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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部分

數,摺合成銀子的話數以萬兩計。

為了分析洋人所作所為中所包藏的禍心,他還特意組建了一個專門的分析小組,請了身邊心腹幕僚還有上海蘇州等地一些熟悉洋務的商人幫忙,這才能有眼下的表現。

當然,他很瞭解手下官員們的想法,自是知道他們其實對這些沒啥切身體會,要他們嚴重關注也是屁話,只能說是提醒他們小心一點,免得以後真遇上了這方面的事情吃虧而已。

所以,他在介紹洋人的各種手段之餘,也不忘拿出收集到的具體例項做教材,跟手下官員一齊討論看有哪些解決辦法。

願意聽的就聽,不願意的他也不勉強。不過到時候真要出了什麼事,那也就不要怪他心狠手辣不講情面了,他都事先提醒了不是?

其實他特意在大年初二說這些,除了提醒手下官員小心防備洋人之外,也是一種自我學習和提高的過程。

雖然他前世明白洋人從來都是狼子野心,對華夏就沒安過什麼好心,可是他們具體做了些什麼,其中又包藏了哪些禍心卻是知其然不知所以然。

到了清代之後,雖然也跟洋人有過接觸,但幾乎每次都是他佔據主導地位,也沒怎麼覺得洋人如何如何。

先是跟洋人軍火販子購買軍火,白花花的銀子在他手中,加上見識方面也不差,洋人很難以次充好耍什麼手段,為了能夠順利拿到後續餘款那些軍火販子一個個老實得很。

之後便是與上海租界之間的齷齪,佔據主動權的依舊還是他所在的兩江總督衙門。所以認真來說,他真沒怎麼在洋人手上吃過什麼大虧。

可是朝廷與列強簽訂的那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又不是假的,當然從條約中也很難發現不對勁的地方,一切都得電燈條約實施以後慢慢從中發現端倪。

領事裁判權就是吳可手下分析小組研究出的一項成果,從這中間發現列強損失大清主權的一系列手段,要是以後撞上了自己如何自處等等等等。

從收集的大量相關資料中發現,列強對大清主權的侵犯是一步步逐漸深入,從洋人弄出的觀審制度中便可見一斑。

觀審制度是西方列強取得在清領事裁判權之後,所確立的強行干預大清司法審判的制度,是指在混合案件中原告方的官員可以到被告一方的法庭以陪審員的身份列席旁聽,並參與案件的審理。

若原告為外國人,被告是清人,那麼原告所屬國領事官員有權至朝廷所在地方官府衙門“觀審”,朝廷的承審官應以觀審之禮相待。

若觀審之員認為審判、判決有不滿意之處,他有權“添傳證見、查訊、駁訊案中作證之人、再行傳訊”。

而觀審制度在大清的實現也有一個過程,1844年7月3日簽訂的清美《望廈條約》在處理涉及美國人與清人,因民事關係發生爭端且不能調節結案的問題上,有“經兩國官員查明事實之後,公議察奪”的內容。

之後所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也有所規定,這應是觀審制度的發展了。

條約中明確指中:“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需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會同審斷”不只是停留在“公議”的階段而是對此有了突破進入了“審”的里程。

更有甚者,列強見朝廷軟弱好欺,在談判中所提條件一次比一次嚴苛,還有條約規定:至中國各口審斷交涉案件,只能視被告者為何國之人,即赴何國官員處控告;

原告為何國之人,其本國官員只可赴承審官員處觀審。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庶保各無向偶,各按本國法律審斷。

還有條約規定:倘遇有中國人與美國人因事相爭,兩國官員應行審定,中國與美國允,此等案件被告系何國之人,即歸其本國官員審定。

原告之官員於審定時,可以前往觀審,承審官應以觀審之禮相待。該告之官員,如欲添傳證見,或查訊、駁訊案中作證之人,可以再行傳訊。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不公,亦可逐細辯論,並詳報上憲。所有案件,各審定之員均系各按本國律法辦理。

這就將觀審之員的權力進一步擴大了。英美等列強透過“觀審”制度以維護本國原告的利益,透過“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又可以保護被告,這是領事裁判權在清又一大發展。

為了擴張在清權益,列強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什麼手段都能使喚出來。

朝廷的一步步退讓沒能得到列強的任何同情,只會加劇他們的貪婪提出更加過分的要求。

洋人使出的手段真是花樣多變,除了搞出個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