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1/3,最後的1/3仍將充公。
把這些規定套用到入贅婚時,有本質上的含糊不清之處。一個住在家裡招婿的女兒算是“在室女”(而一般情況下在室女應該是從沒結過婚的女兒),還是“出嫁女”(哪怕她是“招”了女婿而未嫁到別家)?如果認為她是在室女,她就可以在戶絕時得到全部財產或與其他在室女平分財產。如果把她視為出嫁女(似乎多數例項都照此處理),那麼接著會出現奇怪的結果。設想一個家庭有兩個女兒,一個比另一個大許多。父母親為長女招了贅婿,他在岳父家的土地上勞作了十幾年,在養活妻子和孩子的同時還供養了岳父、岳母和妻子的妹妹。嚴格按照法律條款,岳父岳母去世後,如果沒留下遺囑,所有的財產都將成為妹妹的;贅婿、長女及其孩子什麼都沒有。或者可以想像類似的情況,一個女兒嫁走了而另一個招了贅婿。無論贅婿付出了多少勞動,工作得多麼辛苦,兩個女兒最終將各得一份同樣多的財產,即全部財產的1/6。或許還可能只有一個招婿的女兒,但是她先於父母而逝,丈夫繼續養著孩子和岳父岳母,情況會怎樣?岳父岳母去世後這一戶就絕了,那麼贅婿和孩子可能什麼也得不到。最後,還有一種可能,贅婿在這家的田地上勞作了很久,支撐著整個家庭,但是後來岳父岳母收養了一個侄子做繼承人。繼承人將繼承全部家產,因為那時候這個人家不再是戶絕之家。
有宋一代為了減少這些反常的事發生,對戶絕法做過很多修訂。整個傾向是讓贅婿多得到一點家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家長可以在女兒死後把財產傳給女婿;即便後來收養了繼承人,如果有遺囑,女婿仍可以得到家產的一半(最多可以得到3000貫);有一個例項規定,如果贅婿增殖了家產,那麼戶絕時他可以得到1/3。
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的案例看,似乎普通人和法官都不大擔心如何針對入贅婚嚴格執行財產繼承的法令。沒有兒子的家庭可能避免明確宣告是否讓女婿得到家產,或是否由他延續嗣脈,因為他們始終懷著生兒子的希望,或者因為擔心女婿沒有能力或不招人喜歡,242因而留著把他趕走的主動權。入贅的年輕人也許慢慢地知道一點。無論法律怎樣規定,家人常常會給女兒和贅婿留下財產。在一個爭訟財產的案例中,一個男人把財產交給女兒女婿成為案情的焦點: “洪觀生無子,其家一付之女,與婿。”打這以後,很多年過去了,判官並沒有追究女兒女婿現在是否是這些財產的所有者。
當贅婿和妻子的兄弟爭訟時,判官似乎很少關心贅婿來到岳父家時有什麼期待。比如,劉克莊(1187—1269)為周家的案子(見圖表8)寫了一條判詞。周丙在沒有兒子時招李應龍為贅婿。周丙死後,一個遺腹子出生了。女婿試圖以家產已經作為嫁妝分給他為由保住他對大部分家產的權力,但是劉克莊反對:
在法: 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遺腹之男,亦男也,周丙身後財產合作三分,遺腹子得二分,細乙娘得一分,如此分析,方合法意。李應龍為人子婿,妻家見有孤子,更不顧條法,不恤幼孤,輒將妻父膏腴田產,與其族人妄作妻父、妻母摽撥,天下豈有女婿中分妻家財產之理哉?縣尉所引張乖崖三分與婿故事,即見行條令女得男之半之意也。”
然後劉克莊下令仔細清查周丙所有的財產,可動產和地產,以便公平地分成3份。
圖表8
周丙(已逝)(妻,已逝?)細乙娘(妻)李應龍(贅婿)男嬰妾?
儘管劉克莊寫判詞時好像在嚴格遵循對法律的理解,對待贅婿比較嚴厲,但是他並沒有把贅婿及其妻丟掉不顧。李應龍顯然在周丙去世以前就入贅到周家。從法律上看,243有弟弟的已婚女兒無權訴求任何家產。但是劉克莊肯定認為不給細乙娘夫婦任何財產是不合理的,因為很明顯,父母從未像嫁女兒那樣給她劃出一份財產。劉克莊認為她是在室女。他也有點同情李應龍,因為他被招為女婿時無疑抱著將來繼承財產的希望,並估計周丙不會再有兒子出生。
圖表9
劉傳卿季五(女兒,已逝)梁萬三(贅婿)季六(已逝) 春哥(養子)曹氏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續家庭靠女人延續家庭 4
在另一個相同型別的案子(見圖表9)裡,判官吳革對贅婿採取了更嚴厲的立場。劉傳卿有一兒一女,女兒比兒子大。為女兒招婿以後,大概過了很久兒子才結婚。案子告到官府時,父親、兒子和女兒都已經死了,活著的只有寡媳和贅婿。贅婿打算繼續掌管財產,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