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因為吳可的出身太低又爬得太快遭人嫉妒,最重要的是他在朝堂上的奧援勢力,可跟肅順尿不到一個壺裡去。
與吳可有戰友之情,關係一直維持得不錯的大學士桂良,不僅是朝堂上老資格的大佬,而且還是恭親王的老丈人。
而恭親王,則是肅順掌控朝堂的最大威脅,以吳可與桂良之間的盟友關係,肅順能對他有好感才叫見鬼。要不是東南糜爛江南戰火連綿,需要吳可和其手下替朝廷清剿叛亂的話,只怕肅順早就找機會把吳可弄下去了。
要知道,肅順絕對是咸豐朝最著名的鐵碗權臣。
面對當時內憂外患的局面,肅順深信“治亂世,用重典”的古法,明確主張“嚴禁令、重法紀、鋤奸宄”。咸豐八年(1858),英國軍艦侵入天津,咸豐皇帝派恭王的老丈人大學士桂良和侍郎耆英前去交涉。
這位耆英是個“紅帶子”出身的親貴,只要稍微熟悉近代史的人,對耆英都不會太陌生,這廝的出名在於他的“賣國”。
不但大清第一個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就是由他主持簽定的,而且後來他還先後代表朝廷與英國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與美國簽訂《望廈條約》、與法國簽訂《黃埔條約》等。
和所有封建王朝一樣,大清有個很不好的傳統,就是沒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對皇親國戚和國家高階幹部講究所謂的“議親議貴”之例(意思跟“刑不上大夫差不多”),所以儘管耆英當時引起的民憤和官憤都很大,但道光皇帝卻一直沒有對他進行過任何處罰。
相反,咸豐皇帝卻在即位之初就曾經革過他的職。這次與英國交涉,耆英在談判過程中,不但事先向對手洩露談判機密,更有甚者,他藉口有重要情況要向皇帝報告,卻不等皇帝批准,就擅離職守,私自跑回了北京。
這是一種嚴重的臨陣脫逃的行為,咸豐皇帝將他下獄治罪。後來有關部門擬定的處罰是“絞監候”,大概跟今天的死緩差不多,咸豐皇帝和朝廷大多數人對這個處罰也比較滿意。
結果,肅順卻認為這個處罰太輕了,他單獨奏請將耆英立即正法,“以儆官邪而申國法”。於是在肅順的一再堅持下,耆英終於被改判死刑,在宗人府被賜自盡,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同樣還在咸豐八年,肅順還借“戊午順天科場舞弊案”對大清的考試和吏治腐敗進行了有史以來最嚴厲的整頓。
這一年恰逢順天鄉試揭榜,一個唱戲的演員(那時候演藝界人士不叫“藝術家”或“明星”,而是叫“優伶”或“戲子”)平齡居然得中高魁,考進了前十名。在今天,明星大腕們的地位可以說得到了史無前例的提高,他們往往能夠動輒“演而優則學”,親而易舉的進入自己想進入的高等學府“深造”。
而在大清的制度下,明星們卻毫無地位可言,即使是大腕也不例外,他們連起碼的考試資格都沒有。所以這件事在當時可以算得一個極大的醜聞,套一個今天流行的說法,大概可以叫做“戲子門”事件。
訊息傳出,自然是舉國大譁。咸豐皇帝嚴令徹查,結果在肅順的堅持下,很多高階官員都身陷其中,革職的革職,殺頭的殺頭,甚至連主持這次考試的文淵閣大學士(名譽宰相)兼軍機大臣(實際宰相)柏葰,也終未能倖免。
以吳可的訊息渠道,自然知道其中很多沒有公開的秘聞。
其實這個事情柏葰本人並不知情,只是他一個叫靳祥的家人從中得了好處,為平齡四處活動鑽營,讓他考中。刑部會審給柏葰擬定的處分是斬立決,也就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這裡需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大清的司法部門在給犯罪的一二品官員擬罪量刑的時候,往往都量得比他實際應得的處罰要重一些,這樣做的目的,不外乎就是給皇帝在作最終裁定的時候一個可以減刑的機會,讓皇帝去“做好人”,藉以顯示“皇恩浩蕩”,給柏葰的這個量刑就是如此——並不是真的想要他的命。
當時很多朝中大臣、甚至包括柏葰自己都以為他斷不會真的被處以極刑,最多也就是充軍新疆而已。而象他這樣位高權重的高階幹部,只要是不死就一定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所以柏葰在臨上刑場的時候,還很輕鬆的吩咐他兒子替他準備好充軍路上的生活用品,在城門外的夕照寺等他,一旦皇帝減刑充軍的上諭下來,就好馬上離京上路。
咸豐皇帝確實也準備將柏葰充軍了事,因為究其性質而言,柏葰本人在本案中最多也就是個“失察之罪”,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