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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不僅給我們提供了另一個表達婚姻命定論神秘性質的例子,還暗含著傾聽準新娘感情的聲音而應有的理智: 她應該嫁給什麼人,在她看起來不理智的想法後面也許隱含著實質性內容。
本章討論的模式和意象,全面地說,彼此互相支援。儒家家庭倫理支援了視女性婚姻方面的地位是她的基本身份這種法律原則。禮儀模式則是親屬之間聯姻和服喪的嚴格規定的法律基礎。佛教因果論衍生的婚姻命定論、婚姻命定論衍生的民間傳說雖然與之無關但也強化了應該慎重從事的古代儒家思想。與此同時,幾種體系的側重點各不相同。法律對於婚姻的塑造在於禁止非法婚姻,並側重於可接受的行為的限度。儒家思想從延續血脈的角度強調婚姻中的義務和德行,60特別是妻子的。文學作品和民間傳說更多地從個人而不是家族聯姻的角度塑造婚姻,集中於神秘而不可預知的愛情。這些模式和意象有兩種含義,由於多數人接受它們因而廣泛、有效地滲透進思想和行為方式當中。雖然內容互不相同,但是沒有哪一套思想可以在狹窄的或預定的軌道上限制人們的思想和行為。
作為整體,家庭體系裡的婚姻和女性角色概念都建立在第一章討論的更基本的社會性別差異的命題上並使後者複雜化。婚姻模式以假設的男女間本質的差別為基礎。與此同時又從未視女人為簡單的女人: 她們是女兒和兒媳、母親和婆婆、妻和妾;就她們的身份認定而言,關係與性別同樣重要。女性從婚姻體系獲得的角色已被社會性別化了,這些角色只有女人能得到,但又把她們分隔在對立的範圍裡。
儘管本章的主題是最基本的考察婚姻的途徑,基本因素的變化比較緩慢,但是單向度的變化仍然應該引起注意。儒家思想和法律規定儘管非常古老,但在宋代演進的過程裡多半廣為人知,被大眾接受。正如“導言”所論,宋代是這樣的時代,士人階層生長壯大,城市化和更稠密的人口定居方式使普通農民與士人有更頻繁的接觸。此外,理學運動的重大動力之一是想更充分地利用儒家價值觀、禮儀、甚至於當時施行的法律教化普通人。學者們譴責佛教侵入殯葬、祭祖等家庭事務。地方官試圖移風易俗,學者們寫文章和手冊昭示正確的原則和程式。所有的努力產生了一個結果,宋代不知道法律不允許同時有兩個妻子的人越來越少,不知道儒家將道德價值賦予社會性別差異思想和妻子應忠貞於婚姻家庭的人也越來越少。學者在教化方面的努力有助於傳播精確的法律知識,比如朱熹第一次擔任官職期間就頒佈了糾正訂婚習俗的法律規定。宋朝時期連民間故事都傳播得更廣,因為城市化、運輸工具的改進、地區間貿易的增多都使民間故事很容易透過口述進行傳播。如果我們還記得各種型別的書籍發行得不計其數,就有更多的理由斷定,宋代的變化以更大程度的跨地區、跨階級地分享基本的文化前提為方向。
第四部分:做媒做媒 1
如果我們可以相信傳記作者——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不信——宋代的大多數父母都變得特別喜歡女兒。這時的女兒十五歲左右,似乎很討父母喜歡——甜美,順從,聰明,可愛。士人家庭一般都教女兒讀書,父親們似乎很欣賞女兒有特別的天分(第6章將更充分地討論這一點)。我們被告知,侯氏(1004—1052)格外具有期望中的聰明伶俐,喜歡讀書。她的父親“愛之過於子”,喜歡與她討論政治問題。①錢氏(1030—1081)的傳記說她比一般的女孩子聰明得多:“自垂髻迨笄總,習祖訓,隸文史,至於筆札書記之事,過目則善焉,故二親齊而愛之。”②蘇紳(1019年中舉)晚年得女,特別寵愛這個1031年出生的女兒。“以其秀且慧,故特撫愛之。始稚而孩已能言,漸誦章句。少長而承禮義之訓,又能秉筆為詞語。及笄,擇配且久”③
父 母 的 負 擔
慈父慈母當然想讓愛女找到好婆家。然而即使他們願意相信婚姻是命定的,但還是知道給兒子或女兒找一個好配62偶並不容易。程氏(1061—1085)25歲還沒有出嫁。她去世以後,她的叔父程頤苦心解釋這一切是怎樣發生的:
幼而莊靜,不妄言笑;風格瀟灑,趣向高潔;發言慮事,遠出人意;終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