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另一個男人家裡招待客人。“不覺掩面號慟,妾乃顧其徒而大笑”。蘇軾顯然不願意面對這樣的現實: 妾們經常沒事人似的從一個主子轉到另一個主子手裡。
只有很少計程車人寫過妾及自己與她們的關係。劉克莊(1187—1269)宣告他出於對妻子的忠誠而納妾;她死後,出於對她的尊敬,他決定不再續娶。“餘年四十二,哭林淑人哀逝者之賢而夭。遂不再婚。既葬淑人,左右無侍巾櫛者。或言裡中有孤女陳氏,本大族母徵,攜以適人。長無所歸。先親魏國為餘納之”。劉克莊讚揚比他年輕24歲的陳氏(1211—1262),在後來的35年裡照管著所有的家務,記著每一件事,管好每一筆錢財。他不把她當作妾而稱她為小兒子的“生母”,也不認為自己是丈夫,只是她的“主君”。
高文虎(1134—1212)提供了男人與妾的關係最完整的記錄。在一封信裡高文虎寫到,妻子在他30歲那年,1163年去世了,在後來的27年裡,出於為孩子著想,他既沒再娶也沒納妾。只不過在1200年的正月裡,他66歲時,與何氏簽訂了一個3年的合同。
高文虎說,何氏的職責就是為他熬藥、收拾東西,照料他。她經常為他做早飯和晚飯,照管他的衣服: 洗,縫補,按時令變換準備好應季衣服。晚上如果他有點兒咳嗽或睡不著覺,她就起床,升火,為他熬藥。她也能讀、寫,常為他找東西、寫回信。她來了一年以後,高文虎退休辭官,到兒子任職的徽州住。他帶著何氏,在徽州度過非常和諧的兩年,遊玩了當地所有著名景點。此後他們就回到高文虎的老家明州(寧波)。
227在這封信裡,高文虎有點含糊地透露,無論會引起什麼樣的猜測,他都沒有利用自己的權力與何氏進行性活動,自己已經老了,不再對常人熱衷的事感興趣。何氏在11年裡沒有生孩子,看起來支援了他的宣告。但是高家其他成員顯然都認為他被何氏迷住了,而且擔心他會把家產浪費在她身上。
第十三部分:妾妾 5
高文虎非常喜歡何氏,希望親眼看到她得到他曾許諾給她的錢財。他寫到,問題在於“餘身旁無分文,用取於宅庫,常有推託牽掣,不應餘求”。為了解除這種困境,他決定賣掉家裡一塊地收穫的600石穀物,但是剛剛賣了五六十石,管理莊園的僧人就告訴他,他的兒子和兒媳打算用賣穀物的錢建一座糧倉。後來,兒子前來勸慰他,說他可以從宅庫裡支取錢財,哪怕他需要一千貫,也會給他。然而,每次高文虎到宅庫去,得到的回答都說現在沒有錢。最後,又過了兩年,高文虎再次下令賣掉莊園裡的穀物,這次賣谷得到1080貫錢,其中800貫是給何氏的。
按照高文虎所寫,何氏願意在他死後作為寡妾住在高家。高文虎深知這件事難以實現,所以到了1210年,他認為到了讓何氏回孃家的時候了。在信的結尾之處,他概括了何氏應該得到1000貫錢的正當理由。第一,錢是他的,他為家庭賺到很多錢,而兒子並沒有。第二,何氏應該得到這筆錢: 照顧他11年以來她自己從未要求得到家產,沒從宅庫支取過錢,也沒有干預過家庭財務。甚至何氏穿的衣服都是用高文虎自己的錢做的。因此,用1000貫錢給她做嫁妝並不過分。如果有人嫉妒,挑起無端的指控,何氏可以把此信做為證據,為自己討回一個公道。
妾在家庭裡的邊緣位置
妾是家庭裡的一員,但是她們在家庭裡的地位很不穩固,她們與主人、主人的孩子,甚至與自己生的孩子之間的聯絡都是脆弱的。
中國作者們惟一詳細列出妾與其加入的家庭裡其他成員間的聯絡的地方是對喪服的闡釋。已婚女子在婚後為孃家人服喪的義務比原來減低一等,但是幾乎要為夫家所有成員(比如丈夫的兄弟、叔伯和本家)服喪,喪期與丈夫一樣。這些成員間的義務是雙向的,如果妻子去世,別人應當為她服喪。228對比之下,妾就像未婚女人一樣,對孃家人還有服喪的義務,雖然實際上可能很少執行。妾對男主人家庭的義務很少。妾只為男主人、女主人和主人的孩子服喪。妾只有在生了孩子以後,男主人和別的女人生的孩子與她之間才有雙向的服喪義務(不過與她為他們服的等級不同)。男女主人都不為妾服喪,即便她生了孩子。
更復雜的問題是妾的孩子為她服什麼等級的喪。這些孩子為父親的妻服喪,是在為法律上的母親服喪,與妻生的孩子一樣。但是長久以來的傳統,孩子們對法律上的母親比對與父親有瓜葛的女人更尊重,後者包括孩子的生母、離婚的出母