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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不如關於特定女人的傳記資料記載女性在特定環境的言行所做的貢獻大。讀過很多敘事史料以後,我發現一部分宋代作者的概括性敘述是真實的,17但在很多情況下他們忽視了一個重要部分: 具體發生了什麼。比如,從階級偏見、性慾到對母親的感情,對這些情感的解釋在概括性文字中相對被忽略,但是在特定人物的傳記資料中卻清晰地浮現出來。

史料裡基於階級和社會性別的偏見

我使用了一條又一條可以互補的史料,但它們沒有對我打算追蹤的每個問題提供同樣多的證據。各種表現女性和婚姻的史料最多。涉及男人和女人的思想、感情和行為方式的史料也很多。語境的問題——何種環境產生何種行動——也很好地被觸及到了。但是判斷實際上某種行為的發生率幾乎是不可能的。史料常允許我說一種行動是常見的、或是常見的同類事件、或不常見但已經被意識到的,但是不能說它代表了一個地方百分之十、二十或三十的人。

我們必須認識到史料裡存在的階級的偏見。本書引用的史料多描寫士人階層以外的人: 大多數法律案件中的當事人、洪邁及其他講故事的人談到的大約半數都是普通人,既不是官員、也不是官員的親戚,甚至也不一定受過教育。比如王八郎是商人,他妻子多半一個字不識。有關男到女家的入贅婚姻、通姦、亂倫、離婚、寡婦的困境、再婚的寡婦的細節,大多出自於這類記載當中。相比之下,墓誌銘作為能夠最好證明有關女性的聯姻和美德的史料,記述的絕大多數物件是士人及其依附者(包括妾、奶媽、保姆)。結果是完全不對稱的: 關於理想的女人的資料多來自上層階級婦女生活的記敘史料中,然而關於不幸的婚姻、遭到鄙視的行為和不幸的環境的記載多來自於普通男女的生活。

今天沒有人會認定具有美德的人全都是文人學士,而墮落的行為全都出自窮人,我盡最大努力避免把任何一類行為和階級的劃分連在一起。相反,我把這種修辭上的不對稱解釋為階級的“表現”。聲稱士人階層的女人具有美德加強了士人階層的權威。如果作者與討論的話題保持距離,那麼通姦、亂倫等話題會比較容易談起: 這類行為是道德觀念不規範的人的罪惡。但這不等於說行為和價值觀當中沒有階級的差異。判定農婦是否具有吸引力時,18順從和體態的謙恭就不像在上層階級女性那裡那麼重要。沒有財力納妾的男人休掉沒生孩子的妻子或許不太會招致惡評。沒有收入的男人比繼承了土地的男人更可能趕走兄弟和堂兄弟的遺孀收養的繼承人,然後換上自己的兒子。但是史料中存在偏見,使證實這些差異的證據不易得到。

史料更嚴重的另一種侷限性在於它們幾乎都是男人寫的。(惟一留下全集的女作者是李清照[1084—約1160],本書將數次提到她,但她筆下表達的大多是愛情、感傷和絕望,涉及生活具體細節的史料很少。)男作者當然不像女人那樣看問題。沒有一個社會在男男女女共處狀態當中的女人會像在只有女人、特別是熟悉的女人圈子裡那樣行動。男人在場時,女人似乎完全不同,但只有同性時,女人會機智地用男人的自負和偏見開玩笑、取樂。一項當代中國農村婦女的人類學研究發現,女人只有在男人不在場時才願意承認自己也有權力。另外,有關女人身體的話題——月經、懷孕、顯得有魅力、變老——肯定在只有女人時而不是男女混雜時談論得比較多。比如,女人會談起裹自己的和女兒的腳的事,但男人的記錄裡沒有這些對話。難道女人沒有談論日常生活的快樂和養育孩子的經驗?但是,我們無從瞭解只有女人時她們說什麼。寫作的女人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男人定格化的話題,比如分別後的閨怨。儘管那些喜歡女人的陪伴、與母親、妻子和女兒的關係密切的男人可能十分同情、真實地記錄他們的所見所聞,但他們仍可能會誤解道聽途說的資訊。作者傾向於用兩分法把女人的品行歸結為好的(溫和、可愛、可靠、美麗)和可怕的(嫉妒、囉嗦、小氣、苛求、媚惑),多半由於不能發現使媽媽那麼美妙可愛而使其他女人如此危險的那種共同點。因此我不斷地質問自己對敘事史料的解讀應該推進到哪裡。支援我利用敘述性史料反映它們的作者無意於表達的事情的論據是,我的問題和他們的不同。反對我這樣做的論據是,宋代的男性知道他們的世界裡的各種事情,而我卻因幾個世紀的流逝不能得知,因此如果我讀史料時過分被自己的問題誘導,我的想像就跑得太遠。我希望我能夠達到合理的平衡點。我很清醒地知道本書提出的揭示婚姻狀況的方式不曾被宋代的男女採用過。19但是我盡力貼近史料,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