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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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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以與比近林田寺僧通,為人所告,受杖,未幾抱疾,見寧為祟,遂死。

根據洪邁的報道,介入案子的兩位官員都因未能主持正義而遭到報應。

離婚

宋代的離婚和今天的離婚引起的聯想相當不同。最有代表性的圖景不是夫婦分居,吵架不斷,或發現一方墜入他人情網;相反,離婚悲劇的景象是相愛的夫妻因為公婆不喜歡新娘而被迫分離。漢代有一首這個主題的詩廣為人知。宋代中期一個類似的例子也引出很多討論。詩人陸游(1125—1210)娶了舅舅的女兒唐氏,但是他母親不喜歡這個侄女做兒媳。她完全不顧陸游的意願,把姑娘送回孃家,唐氏後來與一位宗室子結婚。幾年後她和陸游在一個花園裡邂逅相遇。得到丈夫的同意後,她送給陸游一些食物和酒。被回想起來的舊痛擊中要害,陸游在花園的牆上寫了一闕詞,表達了彼此的心情。詞中寫道: “東風惡,歡情薄。一懷愁緒,幾年離索,錯,錯,錯!”256後來的歲月裡陸游還寫了一些詞,一般也解釋為表達他被迫休妻的痛苦情感。

第十五部分:通姦 亂倫和離婚通姦 亂倫和離婚 3

離婚可以用“離”和“出”表示。一般來說,男人休妻並不需要得到法官或任何其他官員的批准。但是為了表明他確實要跟她離婚,對他說來最好的辦法就是寫一紙休書,表明他的意圖。宋朝初年的一份“放妻書”,標記為977年,和其他文書一起被封存在敦煌的一個洞窟裡,偶然地儲存下來。文書的開頭沒有了,但是後邊的內容似乎說明女子的父母是無辜的: 他們生了一個又溫順又甜美的女兒。親戚們都喜歡她,像喜歡自己的女兒一樣不知道為什麼,結為夫妻以後,親戚們都成了敵人,恨二人為什麼相遇?發酵粉摻進了牛奶,沒有效;貓和鼠在一起呆不長。現今兩方面親戚不和睦。不再認為他們是夫妻。女方離開以後可以選一個好丈夫——甚至找到高官——和睦相處,琴瑟諧調。享受千年萬年之好。三年衣食不愁。

這份檔案經過畫押,註明了日期。

離婚書不是非有不可。只把女人送走也可使法律和社會承認已經完成了離婚。但是在一位丈夫休掉妻子,接著又立刻安排她與別人結婚,這當中應有一個明確的界線,否則會帶有賣掉她的意思。法律禁止賣妻,而現實生活中這種事並非聞所未聞。

從法律思想上看,男人只能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或他有理由時休妻,但常見的列舉的理由比較模糊並且難以證實(比如多嘴多舌和嫉妒)。此外,如果妻子正在為公婆服喪或無處可去,那麼也不能休妻。但是到了宋代,休妻的理由和不能休妻的規定在人們的思想上都不十分明確。本書《導言》引述的故事,王八郎的妻子說她無處可去,但他還是可以休了她。如本章所述,甚至在女人惟一的罪過是不孝,即把公公的罪惡企圖告到官府時,判官也會判決離婚。此外,妻子們可以、而且經常做的是抵制被休棄。一個案例裡,妻子不同意離婚時,丈夫就誣告她通姦。因為他誣告,胡穎下令打他80杖,但仍批准離婚,還說那女人遭到如此的汙衊仍願意回到那個家,令人費解。

257離婚對於女人而言肯定是蒙羞,但對男人就不一定了。司馬光多次重申男人對父母和家庭承擔的職責使他可以休棄破壞家庭和諧的妻子。司馬光不僅要求丈夫在必要時休妻,還敦促妻子的父母假定自己的女兒是有過錯的一方,並且承擔改造女兒的任務。他舉古代一個故事為例,一位母親把女兒嫁了3次,但每次都被送了回來。第三次回來後,母親問發生了什麼事,女兒用輕蔑的口氣談起丈夫。於是母親就以妻子應該順從而不是驕傲為理由打了她,讓她在家裡呆了3年。第四次嫁走她以後,她變成一個理想的妻子。相形之下,在他自己所處的時代,司馬光注意到,父母更可能察看女婿有何過錯而不是指責自己的女兒。

程頤持相同見解。有一天他和弟子討論了離婚的倫理:

問: “妻可出乎?”

曰: “妻不賢,出之何害?如子思亦嚐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為醜行,遂不敢為,古人不如此。妻有不善,便當出也。只為今人將此作一件大事,隱忍不敢發,或有隱惡,為其陰持之,以至縱恣,養成不善,豈不害事?人修身刑家最急,才修身便到刑家上也。”

又問: “古人出妻,有以對姑叱狗,棃蒸不熟者,亦無甚惡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