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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231兒子與被父親排斥的妾母之間的關係在11世紀末期引起較多討論。當王安石(1021—1086)的門生李定(1028—1087)不能為妾母仇氏服喪時,官員們憤然而起表示抗議,大家都知道他的生母曾為妾。很久以前就被李家送走,並已嫁到別家。意見一致的抗議對李定的事情無助,卻大大聲援了朱壽昌,朱壽昌的事與李定相同,但他的選擇與李定不同。朱壽昌的父親在京兆任官時納一女子為妾。她生了壽昌,孩子兩歲時她被打發到一個平民之家做妻子。後來的50年裡朱壽昌從未見過生母。他當了官以後宦遊四方,打算找到生母。最後,在1068或1069年,他辭官離家,宣告,“誓不見母不復還”。他在同州找到已經七十多歲、嫁到唐家、生了幾個兒子的母親。朱壽昌把生母一家人全都接到自己家。他的故事由錢明逸(1015—1071)首次公佈,此後,很多一流學者,“自王安石、蘇頌、蘇軾以下,士大夫爭為詩美之”。朱壽昌的聲望如此不凡,以至於他接回母親以後,神宗帝(記錄為1068—1085)專門接見了他。

寡妾

由於妾在家庭成員中處於邊緣地位,主人死去以後,她們特別容易受到傷害。此外,由於妾通常比主人年輕二十多歲,因此開始守寡時比寡妻們年輕得多。按照法律,妾不能被前主人的近親收留做妾(某種程度上受限制的範圍比妻子還大),但是這種事一旦發生,看起來在人群中引起的震動又小於遭受同樣命運的妻子。沒生孩子的妾在主人的寡妻或兒子的家裡沒有特定、明確的位置。如果她們侍奉主人多年,可能作為慈善行為的物件留在家裡,就像老奶媽或老廚娘一樣。受尊敬的富貴人家在趕走無處可去的人時會猶豫不決。但即便這樣,她們的生活仍是暗淡的,無趣味可言。洪邁說有一個妾住在主人的寡妻和已婚兒子的家裡,惟一的下場就是被寡妻活活打死。

第十三部分:妾妾 7

沒有孩子的妾不能訴求財產,但是主人可以為自己喜愛的妾做好預先安排。《宋史》記錄的一個案例,說一個男子寫遺囑,把財產分成3份,兩個兒子和妾各得一份。兒子們上告到官府,說妾沒有財產權,判官指出兒子有義務遵守父親的遺願,於是達成一個妥協,232如果她留下來不再嫁的話,他們就應該讓她使用那些財產;如果她死了,財產將成為他們的。

生了小孩的妾也許可以留下和孩子在一起,也許不能。我們已經知道幾個生了孩子卻被送走的妾。毫無疑問,寡妻和兒子們至少與對妾失去興趣的男主人一樣,希望妾離開家。一個12歲進王家做廚娘的姑娘,28歲時生了一個兒子。3年後男女主人雙雙去世,主人的兒子們分了家,分給她一份養大孩子的財產。當然,主人已經離開人世的婢女和妾為了結婚常常願意離去。一個婢女偷走小女兒繼承的財產做嫁妝,這樣就可以把自己嫁出去了。有些妾帶著自己的孩子嫁人,對於小孩說來,這在當時似乎是最仁慈的做法,但卻不利於他們長大以後爭到父親的財產。高五一死後留下一個女僕生的女嬰,還有一個侄子立為繼嗣。繼承人得到3/4的財產,小姑娘得到1/4。姑娘的田產收入應該送到她已離開這一家的母親手裡,但實際上,她們得到的少得可憐。

留在主人家打算養大孩子的妾除了面臨所有寡婦都會遇到的問題,還有別的麻煩。一位為主人生了惟一活下來的兩個孩子的妾,還不得不去官府捍衛財產不被貪婪的親戚侵吞。她不敢承認自己是妾,審訊時謊稱自己是妻子。另一個案例,爭訟的人群裡有人質疑一個只生了女兒的妾有什麼理由說自己是“生母”。如果妾的兒子們長大了,形勢當然就不同了,一切取決於他們是否願意、並且有能力保護母親。

方回(1227—1306)的著述證明會有一些麻煩困擾著兒子和身為妾的寡母之間的關係。方回的父親方琢(1174—1229)有一個妻子生的女兒,但是直到她長大、嫁走,他始終沒有兒子。因此他在1221年收養了鄰居的孩子做繼承人。3年後方琢被貶到廣東。他把妻子留在家裡,到廣東後納後來生了方回的女子為妾。方回從未見過法律上的母親,因為她在他兩歲時就死了。第二年父親也死了。又過了一年,父親的朋友把母子送回老家,一位叔叔收留了他們。但是這個叔叔在那一年也死了。另一個已經承認方琢養子的叔叔為方回母子做了安排,劃出一塊30畝地的田產讓她和兩個男孩子、一個男僕一起過日子,這塊地剛剛夠維持他們幾個人的生活。

233方回15歲時,他的妾母被迫離開方家,到另一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