遽出之,何也?”
曰: “此古人忠厚之道也。古人之絕交不出惡聲,君子不忍以大惡出其妻,而以微罪去之,以此見其忠厚之至也。且如叱狗於親前者,亦有甚大故不是處,只為他平日有故,因此一事出之而。”
或曰: “彼以此細故見逐,安能無辭?兼他人不知是與不是,則如之何?”
曰: “彼必自知其罪。但自己理直可矣,何必更求他人知?然有識者,當自知之也。如必待彰暴其妻之不善,使他人知之,是以淺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大凡人說話,258多欲令彼曲我直。若君子,自有一個含容意思。”
或曰: “古語有之: ‘出妻令其可嫁,絕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
曰: “是也。”
下層社會的家庭裡,離婚之事多半更為常見,因為如果沒生兒子或夫婦不和,納妾並不是可行的辦法。一個不能盡職的妻子,最簡單的辦法是把她送回去。洪邁提到一個箅匠的女兒嫁給了一個漁夫,但是被休了,因為她不會縫縫補補。由於父母已去世,她無處可去,結果淪為乞丐。洪邁還提到一位因病被休棄的女繼承人,她的病可能是癲癇。
顯然各個社會階層的人都發現離婚不是什麼愉快的事。司馬光感嘆,男人該休妻而不能休,多半因為人們認為哪怕是對男人,休妻也很窘困。朋友和親戚都會盡力勸說男人不要休妻。洪邁說起一位州官——郭雲,他在夢中受到任職期會縮短的警告,感到非常害怕,就寫了休書休掉妻子楊氏,十幾年來他們一直過得很好,而且已有了三四個孩子。郭雲搬到另一個住處,幾個月裡,朋友和親戚們都試圖勸他回家。楊氏的哥哥在旅行途中前來拜訪,燒了休書。然而郭雲仍獨自住在別處。
離婚女人並不都是很可憐的;事實上改嫁似乎非常普遍。一個被縣令休了的女人,不久後又嫁給一位縣令。前述故事裡,陸游的第一個妻子與宗室子結了婚。儘管被休掉的女人常常拋下孩子離開,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名宦呂蒙正(946—1011),他的父親被一個妾迷住、趕走了他和母親,後來他在貧困中長大。母親拒絕改嫁,呂蒙正當官以後,為了闔家團圓,把父親接到自己家裡,安排父母住在不同的房間裡。
第十五部分:通姦 亂倫和離婚通姦 亂倫和離婚 4
法律規定,女方不得首先提出離婚。正如劉克莊(1187—1269)坦率而言,沒有妻子可以休棄丈夫的理由。法律甚至規定,懲罰那些未經丈夫同意而擅自出走的妻子拘役兩年。但是妻子可以說服丈夫同意離婚(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離婚),無可置疑,這樣的事出現過。章元弼(11世紀),我們得知,與他非常漂亮的表妹陳氏結婚。章元弼很醜,而且徹夜讀書,結果表妹說想離開他,於是他就寫了一紙休書,還她自由。
259現實生活裡有些妻子跑掉了,有的家庭因為女兒的丈夫對她不好而接女兒回家。孟氏(1078—1152)年輕時嫁給一個後來證實很不可靠的男子,因此她母親接她回家,給她找到一個在好人家裡當奶媽的差事。洪邁講到一個女子提出離婚,因為丈夫打她並趕走她的兒子。洪邁的另一個故事裡,一位岳父不能忍受女婿的粗魯和好酒貪杯,不顧女兒的意願把她接回家,不久後把她嫁給別人。李清照請求官府允許她結束與第二個丈夫短暫的婚姻,指責他在職務上胡作非為。一位官員請求官府判決孫女與丈夫離婚,理由是他有精神病,還要求帶回孫女的嫁妝。判官認為男方的病不是理由,但是皇帝恩准給予這位官員特殊的優待。在一個情況類似、但是事主為普通人的案子裡,判官胡穎首先指責妻子未能更忠於丈夫: 即便像她說的,他是白痴,但他仍然活著,能看能聽能動。這位妻子還說公公對她舉動不當,對此判官說她是造謠。他判決打這個女人,但是按照她的意願批准離婚。另一個案子中,岳母控告女婿把她女兒賣做婢女。判官援引法規說如果丈夫養不起妻子,她母親可以把女兒帶回家嫁給別人。
當然,判官經常不批准這樣的離婚要求。一位男子希望准許女兒離婚,因為女婿獲罪被判流放19年,判官只允許他把女兒帶回家,以避免涉嫌與公公有染;但是女方不得改嫁,多半因為她自己並不打算離婚。還有一位判官判決一個私自離開丈夫的女人拘役兩年,並削籍為官妓。
只有極少情況下,在無人提出離婚時官府判處離婚。一位女子在雙方都不願意的情況下被判決離婚,只因判官發現第二個丈夫是第一個的堂弟,屬禁止通婚的親屬之列。判官援引條款,說除非婚姻已存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