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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部分

周。富冠四海,皆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沒有一處是秦國的城鎮。

可以說,秦國的經濟體質,為其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但是,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姬慶那個時空,華夏改革開放之前,就是這種情況,極其相似。

秦國實行的稟給制度,或可稱國家供給制。據《金布律》、《倉律》、《司空律》、《傳食律》、《佚名律》的記載,秦時由官府稟給的物件是十分廣泛的,幾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隸、各類工匠、各種刑徒、現役軍人和各級大小官吏,皇室人員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來的賓客。自然對各種人,稟給的內容和等級的差別是很大的。對於奴隸、刑徒和軍人主要稟給衣、食,而對官吏則優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祿,官府並配給廚師、車伕、車輛,直至牛馬的飼料,官員出差時還給予“傳食”津貼,傳食津貼除了糧食,甚至包括醬、菜、鹽之類。

秦國的官奴、刑徒、軍人、官吏的數目都十分龐大,而國家要維持如此完整細緻的稟給制度,如沒有一定的物資基礎是不可想象的,而這些物資便主要得依靠國有制經濟各部門的相當規模的生產。

秦國國有制經濟的規劃性也相當突出,且管理嚴格。《商君書·徠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則,計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萬畝左右,“可食作夫五萬”,即每戶授田一百畝,可授五萬戶。這授田制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的第五年,估計可以授出的全國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頒佈了“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使黔首自實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