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媽和保姆。這並不是因為孩子只能為一位作為母親的女人服喪。如果母親去世,父親再婚後,繼母也去世了,那麼兒子應該為每一位法律上的母親服喪。兒子為身為妾的生母服什麼等級的喪,在宋代沒有統一認識。張載(1020—1077)說只有在法律上的母親活著時,兒子為生母服低一個等級的喪。朱熹在回一封信時說,張載認為,為生母服較低等級的、專為“妾母”制定的喪,這是錯誤的;她是他的生母,他就應該為她服3年喪。
妾在家裡的地位毫無疑問取決於女主人是否健在。即便妻子活著,但是如果她沒有能力,妾就可以像家裡的女主人那樣行動。宋朝末年,朝廷規定,如果妻子病得很重而丈夫又不願休掉她,男人可以按照通常的婚禮禮儀娶一位“小妻”。但是無論用什麼稱呼,法律上不是妻的女子都是妾。劉克莊(1187—1269)的一項判決涉及兩個被家人視為身份相當不同的女人——一位在男主人活著時就管理著一切家務,並瞧不起另一位;另一位是主人兒子的妾——但是劉克莊說,因為兩位都沒有正式結婚(“非禮婚”),因此都不能被當作妻子。有女主人的妾不僅在人身上依附於她,還會失去與孩子間的大部分聯絡,而由女主人掌控著孩子。妻子的傳記經常說她們養大了妾的孩子。但是從未提到這種意思,即她們應該事前請求妾的允許。舒嶽祥(1217—1301)形容他的妻子王氏(1212—1284)如何“性多容少妬姬。侍生子撫育如己出,寒暑燥溼一皆共之”。很容易想像妾對妻照管她的229孩子懷有什麼樣的仇恨,絕不會認為是對孩子的愛和慈悲心。
妾的邊緣位置可以持續到死後。在父親、法律上的母親和生母都死去很久後,韓琦(1008—1075)在新的家族墓地重新安葬了他們。他採取大膽步驟,把身為妾的生母葬在父親與法律上的母親的合葬墓的一側,作為“侍葬”。他宣告這樣做沒有冒犯父母的意思,因為所有的事,比如棺木的質量,下葬的儀式,都是按照比父母低一級的規格辦的。考慮到其他人會譴責他失禮,他說有充分、正當的理由捍衛自己,“夫禮非天降地出,本於情而已矣”。
洪邁記錄的下面的故事清楚地表現了妾在家庭裡的邊緣位置:
第十三部分:妾妾 6
朱景先銓,淳熙丙申,主管四川茶馬。男遜,買成都張氏女為妾,曰福娘。明年,娶於範氏,以新婚不欲留妾,妾已娠,不肯去,強遣之。又明年,朱被召,以十月旦離成都,福娘欲隨東歸,不果。後四十日,生一子,小名為寄兒。
朱居姑蘇,吳蜀杳隔,彼此不相知聞。庚子歲,遜亡,範婦無出,朱又無他兒,悲痛殊甚。乙巳歲,朱持母喪,後茶馬使者王渥少卿遣駛卒齎書致唁,卒乃舊服役左右者。方買福娘時,其妻實為牙儈,因從容言:“福娘自得子之後,甘貧守節,誓不嫁人,其子今已七八歲,從學讀書,眉目疏秀,每自稱官人,非里巷群兒比也。”
朱雖喜而未深信,其與卒攜來者巡檢鄒圭,亦故吏,呼扣之,盡得其實。即令圭達書王卿及其制帥留尚書,祈致其母子。
這個故事清楚地說明,妾,方便的時候可以有,不方便的時候可以丟掉,如果家庭後來需要她生的孩子,還可把他們要回來。
為母的妾
230生兒子提高了女人在家庭裡的地位,不管這個女人是妻子、妾還是婢。對妻子而言,生了兒子就去掉一個可能休棄她的理由。對於妾,生了兒子就可以確立她與主人家庭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對於婢,她得到了升格為妾的機會。進一步而言,如果妻子已經有了孩子,生兒子會使妾捲入與妻子和她的兒子之間更激烈的矛盾衝突當中。司馬光寫道:“世之兄弟不睦者,多由異母或前後嫡庶更相憎嫉,母既殊情,子亦異黨。”
妾的兒子肯定經常發覺自己面臨的形勢比較混亂,壓力比較大。一個妾的兒子畢竟要對兩位女人盡孝,而她們之間多半不太和睦。此外,他的父親會視他的生母為妓女,而他法律上的母親則認為他媽媽是婢女。不幸的是沒有史料可供分析所有這些引起的心理後果。當然妾的孩子們會長大而沒有明顯的社會和心理的殘缺。北宋最具影響力的高官之一——韓琦,就是妾的兒子。他父親韓國華(957—1011)的妻子生了4個兒子,第三個生於989年。那時韓國華多半已經有了妾——胡氏(968—1030),胡氏生了2個兒子、1個女兒。韓琦出生時父親52歲,父親去世時他3歲。身為妾的生母在韓家住了幾乎有二十年之久。韓琦被兩個女人養大,很有些像被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