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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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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濂(1310—1381)用同情的筆觸描寫了可能導致把女兒留在家裡的感情和想法,他記述了南宋一個第一次招贅婿的家庭。我盡全力重建的樓—王—泰三家聯姻的方式見圖表7。樓約和住在婺州(浙江)的王氏結婚,他們至少有一個兒子,但仍把女兒妙清留在家裡,為她招王氏哥哥的兒子王野為贅婿。王氏結婚時陪嫁豐厚,這成為她後來給女兒女婿很多財產的基礎。由於這筆財產最初來自於王家,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說又回饋給了王家。“王氏愛妙清甚,乃於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間,別置薪山若干畝,蔬畦若干畝,腴田若干畝,招妙清夫婦謂曰: ‘此皆吾捐嫁貲所營,毫髮不以煩樓氏令悉,畀而主之,畀其慎哉。’” 239樓妙清和丈夫有兩個兒子,都夭折了。他們把大女兒嫁給住在同一個州的樓汝浚,使妙清有了一門住得很近的親戚。這個女兒顯然沒姓母親的姓,否則的話,與同姓男子結婚就有些奇怪。樓妙清和丈夫王野把小女兒“瑩”留在家裡,瑩長大時浙江淪陷於蒙古人手裡,一個蒙古人泰不華成了瑩的入贅丈夫。瑩生了泰不華的兒子“野仙”。現有史料沒有泰不華多少資訊。(事實上,把這門親事說成入贅婚可能為了掩蓋一些事,比如女兒被入侵的蒙古士兵強暴後懷了孕,或成為士兵的情婦但一段時間後又被拋棄了。)瑩的母親妙清一直掌管著這個家,因此我們得知:

妙清又篤愛之(指外孫“野仙”)甚。教育備至,不翅其己出。野仙長,復謀於眾,命約諸孫淵以女善歸之。妙清問言於野曰: “吾二人耄矣,不幸無子,今甥野仙,文而有守,又妻吾侄之女,此而非親,將誰親乎吾母氏所畀之業,宜具授之。更其屋為義祠,使歲時具豚酒,祀吾之父母舅姑,而野仙之先祖與焉。吾二人他日或終於戶下,亦庶幾有所託亦。”

圖表7

樓X侄子樓淵樓善樓約兒子王氏妙清琇(嫁給樓汝浚)王野(入贅婿)瑩泰不華(入贅婿)野仙王王氏王氏的哥哥

這一家的故事觸及到宋代其他提到入贅婚的地方反覆出現的主題。必須有一定的財產,招婿之事才能進行;招婿與女人的財產和嫁妝有關;入贅婚姻的內部伴隨著由女人當家作主;但不一定都改姓;入贅婚可能在後代重演;240男到女家的婚姻引起的爭議說它基於親密的宗族關係;這類婚姻還可能使兩條世系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

正如這個例子所示,看起來說贅婿本人可以延續世系,這沒什麼道理。贅婿不等同於養子。他們能做的是經營家業,奉養年邁的岳父岳母,得到一部分財產作為回報。但是宋代作者們確實提到女兒和女兒的兒子可以做繼承人。袁採提醒家長們對女兒要好一些,因為她們值得信賴,可以為父母送葬,祭祀祖先。像朱熹和陳淳(1159—1223)這樣的理學家,反對男人未經慎重考慮就立外孫子為嗣。判官吳革同意讓一個入贅女婿贖買岳父多年前抵押出去的田產,但是不准他再賣掉: “俞梁既別無子孫,仰以續祭祀者惟俞百六娘而已,贖回此田,所當永遠存留,充歲時祭祀之用,責任在官,不許賣與外人。”這裡牽扯到祭祀,但是判官指的是讓女兒、而不是她的丈夫或兒子主持祭祀。其他宋代史料也提到沒有兒子時可由女兒主持祭祀。在上述樓約的事例裡,傳承宗祧的問題似乎一直到第一個贅婿的孫子長大以後才提出來。祖父祖母想到自己當年招來的女婿,會感到欣慰,而且他還可以為聯姻的另外兩個家族進行祭祀。入贅婚顯然是讓父母親得到外孫的好辦法。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續家庭靠女人延續家庭 3

趁女兒在家時轉移財產

如前所示,宋代家庭把包括地產在內的財產給女兒做嫁妝,或透過女兒傳給外孫子,並不違法。此外,長久以來法律就規定如果“絕嗣”——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無論是親生的還是收養的——這家的女兒有權首先得到家產。然而宋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入贅婚應該與女子嫁到男家的婚姻區別對待。很多未來的岳父也許透過口頭承諾說服一個年輕男子加入自己家,許諾幫他建立起生活,可以及時得到家產。但是這種許諾與宋代成文法是矛盾的,法律不承認這種協議。

按照宋代法律,戶絕時如果還有未出嫁的女兒(“在室女”),她們就有資格擁有全部財產。241如果所有活著的女兒都嫁出去了(“出嫁女”),她們就只能得到1/3家產,其餘的都要充公、沒官。如果在戶主死後確立了繼子,出嫁女仍將得到1/3財產,命繼子可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