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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媽和奶奶同時照顧的小孩子。韓琦寫道,無論何時生母打他,法律上的母親都會站出來保護他,並且氣得一整天都不和他生母說話。

然而,很多孩子恐怕不這麼幸運。比照妻子生的孩子,妾的孩子似乎更可能被犧牲因而更可能被送給別人當養子,或一出生就被溺死。陳亮(1143—1194)父親的妾1160年生了一個男孩,3個月後就送人了。同樣,劉宰(1166—1239)的一個妾生的弟弟,很小就被送給別人收養。第9章提到的幾件殺嬰事件涉及的就是妾生子。父親拋棄了為妾的母親,孩子也跟著屢受磨難。官員和商人們離家在外時納妾陪侍他們,待到離開那個地方時就把妾遣散的事也不是很少見。他們還會因妻子的嫉妒趕走妾,哪怕她已經生了孩子。這些妾的孩子經常失掉與生母的所有聯絡。

231兒子與被父親排斥的妾母之間的關係在11世紀末期引起較多討論。當王安石(1021—1086)的門生李定(1028—1087)不能為妾母仇氏服喪時,官員們憤然而起表示抗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