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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國古代不同團體用不同動詞表示結婚。男方家庭“娶”兒媳,新郎本人也可以說“娶”妻。新娘父母可把她“予”給某男,“歸”到誰家,或准許她當新娘“妻”與某人。一般地說,女子的父母或監護人被描繪為這樁婚事的積極主動的一方。當一位女子結婚邁進男家之門時,也可以說她“適”或“歸”入某家。

狹義的男女結為一體的婚姻,對應的中文表達由“夫”和“妻”兩個片語成。“夫”字的意思就指男方。“婦”指兒媳的時候多於妻子,強調女人在丈夫父系家庭裡的位置。一位妻子可視為一個家庭、一位家長、公公或丈夫的“婦”。中國的訓詁學從“婦”的同音異形字“伏”裡引申出服從、忍受、甘當配角的意思。③一位妻子,簡單地說,就是服從和協助丈夫。“妻”是表示法律上的妻子時常用的概念。既為妻,就不是妾。的確,她是一個特定男人的配偶並分享他的社會地位。語言學家說“妻”即“齊”,意味著平等、認同;丈夫和他的“妻”結為一個整體,享有相同的地位和聲譽。④換句話說,女人結婚後失去了獨立的身份,她的身份歸屬於丈夫的。

內闈第二章婚姻的意義禮貌的對話裡常稱他人的妻子為“室”或“室人”,有妻子稱之為“有室”。稱妻為室有兩種意思,一指青年男子結婚時得到的與妻共處的房屋,另一種指他妻子與這個居室有特殊的聯絡。其中有這種意思,雖然男子代表全家,但妻子卻與臥室,與她、丈夫和未來的小孩一起住的地方有更強的聯絡。雖然男人稱他人的妻子為“室”,但提到自己的妻子時卻常用“內”或“內子”,即內闈裡的那個人。選用這些術語汲取了前一章討論的內、外之別思想。這是一種貶低人的說法,否認了妻子與言者的緊密聯絡而失之於輕視婦女,但確實成為一種特殊的表達方式: 使她變成“內”,一個私人世界。

談論婚姻和已婚夫婦的這些表達方式,與下面將要討論的法律和禮儀規定一樣,都以父系、47父系等級制和父系居住地原則為基礎並強化了它們。從父、子、孫的父系角度看,“婦”這一個字可以表示家庭裡這個人的兒媳、那個人的妻子。從家庭制度的角度看,父親控制著兒子娶婦的事。至於把新娘稱之為“室”,婚禮時新娘“嫁”到自己的家,從以父系居住地為新婚夫婦住地的原則上看,就是女人移居到丈夫家去住。

法律框架

宋代人不需要到官府得到結婚的許可或登記註冊,但是婚姻無論如何是一個法律制度,官府頒佈的法律只承認特定種類的結合才是合法、有效的。⑤一夫一妻是關鍵的因素。《宋刑統》說:“諸有妻更娶妻者徒壹年。女家減壹等。若欺妄而娶者徒壹年半,女家不座。”⑥如果一方死亡或離婚,初婚就結束了,男女都可以再婚,但結束以前不可以。

這種形式的一夫一妻制不限制男人同時還有別的女人,但妻子只能有一個。妻和妾的位置也不能調換:“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貳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壹年半。各還正之。”換句話說,把女人的身份抬高兩級或降低一級的男子,服刑兩年;抬高一級的服刑一年半。法律對較低層次的女人有所通融:“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者聽為妾。”⑦但無論如何不能以婢為妻。註文做了解釋:“妻者傳家事承祭祀。即具六禮,取則二儀。婢雖經放為良,豈堪承嫡之重?”⑧

第三部分:婚姻的意義婚姻的意義 2

宋代法律確實把訂婚作為約束女方家庭的條文:“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陸拾。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如果把已經訂婚的女兒許配給別人,則杖一百,如果已經辦了婚禮,服刑一年。法律還規定,如果新郎家長允許女家改變主意,48女家就不能要求男方退還禮品。⑨法律承認訂婚和聘禮制度,新郎家庭據此得到未婚新娘的許諾,有權期待在雙方商定的時刻迎娶新娘。如果三年之內不娶,新娘家有權推斷男家對此事失掉興趣,因而可以把女兒嫁給別人。

族外婚制意味著合法的宋代婚姻模式與父系觀念相連。人類社會在早期已達成共識,即便是血緣很遠的父系親屬之間也不能通婚;到了宋代,這個規定嚴格的程度達到同姓不婚。《宋刑統》申明:“諸同姓為婚者各徒貳年。”四代以內有共同祖先的家族內部,若通婚,受到的刑罰更為嚴厲,親屬關係越近,違法程度就越重。妾和妻子一樣,不能來自同姓人家。法律文獻一再重述古代的規矩,打算買一位姓氏不明的妾以前應該進行占卜,確保她與男方不同姓。法律還規定了與母族、妻族親戚聯姻的規則,規定主要在輩分方面: 男子可以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