細緻到“牡犬一”之類私產,然而其中就是沒有土地一項,即是最好的證明。所以將軍王翦不可能用買賣的辦法去獲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戰前夕向秦王請求賜予土地,並“請田宅以為子孫業”。即要求允許被賜土地世襲的特權,卻還是被秦王婉言拒絕。

什麼是明君,這就是明君,歷史上的嬴政,可以說是偉大的。什麼康乾盛事,十全老人,都是扯蛋。

秦統一前後,經常大批強制遷徙豪富和民眾,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於咸陽十二萬戶”。此類記載絕非個別現象,更可以有力地證明,秦國沒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國家可以任意遷徙人民。否則就很難設想,國家可以如此頻繁且大規模地遷徙豪富與民眾。

商鞅變法的“制轅田”措施,實際上已有國家授田的性質。而秦國普遍實行授田制,可以從秦簡中窺見一斑。《田律》規定:“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法律答問》說:“部佐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何為?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在當時國家對土地租稅合一的情況下,所謂“租諸民”,亦應即是授田與民,而收取租賦之意。其“部佐”,乃鄉部之佐,漢代稱“鄉佐”。《續漢書·百官志》雲:“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即當時所謂“斗食之秩”的鄉村小吏。國家讓如此基層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權,便可清楚說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實行,又無可爭辯地證實了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說:“戰國,特別是商鞅變法之後秦國的基本田製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

田律規定:莊稼生長後下了及時雨,和穀物抽穗,縣裡負責農業的官吏應及時向朝廷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積,及已開墾而還沒有耕種的土地頃數。如遇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自然災害也都要詳細向朝廷書面報告。前述禁苑周圍要求縣令安排人力修繕圍牆,以防牛馬出來糟蹋莊稼等等。都說明如果不是國家土地所有制佔支配地位,朝廷就不會對基層官吏作出這樣細緻的農業管理方面的法律約束。

秦不但將大部分土地授給農民耕種,同時還有相當部分土地由國家奴隸直接耕種。《倉律》規定:“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至九月盡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農忙季節,故每人口糧增加半石。倉律還詳細規定了每畝地種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倉庫的官吏侵吞種糧,也防止奴隸浪費或食用種糧,說明奴隸直接耕種國家土地的情況也絕不在少數。

據《廄苑律》可以看到,國家還有著許多面積廣大的直屬牧場:太廄、中廄、宮廄等。飼養著大批公家的牛馬,其中包含著相當數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進行耕牛評比,成績優秀的有獎賞,成績低劣的要處罰,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國家為什麼如此重視保護耕牛,其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