艄叵檔謀局屎馱督�潭取D腥擻性鶉撾�娓傅拇蠖嗍�蟠��ァT鶉巫鈧氐娜�齙燃抖莢詬趕的誆浚��ㄋ�塹鈉拮印5燃蹲罡叩納シ�俏�蓋祝��27個月(名義上服喪3年)。祖父(父親的父親)為第二級,服喪一年;叔、伯是第三級,服喪9個月;堂伯中最年長的,第四級,服喪5個月;其他堂叔,第五級,服喪3個月。男人也有責任為少數不同姓的親戚服喪,但是時間較短。為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和姐妹的子女服第四等喪。為姑姑、舅舅、姨的兒子,還有妻子的父母,服喪3個月。
結婚以後,新郎和新娘與他人的關係都有變化,但是程度不同。新郎方面惟一的改變是增加了為妻子和岳父母服喪的義務。丈夫為妻子服第二級喪,1年;妻子卻要為丈夫服第一級喪,3年。好在男人與岳父母之間服喪的義務是雙向對等的,3個月。如果妻子早逝,丈夫也得為她的父母服喪。女人結婚以後並不終止為孃家人服喪的義務,但是減低一個等級。因此,已婚女兒為父母親服喪1年而不是3年;對兄弟等人,從1年減至9個月。這種改變也是雙向的: 她孃家的親人為她服喪的等級也減少一級。儒家經典的註疏經常提到,降低等級但不終止相互服喪的義務,表明女人婚後身份改變的不完全性。在結婚後的新家裡,妻子得為很多人服喪。宋代在這一點上看來是改變的時期。52經典著作規定妻子為夫家成員服喪的等級可比丈夫低一等。比如,為公公的兄弟服第三級而不是第二級喪。禮儀指南一類書籍保留了這些規定,但是現實裡的妻子常與丈夫同時結束喪期。
服喪的規定表達了一條無可辯駁的原則,女人婚後的身份認同經歷了比男人大得多的改變。男人與妻子孃家的關係是相互的: 彼此之間對等,但都視對方為外人。但是妻子與丈夫和丈夫的父親、祖父之間的義務卻不對等,既表明妻與夫之間的不對等,又表明妻子與丈夫家庭之間的不對等,她只是世系的從屬。男人為父親和祖父服喪的等級高於對方為他的,在這一點上,妻子倒與他相同。
服喪的規定強調了女人在夫家既是外人又是內部成員的雙重身份,但是祭祀祖先的傳統又使她和丈夫父系家庭的聯絡非常牢固。一個未婚女兒在父母家參加大家庭祭祖儀式時地位較低——這時她和同輩的小姑娘們一樣,站在多數年長女人的後面,看著主祭人和他的妻子把酒肉等祭品擺在祖先的牌位前。姑娘一旦結婚,在新家裡有相應的位置,祭祖時她和妯娌們站在一起,隨著輩分的提高往前移,如果她丈夫是長子,終有一天她會站在最前邊,成為女主祭人,掌管準備和奉獻祭品的工作。
授予一位妻子完整的禮儀身份(妾沒有)可以使她死後不會被遺忘。年輕妻子即便早逝,丈夫再婚了,仍得為她設立牌位,丈夫的子孫,無論是不是她生的,都要保留、護衛這個牌位。但是丈夫去世以前,她的牌位不會與其他祖先的擺在一起。換句話說,她作為祖先主要因為她是兒子父親的妻子而不因為她是母親。此時孩子可以把她的牌位擺在一間私室裡表示紀念。(類似的情況是留出一塊地方置放她的棺木,直到丈夫死後安排合葬事宜。)夫妻雙亡以後,他們的牌位在祭拜祖先的場合總成對地擺在一起。夫妻間這種互補性質的禮儀上的視覺形象可以在墓室壁畫上見到(見第一章圖8),畫面上夫妻坐在一起,小輩們侍奉著他們。
儒家家族禮儀的規定和婚姻法之間有許多一致之處。角色和關係重於年齡和性別,強調義務重於權利。但是也有實質的不同。儒家模式給予妻子的尊嚴多於法律給予的。53男人在祖先祭壇前擔任的角色沒有妻子的協助就不完整。不僅因為男人需要繼承人因而要有妻子,而且還得有妻子親自參加祭祖儀式。其他女人,如妾,可以生養一個男繼承人,但只有妻子才能與丈夫組成一對在一起祭祖。進一步說,也只有妻子死後與男人在一起——她的牌位與丈夫的雙雙列於祖先靈位前面,她的屍體在墳墓裡與他的並列。
第三部分:婚姻的意義婚姻的意義 4
文學作品表現的意象
寫了這麼多,我注意的是官府和儒家學者、知識精英認可的婚姻的意義。但是與道德、禮儀或法律模式聯絡不太緊密的文學作品表現的同一主題在宋代文化裡也比比皆是,透過很多途徑塑造正常人的行為。詩、小說、奇聞軼事和民間傳說不僅表達了諸如愛情、美麗和命運這一類話題,有時候還含有顛覆現存秩序的意味,偏愛自發的而不是控制的、出於激情的而不是理智的東西。
有很多資料可以用來推測婚姻的意象,如宋代作家們編輯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