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沒有區分同姓族人以外的、或完全沒有親戚關係的養子。法律只規定可以收養3歲或3歲以下即使和養父不同姓的小孩。《名公書判清明集》不鼓勵收養異姓嬰兒或在父母死後收養,但是父母活著時收養、立嗣是備受歡迎的。此外,如果收養是父母明確的選擇,而且在訴訟以前很多年就存在的話,判官也不會拿3歲的規定小題大做。
這類收養在有功名的官員之家就像在普通人家一樣發生。比如,魏了翁(1178—1237)的一個叔叔就被他舅舅收養了。大致在同一時期還有很多,一位縣令的妻子黃氏收247養了孃家侄子。朱熹最親密的弟子之一蔡元定(1135—1198),讓姑姑的虞姓兒子收養了自己的次子。蔡元定死後,他的寡妻要求自己的兒子“歸宗”,但是兒子又讓自己的一個兒子留在虞家延續嗣脈。貫穿整個12、13世紀,貴溪的倪家和鄰縣金溪的傅家世代聯姻,所以當倪姓的一個分支沒有男孩時,就收養傅家的子弟。
人們求助於親戚,部分原因在於比較容易要求對方給以好處。程老先生70歲時,他為一個兒子沒有繼承人而發愁。1274年,當他出嫁了的女兒帶著兒子鄭元憲回孃家省親時,他為自己兒子著想,請女兒把兒子留給程家做舅舅的繼承人,說女兒雖已嫁到鄭家,但不應忘了程家。女兒不同意讓兒子立刻被別人收養,第二年,她死了,而她弟弟的妻子也死了。程老夫婦到女婿家請求帶走外孫。鄭家人同意了,鄭元憲回到程家併為最近剛去世的養母服喪,隨後就留在程家,改姓程。多年以後,他為兩個母親舉行了聯合的紀念活動。像這個例子這樣收養女兒的兒子,從傳宗接代的最後結果看,有點像入贅婚。圖表12
蔡氏祖父父親吳氏邢楠兒子兒子邢林(已逝)周氏 邢堅(收養的、從前是蔡Y)蔡X蔡Y
收養超過3歲的姻親的孩子沒有法律依據,但是似乎也比收養同齡的生人得到更多的認可。吳革為邢家(見圖表12)的案子寫了下面的判詞:
邢林、邢楠為親兄弟,邢林無子,邢楠雖有二子,不願立為林後,乃於兄死之日,即奉其母吳氏、嫂周氏命,立祖母蔡氏之侄為林嗣,今日邢堅是也。夫養蔡之子,248為邢之後,固非法意,但當時既出於堅之祖母吳氏及其母周氏之本心,邢楠又親命之,是自違法而立之,非堅之罪也。使邢楠宗族有知義者,以為非法,力爭於邢楠方立之時,則可,進欲轉移於既立八年之後,則不可。
判官並沒有表揚這種收養。相反,他們常常就當事人如何違背父系繼承原則發表負面的評價,多半會引用經典例子,即莒人如何透過繼承人的一支取代了他們。然而判官並沒有徹底否認這類收養。
如果還有其他潛在的家產的訴求者,收養3歲以下姻親的小孩等於面臨著入贅婚會產生的同樣問題。有一個案子,一位23歲沒有活著的孩子的寡婦希望留在丈夫家,並收養一個繼承人。她丈夫有3個兄弟,但是一個未婚,一個無男孩。長兄一向與她丈夫不和睦,而且,他兒子與她年齡相近。因此,她收養了孃家姑姑的兒子。18年以後,兩位小叔子已去世,丈夫的長兄告到官府,試圖推翻收養多年的孩子。判官堅定不移地站在寡婦和養子一邊,指出當年按父系原則收養族人有多麼困難。
本章討論了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解決問題時最常採用的兩種辦法。這兩種策略——把女兒留在家裡,透過女人的關係收養子嗣——表明女人在家庭繼承問題上並不是完全沒有用;她們只不過不像兒子那麼頂用。她們比男人差多少,這在宋代不同階級、社會性別、多半還有不同地區之間是相當不一致的。女人的觀點明顯與男人不同。在14世紀,吳海寫道: “近代亦不由禮法,以婿與甥及外孫為後者何限,皆由不勝婦人之見以自滅。”吳革在前邊提到的一條判詞裡駁回了一位滿足於有3個女婿贍養她的寡妾的要求,說: “婦人女子,安識理法?”人們可以感覺到,女人比男人更容易把女兒視為近親,因此男人為女人做出這樣的判決。
階級差異也在這裡起作用。那些制定財產繼承法和強力推行法令的人,如地方官,無一例外都屬於士人階層。毫無疑問,249入贅婚和收養族人以外的親屬會給他們帶來比普通農民更多的恥辱,因為在精英階層當中,家族的姓氏和祭祀祖先在確定一個人的身份時是非常關鍵的。當判官給贅婿貼上罪惡的、企圖從中漁利的標籤時,他們就把上層階級的標準用到不認為續香火比老有所養更重要的人身上了。那些信奉程頤、朱熹教導的人最難接受入贅婚和收養非父系親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